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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层楼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到相邻楼层楼板的上表面或下表面的垂直距离,一般住宅层高在2.8米左右。

7.净高:

净高则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指从楼板的上表面到上层楼板的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8.进深:

住宅进深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我国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在住宅的层高和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宅成为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的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

9.开间:

住宅开间即住宅的宽度,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一个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又称为开间。

规定较小的开间范围,可缩短楼板的层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10.使用面积:

俗称地毯面积,指住宅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在1.20~2.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11.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无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的规定:

1一类住宅,居住空间2个,使用面积34平方米;

2二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45平方米;

3三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56平方米;

4四类住宅,居住空间4个,使用面积68平方米。

上述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套内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

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

2起居室(厅)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米。

无直接采光的起居室(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3厨房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方米;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方米。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小于2.10米。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米;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米。

4卫生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2个或2个以上卫生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

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墙

建筑物室内外及室内之间垂直分隔的实体部分是墙。

墙与基础相连,因此也可以说墙是基础的延伸。

由于墙所在的位置、作用和采用的材料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类型。

按在平面所处的位置分类可分为内墙、外墙、横墙和竖墙:

凡位于建筑四周的墙称为外墙,其中位于建筑两端侧面的墙称为山墙;

凡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墙称为内墙;

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横墙,

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墙称为纵墙。

按建筑物承重情况分为承重墙和非承重墙:

凡直接承受外来荷载的墙称承重墙;

不承受外来荷载仅承受自身重量的墙称非承重墙。

按墙体所采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分为砖墙、砌块墙、幕墙、复合墙、混凝土墙、大型墙板等。

由于墙体具有承重和围护的双重作用,因墙体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而且要求具有保温、隔热、隔声、防风、防水等能力。

墙体的厚度及所选择的材料就满足上述要求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中墙体的材料选择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因地制宜的选用。

一般内隔墙应选用轻质、强度高、有良好的隔声、防火、防水性能且有良好经济性的材料。

外承重墙一般多为砖墙和混凝土材料。

玻璃幕墙:

悬挂在建筑主体结构上以玻璃为主要材料的外围护结构称为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一般由金属框、玻璃、连接固定件、装修件、密缝材等五个部分组成。

金属框有竖框、横框之分,起骨架和传递荷载作用。

玻璃有单层、双层、中空玻璃,起采光、通风、保温、隔热等围护作用。

连固件有预埋件、转接件、连接件、支承用材等,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以及幕墙元件与元件之间起连接固定作用。

装修件包括后衬板(墙)、扣盖件及窗台、楼地面、踢脚、顶棚等构部件、起密闭、装修、防护等作用。

密缝材有密封膏、密封带、压缩密封件等等,起密闭、防水、防火、保温、绝热等作用。

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刚度要求;

2)满足温度变形和结构构件变形要求;

3)满足围护功能要求;

4)防止“热桥”产生;

5)满足防火要求;

6)美观、经济、耐久、易维修、易清洁;

7)满足水密性、气密性、保温性、隔声性、强度、刚度、防火等性能指标的要求。

12.屋顶:

是建筑物最上层与室外分隔的外围护构件,屋顶可以起到抵抗雨、雪、防日晒、防寒、隔热等作用。

屋顶一般分为坡屋顶和平屋顶两大类。

坡屋顶的屋面常采用瓦,瓦有粘土瓦、水泥瓦、琉璃瓦、金属瓦、钢丝网水泥大波瓦、石棉水泥瓦、玻璃钢瓦等多种。

坡屋顶的屋面坡度主要决定于屋面材料和排水两方面因素。

坡屋顶可以分为单坡、双坡、四坡等形式。

坡屋顶一般由承重结构和屋面两部分组成,其防水主要由屋面覆盖材料完成,其保温、隔热可以在屋面层做保温层,也可以在顶棚层上设保温材料完成。

坡屋顶还应考虑隔热和通风等问题,南方地区屋顶表面受太阳直射,温度很高,为防止屋面热量传到室内,一般用屋顶的通风空间起隔热作用。

屋顶的通风与隔热一种是把屋面做成双层,屋檐设进风口,屋脊设出风口,靠屋面通风隔热;

另一种是在吊顶上进行通风起到隔热的作用。

平屋顶以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为承重层。

平屋顶排水分无组织排水和有组织排水两种,采用无组织排水时,屋面伸出外墙形成挑檐,屋面的雨水经挑檐自由落下。

这种排水一般用于低屋和次要建筑上;

有组织排水是在屋面上做出排水坡度,有组织地把屋面上的水排到天沟或雨水口,然后经雨水口排泄到地面或雨水管道内。

有组织排水又分为外排水和内排水两种形式。

平屋顶防水常采用卷材防水和刚性防水等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防水材料,在设计、选材和施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要求,避免屋面渗漏现象发生。

平屋顶还应设置保温层,保温层一般设在屋顶结构层与防水层之间。

为了防止室内水蒸汽渗入保温层内,一般在保温层下设一道隔气层。

屋顶保温材料应采用轻质,保温性能好,吸水率小的材料。

13.窗:

是建筑围护结构中的一个部件,它除起到分隔、保温、隔声、防水、防火等作用外,主要的功能是采光、通风和眺望等。

窗由开启部分和非开启部分组成,有平开窗、推拉窗、旋窗等几种形式。

窗的大小尺寸一般根据采光通风要求、结构要求和建筑立面造型要求等因素决定。

窗按材料分有木窗、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几种。

由于保温、隔声的要求,窗分为单层、双层、三层窗,北方寒冷地区多采用双层窗。

窗玻璃厚度与窗扇分格大小有关,分格面积较大的窗,应选用较厚的玻璃。

根据不同的作用要求玻璃还可选用磨砂玻璃、压花玻璃、夹丝玻璃、钢化玻璃、彩色玻璃、镀膜玻璃、中空玻璃等。

窗的形式在建筑立面造型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满足窗的作用要求基础上,对窗的大小、形状、位置进行合理设计是搞好建筑立面设计的主要手段之一。

14.门:

门主要起对建筑和房间出入口进行封闭和开启作用,有时也兼通风或采光等铺助作用,因此要求门开启方便、关闭紧密、坚固耐用。

门的形式有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转门、上翻门、卷帘门等多种。

按其组成材料分木门、钢门、铝合金门、塑料门、钢木组合门、玻璃门等。

门的位置、数量、大小、形式和材料选用主要由使用和安全防火等要求决定。

门的位置和开启方向的设计会影响人的使用和家具布置,尤其在住宅等居住建筑中更为重要。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有透明玻璃、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15.楼梯:

多屋建筑中作为垂直交通之一的建筑构件,它由连续的梯段和休息平台和围护栏所组成。

人流较多和超过一定层数的建筑,一般设有自动扶梯和电梯作为主要的垂直交通,但在这种建筑中也设置楼梯。

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的形式可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一般楼梯的宽度按每股人流宽0.55+(0—0.15)米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楼梯在改变方向时,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每个梯段的踏步数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米,楼梯净高不应小于2.2米。

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米。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米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米。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共用楼梯最小宽度为0.25米,最大高度为0.18米;

2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最小宽度为0.26米,最大高度为0.15米;

3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疗养院等楼梯最小宽度为0.28米,最大高度为0.16米;

4其它建筑楼梯最小宽度为0.26米,最大高度为0.17米;

5专用楼梯是为某种专门目的设置的楼梯,如复式住宅的户内楼梯,供专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间等;

6住宅户内楼梯最小宽度可做到0.22米,最大高度为0.20米。

封闭楼梯间一般应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12~18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双屋的通廊式住宅中设置。

封闭楼梯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开向疏散方向;

3梯间的底屋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与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4疏散用的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能改变;

5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6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分别是住宅1.1米、医院1.3米、其他建筑1.2米。

防烟楼梯间就在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以及19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和11层以上通廊式住宅中设置。

防烟楼梯间应符合下要求:

1梯间入口外应设前室或阳台、凹廊等;

2前室面积大于6平方米;

3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4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开向疏散方向;

5前室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物贮藏室、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和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等;

6室外楼梯一般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90厘米,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米。

室外楼梯和每层平台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在室外楼梯周围2米以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楼梯按材料分可为木楼梯、钢楼梯、钢筋混凝土楼梯等。

按形式可分为单跑楼梯、双跑楼梯、弧形楼梯、圆形楼梯等多种。

16.管道井:

建筑物内供各种管道垂直通过而围合的空间称管道井。

管道井空间的大小根据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的空间要求确定。

管道井的位置应尽可能在建筑物比较隐蔽的位置处,并应在每层公共走道一侧设检修门或者可以拆卸的壁板,检修口大小应满足人在检修时可以进入。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管道井每隔二至三层在楼板外应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17.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18.建筑面积:

指房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之和。

层高在2.2米(含)以下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按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

8活动简易房屋;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9.销售面积:

产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产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位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20.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层住宅需要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1.套内建筑面积:

又称实用面积,指产品房套内各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按照建设部《产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的各层平面中供住户直接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2套内墙体面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面积,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指套内阳台的建筑面积。

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半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2.住宅使用面积:

每套住宅户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即地毯面积)。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吊柜、户内楼梯(按投影面积)、阳台等。

斜面屋顶结构的房间,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不计入面积。

23.建筑基底面积:

指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24.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面积的倍数。

地下停车库,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

25.建筑覆盖率:

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6.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顶部的总高度。

相关规定:

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

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小于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四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为坡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

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构筑物);

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27.建筑平面外轮廓线:

指建筑外墙面水平投影的外轮廓线。

28.建筑间距:

指建筑平面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29.绿地面积:

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

不含屋顶、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3米的土地。

30.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

指城市允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的方向和位置。

31.停车场(库):

指在建设用地内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配置的场(库)。

停车场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其他机动车按规定折合成小汽车计算。

32.居住密度:

居住区内的人口数或住房套数与居住区面积之比,分毛密度与净密度两种。

毛密度指单位面积上的人口数或住户房套数与居住区总面积(包括住房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人行道),而净密度则仅按住房用地计算。

居住密度有三个主要指标:

1居住人口密度;

2居住建筑面积密度;

3居住面积密度。

33.人口密度:

人口数字与所在地区面积之比。

34.居住人口密度:

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中,单位面积内持有正式户口的居住人口数。

35.居住面积密度:

指居住单元内居室面积总和与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内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36.居住建筑面积:

指居住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即各层外墙皮内的全部楼面积,包括各居住单元的居住面积、辅助面积、公共面积和结构所占的面积。

37.居住建筑面积密度:

指居住区、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居住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百分比。

38.建设用地面积:

39.竣工面积:

指在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的实际面积,又称实测面积。

40.辅助面积:

指在住宅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包括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等。

41.得房率:

又称实用率,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42.使用率:

指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43.标准层:

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44.地下室:

指房间内的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空间。

45.半地下室:

指房间内的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46.玄关:

指为保证居室内的私密性和满足局部空间的使用功能而设置的室内外之间的一个缓冲区。

47.城市设计:

指确定一个城市的活动与目标的总体空间布局,使其具有吸引力并使人感到赏心悦目。

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空间及意象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精神。

48.造型:

指建筑物外观。

49.格局:

指一户房屋之屋型的形状。

50.私密性:

私生活的隐密性。

51.采光:

光线日照的明亮度。

52.通风:

空气流动的通畅性。

53.朝向:

房屋的方向。

54.景观:

景色及视野。

55.栋距: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间隔的距离。

56.建材:

指建筑物外墙、地面、门窗、浴厕、厨房、楼梯、电梯、屋顶、内墙、排水及电气等设备所用的材料

57.公共设施:

指公共使用的建筑部分,如大堂、各层楼梯间及公共走道、屋顶突出物、地下室水箱,、变电室等。

58.屋顶突出物:

突出于屋面的附属建筑物,如楼梯间、电梯间、屋顶窗、水塔(水箱)、避雷针、防火墙、女儿墙、烟囱、屋脊装饰物、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

59.按揭贷款:

指用预购的产品房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取得的贷款。

60.个人住房贷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为城镇居民购买住房提供的执行法定贷款利率的贷款,也叫商业贷款。

61.公积金贷款:

是政府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又称个人住房委托担保贷款。

62.组合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

63.滞纳金:

由于延误付款或交房时间,违约方而给予守约方的补偿费用。

64.契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征收的一种税,如买卖、典当等。

65.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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