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实施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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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小学科学展览会实施要点Word格式.docx

各縣(市)所屬國中及國小、直轄市所屬國中及國小,分兩組(送展件數屬9件(含)以下為第一類組;

送展件數屬10件(含)以上為第二類組)以獲獎總積分除以分配之件數,所得分數最高之兩組前三個縣(市),分列第一、二、三名。

二、刪除若由不同年級作者參與同一件作品之研製,以跨越一個年級為限,之文字。

三、附件八: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團體獎積分計算方式,配合實施要點修正文字。

教育部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台(九○)中

(一)字第九○○○七○二三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九一)科展字第九一○○○八五七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三日(九二)科展字第092000002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科展字第093000057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科展字第093000347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科展字第0940003786號令發布

壹、總  則

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特訂定「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一、宗 旨

(一)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趣與獨立研究之潛能。

(二)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

(四)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氣。

(五)改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

(六)促使社會大眾重視科學研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之發展。

二、展覽會區分

(一)學校科學展覽會

由各中、小學校學生作品參加。

各校分別舉辦,亦得由同級、同地區數所中、小學校聯合舉辦。

(二)地方科學展覽會

1.縣、市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2.省分區科學展覽會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將臺灣省區劃分為若干區,由各區內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秀作品參加(福建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暫時併入參加當地縣市科學展覽會)。

3.直轄市科學展覽會

由直轄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三)全國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省分區及直轄市等科學展覽會所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

三、展覽組別

(一)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組):

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學生參加。

(二)國民中學組(簡稱國中組):

國民中學學生參加。

(三)高級中學組(簡稱高中組):

高級中學學生參加。

(四)高級職業學校組(簡稱高職組):

高級職業學校或類科學生參加。

四、展覽科別

(一)國小組

1.自然科

A.物理類

B.化學類

C.生物類

D地球科學類

2.數學科

3.生活與應用科學科

(二)國中組

1.理化科

A物理類

2.生物及地球科學科

A.生物類

B.地球科學類

3.數學科

4.生活與應用科學科

(三)高中組

1.物理科

2.化學科

3.生物(生命科學)科

4.數學科

5.地球科學科

6.生活與應用科學科

(四)高職組

1.機械科

2.電子、電機及資訊科

3.化工、衛工及環工科

4.土木科

5.醫護科

6.農業及生物科技科

五、展覽內容

參展作品之內容應以學生所學習教材內容所做之科學研究為主。

參展學生應於作品說明書研究動機項下說明參展作品與教材之相關性(教學單元);

指導教師並應於作品送展表(如附件四)簽署認證前項說明。

六、舉辦原則

(一)科學性

強調「存疑創新、即物窮理」的科學精神;

「實事求是、精益求精」的科學方法;

「客觀理智、嚴密徹底」的科學態度。

(二)教育性

著重學生科學興趣的培養,視科學研究為學習的過程,科學展覽為學習成果的相互觀摩及比較。

(三)普遍性

鼓勵中小學學生全面志願參與;

而非指定少數人參加,或強迫每一學生被動參與。

(四)鄉土性

輔導學生研究作品之主題應配合教材由學校及住家附近之環境中取材。

(五)真實性

輔導學生親自動腦、動手,絕不假手他人代做,或抄襲、仿冒、虛偽、作假。

(六)安全性

培養學生善待生物及維護自然生態之觀念,並於製作展覽時,應將維護觀眾健康及生物生存視為主要考慮因素,不得有虐待動物生存之傾向。

貳、學校科學展覽會

一、組織

由學校校長、各處室主任、有關人員、科學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學校科學展覽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負責主辦與協辦有關人員為委員,每年定期舉行委員會議。

二、主辦單位

由各學校教務(導)處主辦,其他處室及數理科、自然科等教學研究會(教學小組)協辦。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每年五月底前,由各學校自行選擇適當時間,在學校內或適當場所舉行。

四、展品研製過程

(一)各級學校在當屆科學展覽活動辦理完竣之月,就該為次屆科展研究事項展開輔導工作。

其輔導工作之主要內容如左:

1.要邀集全校科學教師參與這項科學教育活動,不要只指定少數教師輪流辦理。

2.定期召開科學展覽會籌備會議。

3.不要強迫每一位學生被動參加;

也不要指定少數學生。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件數參加,應積極普遍發掘具有科學研究興趣及發展潛力與專長之學生,輔導其參加科學研究工作。

4.利用暑假、寒假、週末或課餘時間,多舉辦各項科學研習活動,以啟發學生對於從事科學研究之興趣。

(二)學生宜於當年教學內容中選擇適當的科學研究主題。

1.選擇主題必須考慮:

(1)應儘量配合教材選擇學校或住家附近具鄉土性之研究主題。

(2)應具有自然保育之觀念,對動、植物或自然生態避免作無謂犧牲。

(3)儘量利用學校或社區中現有器材設備資源為原則。

2.決定研究主題後,應主動蒐集與主題相關之參考資料:

(1)瞭解類似主題,別人曾利用之材料、方法,以及已研究至何種程度。

(2)分析各有關資料相似點與不同點,決定是否有可改進的項目。

3.根據分析資料結果,擬定研究計畫,此計畫須包括:

(1)研究動機。

(2)研究過程或方法。

(3)研究資料、設備及器材。

(4)設計、討論如何表達所獲得資料方法。

(三)學生在研究過程中應將各項研究或實驗過程詳細記錄,做成研究或實驗日誌。

(四)學生在研究過程中如遇困難,教師及學校應給予充分指導及協助支援。

五、評 審

(一)評審人員:

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合格專任教師或各科學者專家擔任。

(二)評審項目:

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規定項目辦理。

(三)評審結果:

1.入選優良作品件數由學校科學展覽委員會自訂。

2.入選參加地方科學展覽會作品由入選優良作品中產生,其件數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六、獎 勵

(一)入選優良作品作者,由學校頒給獎狀或獎品。

(二)辦理學校科學展覽有功人員及指導學生科學研究,熱心負責,作品並獲選為優良作品之指導教師由服務學校予以獎勵。

七、經 費

學校科學展覽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或在相關經費下勻支。

八、注意事項

(一)學校科學展覽應列入學校行事曆內,每年必須舉辦一次。

(二)學校對於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可鼓勵集體方式進行,科展作品亦得共同研製。

但集體作品對外參加展覽活動時,參展作者以一至四名為限(國小組最多可至六名)。

如實際參加研究製作之學生超過上述參展作者人數規定限制者,以推選對作品研究貢獻最大之主要作者為代表。

凡未實際參加研究製作之學生,不得列報為作者。

(三)學校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查(學校可鼓勵學生將作品製作成網頁,並將學生作品內容建構為學校網站之一部分),並避免學生仿製或抄襲他人之研究成果。

(四)學校科學展覽結束後,應填列作品件數統計表(附件一)於五天內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五)各學校舉辦科學展覽會期間,應向社會廣為宣傳,並邀請學生家長、校友及社會民眾參觀及徵求學術機構、公私企業設置個別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為。

參、地方科學展覽會

一、組 織

各縣(市)、各省分區及直轄市為推行科學教育,得設置中小學科學展覽指導委員會,負責籌備及辦理地方科學展覽事宜。

(一)縣(市)科學展覽會:

由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得另指定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二)省分區科學展覽會: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辦,並得在各區內另指定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三)直轄市科學展覽會:

分別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並得另指定轄屬學校或單位承辦。

各縣(市)、省分區及直轄市科學展覽會應於每年六月底前,自行擇定適當地點辦理完畢。

四、評 審

(1)評審委員

由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聘請合格專任教師及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含)以上人員擔任評審委員。

並分科辦理評審,每科評審委員應聘請二人(含)以上。

(二)安全審查

由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遴聘評審委員,組成『科學展覽作品安全審查委員會』對參展作品預作審查。

(三)評審項目

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評審項目辦理。

(四)評審結果

1.入選優良作品件數由各主辦單位自訂。

2.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作品由各主辦單位入選優良作品中產生,其件數依照全國科學展覽會分配件數辦理。

五、獎 勵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訂定獎勵辦法獎勵之。

六、經 費

各地方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在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請編列舉辦科學展覽所必要之有關評審、獎勵、輔導及補助等經費預算,以資因應。

七、注意事項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如發現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應取消其參展資格。

對已得獎者除應撤銷其所得獎勵並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應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二)全國科學展覽會各縣市參展作品分配件數依中小學在籍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三)各縣(市)政府及省分區科學展覽會主辦單位,得於每年舉辦前依據本要點訂定舉辦計畫。

(四)主辦單位應鼓勵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校均有作品參加地方科學展覽會。

(五)參加展覽作品得參考全國科學展覽會統一規格製作。

(六)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廣徵學術機構、公私企業設置個別獎,惟應避免涉及商業行為。

(七)入選地方科學展覽會優勝作品作者,應由所屬學校建立資料卡,加強追蹤輔導工作。

(八)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應予建檔存查,並將參展作品內容存放於全國之科學教育網站以供查閱。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一)指導單位:

全國科學展覽會設『設計指導委員會』由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等單位代表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二)贊助單位:

邀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新聞界及實業界等單位參加。

(三)諮詢單位:

邀請各師範院校及科學學術機構等單位參加。

(四)辦理單位: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主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協辦,並由各該屆舉辦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承辦(自第四十二屆起,由臺灣省所屬縣市政府承辦五次,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一次方式輪流辦理)。

二、舉辦時間及地點

每年七月底前,分別於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舉辦。

每年之舉辦地點,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布。

三、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作品件數以三百件為原則。

1、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中小學在籍學生人數比例分配之(依教育部最新公佈統計資料)。

臺灣省分配件數除將百分之四十分配高中組及高職組,所餘百分之六十則依在籍學生人數分配至各縣(市)。

臺灣省高中組及高職組分配件數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分配,各縣(市)分配件數依二等份分配至國中組及國小組,若有餘數可由各縣(市)政府彈性分配。

直轄市分配件數依四等份分配為原則。

2、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參加作品件數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分配。

3、臺灣省各分區參加作品件數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分配。

(二)金門、連江地區參加作品件數視實際情形另行分配。

(三)各縣(市)、省分區及臺北市、高雄市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展覽會,每獲一件第一或第二名時,得於次屆增加作品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之縣、市,可增加該屆參展作品六件,以資鼓勵。

四、作品規格

(一)作品說明板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統一提供。

(二)全國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說明板為「ㄇ」型,規格為左右兩側各寬65公分,高120公分;

中間寬75公分,高120公分;

中間上方作品標題板寬75公分,高20公分。

(三)作品請儘量以文字及圖片說明,若有實物展出,以可以放置在桌面上,深60公分,寬70公分,高50公分為限,且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過大過重之物品不得送展。

(四)參展作品須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及『作品規格』各項規定,違者不得參展。

(一)評審委員會:

1.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大專校院助理教授(含)以上之人員及任教於中小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組成評審委員會。

2.當屆已任地方科學展覽會之評審人員,不得重複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3.當屆曾指導學生參與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之評審委員。

4.當屆同組同科內有同校作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教師,不得擔任全國科學展覽會該作品同科之評審委員。

(二)安全審查: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遴聘評審委員,組成『科學展覽作品安全審查委員會』對參展作品預作審查。

(三)評審項目:

1.主題或材料之鄉土性。

2.主題或解決問題之創意。

3.科學方法之適切性(包括科學精神與態度、思考邏輯程序、研究或實驗日誌之詳實性及作品之完整性)。

4.學術性或實用性價值。

5.表達能力及生動程度(操作技術)。

6.主題與教材之相關性。

(四)評審時間: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公布。

(一)獎勵項目及名額:

1、大會獎

(1)團體獎:

酌設下列二類團體獎,皆以教育部部長名義頒發。

A、縣市團體獎:

分兩組(送展件數屬9件(含)以下為第一類組;

送展件數屬10件(含)以上為第二類組)以獲獎積分除以分配件數(計算方法如附件八)所得商值最高之前三名縣市。

B、學校團體獎:

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四組分別計算,各取獲獎積分最高之前三名學校。

(2)分組分科獎:

分組分科評審,各取名額如下:

A、第一名:

各組各科酌取若干件。

B、第二名:

C、第三名:

D、佳作:

E、最佳創意獎:

F、最佳團隊合作獎:

G、最佳(鄉土)教材獎:

若作品未達水準時,上述名額得以從缺。

2、民間機構獎:

由民間機構設置,其獎勵對象、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二)獎勵內容

頒給獲縣市團體獎或學校團體獎之縣市或學校獎座各乙座,獎狀各乙張。

A、獎座:

頒給獲各組各科前三名作品之學校獎座乙座。

B、得獎證書:

頒給各組各科前三名及佳作作品之指導教師及作者得獎證書各乙張。

C、獎金:

依名次頒給各組各科前三名及佳作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獎金乙筆,獎金金額及分配原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辦理當年另行公布。

D、行政獎勵:

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函送得獎名單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獲各組各科前三名、佳作、最佳創意獎、最佳團隊合作獎及最佳(鄉土)教材獎作品之指導教師及校長行政獎勵。

(為鼓勵中小學教師長期輔導學生從事科學研究,另訂有表揚優良指導教師獎勵計畫如附件九)

由民間機構設置,其獎勵內容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三)頒獎:

頒獎時間及地點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七、輔 導

(一)經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各科組資賦優異學生由所屬學校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輔導其繼續從事科學研究與甄試升學事宜。

(二)入選全國科學展覽優勝作品作者,由所屬學校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建立資料卡,加強追蹤輔導工作。

(一)地方科學展覽會之主辦單位應於地方科學展覽會結束後,全國科展送件期限內,將下列各項函送或以掛號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逾期或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1.作品送展清冊一份(如附件三)及電腦檔案一份(MICROSOFTEXCEL可開啟之檔案)。

2.學校科學展覽會及地方科學展覽會參展件數統計表(如附件二)一份。

3.作品說明書及電腦檔案(格式如附件五、六、七,每件作品書面說明十五份,PDF與WORD電腦檔案各一份,電腦檔案與作品說明書內容須一致,文字與圖表須排版完成於一個檔案中)。

(二)作品各項基本資料均以地方科展主辦單位所送「作品送展清冊」為依據,除因地方科展主辦單位誤繕之資料外(須由地方科展主辦單位以正式公文證明),不得更改參展作品相關基本資料。

(三)參展作品之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須攜往評審會場供評審委員查閱,請勿將研究日誌或實驗觀察原始紀錄正本或影本寄交本館,本館不代為轉交評審委員,予以退回。

如因此影響成績者,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

(四)凡在地方科學展覽會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覽會之作品,請於當年主辦單位所公布之時間到全國科學展覽會辦理地點佈置完竣。

(五)評審期間:

每件作品作者(限列名者),應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員問題。

(六)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率、指導教師指導範圍及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考。

(七)說明文字一律自左而右橫寫。

(八)作品說明書之封面僅寫類別、科別、組別、作品名稱及關鍵詞(如附件五)。

第一頁為送展表(如附件四)(單獨使用一張,詳細填寫表格內容背面空白,勿印製任何文字)。

作品說明書文字以七千字為限(包含標點符號,但不包含圖表之內容及其說明文字)、總頁數以三十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及目錄),違反規定者,本館將不予受理,如因此影響成績者,一概由參展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若須詳加說明請自行將補充說明資料攜往評審會場,惟該些補充資料不納入評分範圍,內容包括:

摘要(三百字以內)、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過程或方法、研究設備器材、研究結果、討論、參考資料及其他等(如附件六)。

(九)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

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十)參展作品已參加全國性科學展覽競賽並獲獎者(包含佳作),不得再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十一)參展作品之指導教師須為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代理(課)教師或實習教師,已退休教師不得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

(十二)參展作品之第一指導教師以由第一作者同校教師擔任為限。

教師可跨縣市或跨校擔任參展作品指導教師,但須取得原服務學校之許可。

(十三)學生參與科展作品研製,不得跨組參展(高職組可跨高中組),每位學生限報名乙件作品參展。

(十四)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為參展作品作者,指導教師不得代為製作,如實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如違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不予獎勵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議處。

(十五)凡採用電流驅動或照明之作品,應適用於110伏特及60週波之交流電,電源接線加裝保險絲,最高電流以不超過十安培為原則。

(十六)參展作品配用之貴重或動態性儀具,請自行保管,評審結束後即自行攜回或派人照料,大會不負保管責任。

(十七)全國科學展覽會結束後,所有作品由送展單位於規定時間內,自行派員拆卸領回,逾期大會不負保管之責。

(十八)為建置『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作品資料庫』,作者如對原提說明書有修正意見應於評審結束後七日內,將電腦檔案(PDF與WORD檔)寄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但不得超過原訂最高字數及頁數的限制。

伍、附 則

一、本實施要點內展覽地點及日期、獎金數額、參加全國展覽件數及其他必要補充規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公佈。

二、民間機構獎金由提出獎勵之團體或機構自行頒發,其方式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三、對於推行科學教育認真、觀念正確、參加態度良好之中小學教師、學校及主辦各級地方科學展覽會之機構,雖未獲得名次,得設置推廣獎給予獎勵。

獎勵方式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研訂,報請教育部核准實施。

四、本實施要點由「中華民國科學展覽會設計指導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實施日期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公布,修正時亦同。

陸、附件

學校科學展覽會作品件數統計表

校名:

地址:

               電話:

舉辦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全校班級數:

         在籍學生人數:

類別

科別

參展件數

入選優良

作品件數

入選參加

地方展件數

備註

合  計

校長:

承辦人:

日期:

填表說明:

類、科別填寫請依下述順序填寫

一、國小組請依自然(物理類、化學類、生物類、地球科學類)、數學、生活與應用科學科別順序填寫。

二、國中組請依理化(物理類、化學類)、生物及地球科學(生物類、地球科學類)、數學、生活與應用科學科別順序填寫。

三、高中組請依物理、化學、生物、數學、地球科學、生活與應用科學科順序填寫。

四、高職組請依機械、電子電機及資訊、化工衛工及環工、土木、醫護、農業科順序填寫。

地方科學展覽會作品件數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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