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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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后10日内将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移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移交表》。
2.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制定现场监察计划,明确责任人,积极开展督察和现场监察工作。
3.市环保局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试生产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组织现场核查的意见。
对需要核查的建设项目下达建设项目核查通知单,以书面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县(市)、区环保局。
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县(市)、区环保局、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和环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10日内完成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审批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5日内下达建设项目准予试运行或进行整改的文件,并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县(市)、区环保局。
4.对进入环保验收程序、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环境监察的项目,市环保局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交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察报告。
环境监察机构接到通知10日内提交报告。
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验收后7日内下达建设项目准予验收的文件,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污控处、市环境监察支队。
5.市环境监察支队参加所有市批项目的竣工验收。
环境监察人员应通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掌握项目的详细情况,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后督察,在以后进行现场监察时应监督其按时完成。
三、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质量和效率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测队伍素质,确保验收监测质量和效率。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具备监测条件,建设单位持《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单》到环境监测站委托验收监测。
监测部门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等有关要求,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在接到建设单位委托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经验收组或环保审批部门审查需要修改的验收监测报告(表),要在5日内修改完毕。
四、加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查处力度
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关于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郑环办〔2006〕58号)规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属于国家、省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情况报告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凡在县(市)、区环保局环评审批权限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环保局直接依法查处到位;
超出环评审批权限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受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查处的,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及时查处到位。
五、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之日止。
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施工期和试生产(运行)期。
建设项目施工期现场监察内容: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环评文件及批复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
重大变更是否履行环保手续;
配套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其处理工艺、处理能力是否与环评批复相符;
排污口设置与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环境保护投资落实情况等。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现场监察内容:
试生产(运行)是否经过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及处理效果;
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及运行情况;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及恢复、补偿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以新代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落实情况;
有无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处理、纠正情况等。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移交表
2.建设项目核查通知单
3.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单
4.提交环境监察报告通知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建设项目监管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移交表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
规模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市局验收
文号
移交材料清单
移交单位
接受人
签名
经办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二
建设项目核查通知单(存根)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单位:
经办人:
审批人:
2009年月日
建设项目核查通知单
: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郑环建号)已经建成,项目环评单位:
请组织县(市)环保局开发科、环境监察大队、环评单位对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于10日内将核查报告报开发处。
年月日
附件三:
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单(存根)
联系人联系电话:
该项目符合有关试运行条件,同意试运行。
2008年月日
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通知单
你单位项目(项目编号),经我局现场检查,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基本建成,经商环保局,同意进行试生产三个月,试生产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试生产期间,你公司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保证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自试生产之日起抓紧准备相应的验收资料和文件,并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即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如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如试生产中环保设施(措施)存在问题或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试生产。
请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有关要求,尽快实施验收监测,并在接到建设单位委托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抄送: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联系电话:
二〇〇九年月日
附件四:
提交环境监察报告通知单(存根)
提交报告单位:
提交环境监察报告通知单
编号: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单位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局年月日批复,年月日同意进行试生产,现申请验收,你单位接通知后10日内将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报告报送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