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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文档格式.docx

七、厅领导实行AB岗制度。

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厅领导为A岗,协助工作的厅领导为B岗;

A岗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岗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等A岗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

AB岗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决策程序

八、省财政厅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各方面意见、建议。

九、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税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省财政厅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处室(局)、单位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经专家、咨询机构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

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一、各处室(局)、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的各项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二、省财政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省财政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省财政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制度,并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十四、提请厅讨论的财政法规、规章等草案送审稿由厅税政条法处审查或组织起草。

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政务公开

十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十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财政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十八、发挥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站、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站、新闻发布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行政监督

十九、省财政厅工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新闻舆论及群众监督,对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二十、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等违法违规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厅领导要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

坚持厅长(厅领导)接待日制度。

二十二、省财政厅办公室行使内部督办职责,负责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办件,省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厅(委、局、办)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领导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及时通报各处室(局)、单位的办理情况。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三、省财政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厅党组成员参加,非党组成员的厅领导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及领导重要指示;

(二)研究决定省财政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出国考察培训等重大问题。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三)审定以厅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四)推荐、提名厅党组成员及厅级领导、非领导职务人选,研究决定厅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员录(聘)用、任免、奖惩、调动和交流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其他需要厅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厅党组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

厅党组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负责。

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十五、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厅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制订我省重大财政政策,研究决定省级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年度财政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厅机关重要工作制度;

(三)讨论修改上报省政府、财政部的重要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本厅重要会议文件;

(四)研究确定厅领导工作分工;

(五)研究决定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财务管理、机关后勤建设、职工生活等问题;

(七)讨论其他需要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厅长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

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十六、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领导及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重要决定、指示,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财政经济形势和其他重要情况,部署、检查和总结财政工作;

(三)审议通过厅起草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代省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文稿;

(四)审议通过厅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发展规划和重要财税改革方案;

(五)讨论修改有关制度、文件;

(六)讨论决定和部署厅全局性工作和厅机关的重要工作;

(七)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厅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厅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厅领导专题会议由分管厅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参加。

厅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专题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负责。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十八、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部门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厅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拟定信息稿或新闻通稿,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发布。

二十九、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省财政工作会议。

厅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局)、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十、各处室(局)、单位严格按照厅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全省性专业工作会议。

每个处室(局)、单位原则上两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性工作会议,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开会议的,须报经厅长同意。

会议要控制规模,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或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一、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的规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1〕253号)进行办理。

三十二、省财政厅收到的公文,由厅办公室负责提出办理意见,呈报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局)、单位办理。

三十三、以省财政厅名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分管厅领导应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

三十四、在公文办理中,处室(局)、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处室(局)、单位的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局)、单位协商。

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局)、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三十五、厅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为:

(一)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

省财政厅公告;

财政法规、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部门预算、调整预算、中央与省年终结算和省对市县年终结算的批复等重大问题处理;

重要的宣传稿件;

省财政厅内设机构变动和干部的任免、调整、处分等公文,先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

(二)外部门主办、省财政厅会办的上行文,回复省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省对市县(区)专项拨款的分配和下达,在批准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划拨资金,对省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和财政规章解释,年度会议计划批准的专业会议,一般的政策性宣传稿件,省财政厅印发的《专题送阅材料》、重要的《财政信息专报》等,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外部门主办、省财政厅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厅长决策的,由分管厅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厅长签发。

三十六、公文办理、流转、签发,除部门联合办文、涉密事项外,一律在厅协同办公系统上处理。

第九章廉政建设

三十七、坚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控制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厅领导及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中央及省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省财政厅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各项决定,不得有任何与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一、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提高落实力和执行力。

对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批示,厅领导要抓好落实,相关处室(局)、单位要按照规定坚决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厅领导报告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十二、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严格遵守省财政厅文明办公“五要五不”(即:

要热心诚恳接待来访,不冷漠应付;

要虚心礼貌沟通交流,不生硬傲慢;

要耐心和蔼回答问题,不敷衍塞责;

要精心调研掌握情况,不主观臆断;

要用心高效反馈意见,不漂浮懈怠)。

厅领导和各处室(局)、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四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四十四、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厅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

四十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副厅长、省纪委派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出差或参加会议离开合肥时需向厅长请假,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参加会议离开合肥时需向分管厅领导请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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