煤矿开采灾害防治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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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52

第一节水文地质调查52

第二节水文地质观测53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54

第一节一般规定54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6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58

第四节 井下排水62

第五节 探 放 水64

第二部分开采68

第一章开采部分重点条款执行说明68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68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68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69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71

第二章采掘工作面顶板控制灾害防治细则72

第一节顶板管理工作职责72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75

一、顶板分类75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技术基础工作75

三、初次放顶77

四、缓倾斜煤层正常回采顶板管理77

五、急倾斜煤层放顶煤工作面正常回采顶板管理79

六、两个安全出口顶板管理80

七、超前支护81

八、防止片帮、冒顶81

九、过断层顶板管理82

十、回撤顶板管理83

十一、地面塌陷坑系管理83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85

一、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技术基础工作。

85

二、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86

三、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86

四、掘进巷道贯通时的顶板管理87

五、巷道维修88

第四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88

第三章采掘机械灾害防治细则89

第一节采掘机械管理89

第二节采掘机运设备故障灾害防治及管理办法92

一、采掘机运(机械)设备(设施)现场管理范围划分93

二、采掘机运设备的现场维护与运行94

三、采掘机运设备的检修96

四、采掘机运设备的安装97

五、采掘机运设备的管理98

六、采掘机运设备司机98

第三节采掘设备故障灾害防治及管理办法98

一、采掘设备的安装、运行保养、维修99

二、采掘设备司机主要职责100

三、采掘设备的检修周期和内容规定100

四、采、掘设备罚款细则101

五、设备回收103

第四章井巷维修和报废灾害防治细则104

第一章总则及规程重点条文执行说明105

第一节总则105

第二节规程重点条文执行说明107

第二章冲击地压防治管理107

第三章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110

第四章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113

第五章掘进和回采119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治理120

第七章冲击危险区防护121

第八章监督管理123

第九章附则123

第三部分机电、提升运输124

第一章提升运输系统灾害防治细则124

第一条完善提升系统保护装置,确保设备性能可靠124

第二条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提升系统正常运行125

第三条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126

第二章立井提升127

第四条设备127

第五条提升安全129

第六条井口管理细则129

第七条井底管理 

细则131

第八条下料管理细则131

第九条其它131

第三章倾斜井巷轨道运输132

第十条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细则132

第十一条倾斜井巷内使用绞车提升133

第十二条斜坡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136

第十三条保护137

第十四条安装139

第十五条使用140

第五章钢丝绳牵引输送机141

第十六条技术142

第十七条使用维护142

第十八条运行与检修143

第十九条钢丝绳牵引输送机检查试验146

第六章煤矿电气设备灾害防治细则146

第二十条电缆管理147

第二十一条防爆设备的使用147

第七章空压机148

第二十二条压风机房148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修保养149

第八章锅炉压力容器150

第二十四条维护与保养150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151

第二十六条检验管理制度152

第九章电气设备防爆灾害防治细则153

第二十七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基础知识及相关标准153

第二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原理154

第二十九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155

第三十条失爆156

第三十一条电缆接头162

第三十二条照明灯具163

第三十三条防爆设备163

第三十四条失爆的原因、危害、防治164

第三十五条危害165

第三十六条防治165

第三十七条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166

附表:

166

第十章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运输166

第三十八条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167

第三十九条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物件的范围167

第四十条运输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167

第十一章供、送电源管理细则170

第四十一条管理职责及范围划分细则170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细则172

第四十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系统管理细则173

第四十四条高压供电设备检查、维护细则174

第四十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细则175

第四十六条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细则175

第四十七条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细则176

第四十八条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细则178

第四十九条停送电管理细则179

第五十条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181

第五十一条“三大”保护使用管理细则181

第四部分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执行细则183

第一章 总 则183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职责183

第三章 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187

第四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187

第五章 粉尘、噪音防治188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188

第七章 附 则190

第一部分地质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关于落实龙煤集团〔2016〕104号文件的工作安排》(新龙能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细化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及煤矿防治水的内容,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实用性。

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各矿地质条件,制定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灾害综合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括煤矿防治水及地质保障两大部分。

第一篇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各矿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明确责任。

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

矿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各矿要建立健全有关水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建立探放水队伍,配备防治水技术装备。

第四条防治水工作严格遵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五条各矿必须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治水知识的专项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六条在防治水工作中,公司的基本任务是开展井田水文地质调查,为防治水灾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

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伸、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各矿的基本任务是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害分析、预测和探放水。

第二章资料管理

第一节文字资料

第七条各矿要完善防治水图纸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防治水工作档案。

第八条文件类包括:

上级文件、防治水工作机构、防治水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第九条报告、计划、预案、总结类: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必须报公司备案,每3年修编一次。

编制的主要内容有:

1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⑵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⑶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⑷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⑸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⑹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2.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必须报公司备案,每5年修编一次。

⑴矿井生产概况:

矿井生产及采区布置、煤层赋存情况、排水系统及能力等。

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含水层、隔水层及其与矿井充水的关系;

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井田内断层及其对矿井充水的影响;

地表水;

小窑和老空积水。

⑶当前时期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

⑷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生产接续情况;

今后中长期内矿井水害类型及威胁程度;

中长期内矿井涌水量预测;

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奋斗目标;

中长期防治水规划;

⑸水患排查汇总表(水害类型、分布特征、威胁程度等);

中长期防治水工程量预算表;

附图等。

3.年度防治水计划必须报公司备案,每年12月20日前需上报下一年度防治水计划。

⑴本年度生产情况;

⑵生产地区的水文地质特征;

⑶本年度生产地区的水害类型及威胁程度;

⑷防治各种水害的措施;

⑸水患排查表:

水害类型、分布特征、威胁程度、防治水措施;

⑹附图。

4.每月防治水计划以表格形式为主,每月26日前上报下一月计划。

工作面名称、位置、主要水害类型、分布特征、威胁程度、防治水措施、责任人、落实时间等。

5.年度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公司备案,每年修订一次。

⑴基本情况;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⑵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⑷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⑹事故的预防措施;

⑺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⑻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危险区的隔离;

⑼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⑾现场保护与现场处理;

应急救援保障;

⑿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矿要做好每年一次的救灾演练记录并及时存档。

6.年度防治水工作总结,每年元月20日之前报新疆公司。

第十条防治水设计与实施

1.采区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公司备案。

编制内容:

概述、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程量及施工顺序、技术要求、避灾路线、安全施工措施、附图。

2.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

⑴受水威胁地区的基本情况;

⑵受水威胁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及各种水害类型、水量预计;

⑶工作面防探水图,并标明煤柱线及探水线;

⑷探水巷道的布置及施工次序和规格,并根据防探水的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和水沟;

⑸突水灾害处理及避灾路线;

⑹钻窝设计;

⑺流水路线、排水系统及能力;

⑻探放水钻孔设计:

包括探水孔组数、孔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孔口管长度、超前距的确定及施工技术要求等,并绘出平面和剖面图;

⑼钻探及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探放水施工记录要妥善保管。

4.允许进尺通知单,每次探放水结束填写,及时经总工程师批准向掘进队下发。

主要内容有:

探水孔组数、孔数、方向、角度、深度、终孔见、超前距和允许掘进距离。

第二节防治水基本图件

第十一条矿井充水性图

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

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各矿必须报公司备案。

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每月进行一次补充填绘。

绘制的主要内容有:

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应当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流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

6.其他。

第十二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件。

各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下列几种关系曲线图:

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3.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补给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4.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各矿必须报公司备案,每年进行一次填绘,并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与公司交换。

第十三条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图纸之一,也是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综合水文地质图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1/2000-1/10000。

1.基岩含水层露头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的平面分布状况。

2.地表水体,水文观测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范围。

3.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4.基岩等高线。

5.已开采井田井下主干巷道、矿井回采范围及井下突水点资料。

6.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

7.老窑、小煤矿位置及开采范围和涌水情况。

8.有条件时,划分水文地质单元,进行水文地质分区。

第十四条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及煤层之间的组合关系和含水层层数、厚度及富水性的图纸。

一般采用相应比例尺随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

1.含水层年代地层名称、厚度、岩性、岩溶发育情况。

2.各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

3.含水层的水质类型。

第十五条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一般以走向、倾向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为基础,并与综合水文地质图一道编制。

1.含水层岩性、厚度、埋藏深度、岩溶裂隙发育深度。

3.水文地质孔、观测孔及其试验参数和观测资料。

3.地表水体及其水位。

4.主要井巷位置。

第三节防治水基础台账

第十六条主要台帐如下: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每月填3次;

2.气象资料台账,每年填充不少于1次;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每半年填1次;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账,每季度填1次;

5.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施工完毕及时填充;

6.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每年修正1次;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以上文字材料、基本图纸和基础台账,各矿必须具备,并按时报送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公司每季度末将对各矿进行检查,发现资料未按时上报、缺失、填绘或修正不及时的,将矿总工程师、防治水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

第三章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

第一节水文地质调查

第十八条水文地质调查主要任务有:

1.资料收集

每年收集一次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2.调查地貌、地质

⑴每年雨季前调查收集一次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地表沉陷、裂缝的位置、范围。

⑵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⑶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3.地表水体的情况

每年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积水区、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

4.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5.生产矿井的情况

每年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和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

第二节水文地质观测

第十九条各矿均要建立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网站,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做好观测记录,及时填绘台账图纸。

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

1.地表水文地质观测:

主要观测本井田内地表沟渠水位,其它低洼处有无积水、积水量大小、范围及渗漏情况。

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

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2.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⑴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

⑵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如果断层出水,要及时报告公司,分析水源,每月观测3次涌水量。

⑶遇突水点时,应当及时报告新疆公司,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⑷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要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⑸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十三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二十六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二十八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十九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2.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4.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及公司调度室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三十一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

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三十四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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