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方式和操作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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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方式和操作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金融机构的两类参与方式

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

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项目。

融资方式可以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二、金融机构参与项目的方式

、政策性银行参与的方式

政策性银行参与项目,可以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为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项目的融资渠道.对于国家重点扶植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利、污水处理、棚改等项目进行特殊信贷支持,如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

此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年月,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与南京雨花台区政府签署铁心桥-西善桥“两桥"

地区城市更新改造暨中国(南京)软件谷南园建设发展投资合作协议,参与南京旧城成片更新改造.国开金融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形式直接入股,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亿元的南京国开雨花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国开金融及中国新城镇将向国开雨花选派成熟的专业运作团队参与公司运作。

政策性银行可以释放国家对所鼓励的项目方向、合作模式的信号,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的参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参与的方式

商业银行是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资金融通、投资银行、现金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夹层融资等方式参与项目。

()资金融通

在项目从设计、建设、运营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对项目或实施主体的资信状况、现金流、增信措施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具体可以通过项目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福费廷、银团贷款等,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增值服务。

()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依托强大的销售能力参与项目公司中短融票据、等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直接涉入项目融资,这既能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目的,又能开发具有一定流动性、可市场估值、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的金融工具,降低非标债权投资比率,或者利用产业基金、信托、资产管理、租赁等渠道,实现表内投资或表外理财资金对接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

()现金管理

项目运营时间长,资金流量大,商业银行可在现金管理方面充分介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针对日常运营资金的管理,可提供资金结算网络、现金管理、资金监管、代发工资等服务;

为提高闲置资金收益,还可提供协定存款、企业定制理财产品等服务.

()项目咨询服务

项目涉及政府、社会资本、承包商等多个法律主体,合同规范了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过程,并明确规定了项目收益的分配、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可能存在的政府补贴,商业银行可以凭借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项目参与方提供合同订立、现金流评估和项目运营等提供咨询服务。

()夹层融资

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探索项目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的风险和回报介于普通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融资结构可根据不同项目的融资需求进行调整。

对于融资者而言,夹层融资具有期限长、结构灵活、限制少和成本低等优点,对于投资者而言,夹层融资能够兼顾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目前,已经有众多商业银行开始以各种形式介入到项目中。

年月,河南省政府与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河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战略合作协议,总规模将达到亿元,具体可细分为“建信豫资城镇化建设发展基金"

、“交银豫资城镇化发展基金”和“浦银豫资城市运营发展基金”。

首批个募投项目已通过三家银行总行的审批,确定投放额度亿元。

年月,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分别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上海实业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联合中信产业基金也与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

商业银行参与项目,也面临着期限错配和信用风险,项目大多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融资周期较一般工商企业贷款更长,对于主要以中短期存款为负债来源的商业银行来说,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

项目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公司等多个主体,相关主体对于契约的遵守情况直接影响项目现金流、盈利能力和融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也遇到有稳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的项目一般不需要通过进行融资,而缺乏现金流的融资项目商业银行又不会介入这一矛盾。

、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

由于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面临着很多风险,因此项目公司以及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都有通过保险降低自身风险的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用险种为项目的履约风险和运营风险承保,增加项目结构设计的灵活性,降低和转移参与方的风险。

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来看,基础设计建设一般久期很长,符合险资长期性的特征,有助于缓解资产负债错配的问题,因此险资可以通过专项债权计划或股权计划为大型项目提供融资.年月新华保险与广州市政府共同成立“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亿元,将用于广州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项目。

该基金将投向城市更新、城市产业、城市生活、城市动力等四个板块:

包括南沙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传统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在内的城市更新板块;

面向主导型、创新型产业孵化器、产业园区在内的城市产业板块;

面向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在内的城市生活板块;

面向新能源、物流、供水供电在内的城市动力板块。

保险资金追求安全性,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比较适合基础设施、物业之类的投资,但险资对项目的担保和增信要求较高,大型保险机构一般都要求项目资产的评级达到级,且有大型金融机构或大型央企国企、政府机关提供担保,符合要求的项目有限。

、证券公司参与的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为项目公司提供保荐、并购融资、财务顾问、债券承销等投行业务,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资管计划、另类投资等方式介入。

()资产证券化

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就可能被证券化,很多基础设施类的项目,如供热、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公共交通、高速公路等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是良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去年月企业资产证券化采取备案制后,大大简化了证券化项目设立和发行手续,交易所的挂牌转让和协议式回购也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成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进行证券化,运用现金流分层等结构性金融技术,发行不同期限和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为项目融资。

年月,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

《指引》明确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

例如民族证券成立的“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年不等的五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得收入用于购买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合同收益权,投资者收益来源于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收费,并有濮阳市自来水公司担任差额补足义务人,在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本息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此类项目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

()项目收益债

号中明确项目收益债是项目的融资方式之一。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

年月,“穗热电债”成功簿记建档,中标利率,低于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成为发改委审批的首单项目收益债。

“穗热电债"

规模亿元,期限为年,从第三年起分期还本。

资金投向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行人是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费收入、发电收入、金属回收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等,通过专户专项归集。

同时,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债券本息提供差额补偿,确保债券的本息偿付,债项信用等级为。

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设计债券结构,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但是同时证券公司受制于资金来源和牌照等限制,主要会以服务中介的形式参与业务,其介入程度无法和银行、保险相比。

、信托公司参与

信托公司参与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

主要形式是发行产品期限较长的股权或债权信托计划,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保险等机构资金;

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为模式中的参与方融资,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投资项目公司,采取明股实债的方式,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

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通过过桥贷款、夹层融资等形式介入。

年月,五矿信托与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由五矿信托、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亿,其中五矿信托为项目公司控股方,投资标的为包括河道治理、土地平整、环境绿化等在内的综合性片区建设项目。

政府按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对债务进行兜底。

在该合作框架下,信托公司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按不同环节进行切割,选择具有强资信优势的建设商予以分包。

每一个“分包商”需自己完成的局部工程建设目标负责,如若未达成目标,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比银行和券商,信托公司的资金成本比较高,在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项目中很难找到成本收益匹配的项目,此外,信托公司也不具备项目收益债等债券的承销资格,项目短期内无法成为原有政信合作项目的替代。

、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是指以股权、债权及夹层融资等工具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基金,可以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种低风险、中等收益、长期限的类固定收益.产业基金通常与承包商、行业运营商等组成投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运营.

在产业基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和项目运营方签订产业基金合同,对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收益率较为合理的基建项目进行合作,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机构可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设立,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优先合伙人()。

年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了厦门城市发展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基金总规模达亿元,将投资于厦门轨道交通工程等项目。

该基金采用模式,由兴业基金全资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与厦门市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兴业厦门城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兴业财富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各出资和,分别担任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按协议定期支付收益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并负责在基金到期时对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厦门市政府提供财政贴息保障.

近来成立的产业基金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很多产业基金投向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房等非经营性项目,还款来源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以明股实债的形式保证固定收益,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理财,财政出具安慰函进行兜底.这些基金仍然有政府隐形的担保,只是城投债的新的表现形式。

三、金融机构参与的操作要点及风险应对

、金融机构参与的操作要点

()项目盈利性分析

金融机构参与项目,首先需要分析项目的收入实现形式,明确所要提供融资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还是非经营性项目,不同项目类型的盈利能力差别很大,其次分析项目的收费机制和项目盈利测算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还需考虑政府补偿机制、社会环境变化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程度。

()项目退出安排

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在项目一开始就介入项目,与之前的和政府或政府平台的融资类项目不同,模式下未必存在股权回购安排,政府出于项目长期性的考虑也会限制短期资金的进入,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展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相关的退出机制,例如在项目建设期可以由资管计划先期介入,待完成建设施工,项目开始运营后再由银行发放贷款,置换原资管计划的融资.对于采取资管计划有限合伙基金的方式实现资金注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通过基金赎回、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等形式实现退出.

()投资的流动性

由于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资金通常都有一定的投资期限,而项目周期可能有年甚至更长时间,为解决资金的流动性问题,金融机构在设计融资方案时可以进行结构化分层,安排流动性支持者以增加流动性。

通过结构化分层,对优先级份额设定较短期限,期限届满时投资者有权选择向流动性支持者转让份额实现退出;

对于次级投资者则持有份额至产品到期,同时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增信措施

过去金融机构在和政府或政府平台进行融资合作时,主要关注政府的财力、增信措施、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和出具安慰函,在模式下,项目审核的关键点转变为项目的整体盈利性、项目运营主体的建设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还款来源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和相应的增信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应收账款收益权、项目公司资产、其他社会资本方保证等增信措施,降低投融资风险。

在基础设施施工建设阶段,项目无现金流入时,可以考虑超额募集或由次级投资者补足资金的形式用于支付期间收益。

()财务监督

项目建设资金有多样化的来源渠道,为了保证各类机构的投入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必须确保投入资金被用于项目建设,同时相关的现金流入能用以偿还负债.因此金融机构必须对项目运作过程进行财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掌握项目的经营情况。

金融机构可以委派财务人员,并采取设立专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如果有可能还可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

例如和银行签订专门账户,项目的经营收入先进入该专门账户,除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支付项目经营开支外,剩余资金必须作为债务偿还的准备。

、金融机构参与的风险应对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金融机构在参与项目中,面临诸多风险,具体如下。

()项目建设风险

项目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才能在后续的经营中获得现金流和利润,尤其对于政府采用可用性付费方式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的非经营性项目,项目的“可用”是付费的前提条件.因此金融机构在对项目方融资时可以将建设施工方的资质要求列入合同条款,要求选择具有较强实力的工程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通过合同约定或者购买保险,由建设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延期、不合格等引起的损失。

()项目经营管理风险

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项目盈利能力往往达不到预期水平而造成较大的营运风险。

比如供水、供热、供电等项目的在面临运营成本上升需要提高价格时,由于民众反对或政府出于维稳的目的不予调整等。

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和鑫远闽江四桥则是由于出现了竞争性项目而导致项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而政府又无法按约定给予补偿,影响了社会资本的收益情况.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般仅以资金方或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参与项目,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等并不擅长,若项目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管理纠纷,会直接影响收益的实现。

因此,金融机构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之前,应对融资主体和管理团队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寻找具有良好口碑的合作方,对项目的运营及未来现金流收入进行财务分析和测算,确保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项目纳入政府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并通过相关协议争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增信措施落实风险

项目融资中可能涉及房地产抵押、信用保证、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增信方式不能落实的风险.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和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需要政府登记的增信方式,各地在执行中的口径尺度会有很大差异,根据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局限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因此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就要对不同地区的抵押登记政策进行了解,把担保方式的落实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并尽量采用多种增信方式进行组合,在选择担保物时也要优先考虑易于处置变现的标的。

()政策风险

项目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影响,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当地政府在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

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导致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最终项目失败;

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供水量和水价都未达到当初合同规定的标准,此外,法律的变更也会对项目融资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融资模式,原计划于年开工,但由于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项目公司必须重新与政府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从以外失败的案例看,政府缺乏经验,违反财政补贴机制和项目唯一性的承诺,往往造成社会资本无法收回投资本金或取得合理的利润。

对于政府的政策风险,必须从当地产业结构、财政实力、市场化程度、过往资信记录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并通过签订详细的法律合同,降低地方政府“随意签约,肆意毁约"

的概率,在区域选择优先考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省会城市和财政实力较强的其他城市.

()财政可承受能力风险

根据最新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号),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特定地区(尤其是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项目目录,并密切跟踪各级财政部门(或中心)定期公布的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确保所参与项目涉及的地区政府整体支出控制在一定比率之内。

()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对项目的投资能否收回本金和获得合理的利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实施主体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对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实施主体,应选择有较高施工资质、项目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并对其资金实力、财务经营状况和信用资质进行分析。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债权人主张债务而导致项目公司破产,造成模式应用的失败。

财务风险既可能由于政府不守信而造成,也可能因为运营主体经营管理不佳,或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改变而影响原有业务模式的需求而导致。

社会资本可能必须独自承担此类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在为项目融资时尽量要求由政府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政府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部分财务风险。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在部分项目中,金融企业向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或购买原有股权的方式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回购方式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在实际操作时两次股权转让大多未经过资产评估程序,而且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国有股的转让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因此该类操作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金融企业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必须考虑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

四、总结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目前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制度框架下,模式成为解决两者矛盾的可选路径,而社会资本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各阶段都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融资。

从业务模式角度看,项目的巨额融资需求给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盈利来源,而从资金的投资使用角度看,产业基金、项目融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工具,也给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提供了新的方向。

、金融机构参与的方式,既可以有直接融资,也可以有间接融资,通过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来进行。

、商业银行仍然是融资的主力军,除了传统的企业贷款方式外,还可以通过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间接参与项目融资,此类业务由商业银行发起,在实现表外融资的同时,还能确保对项目的把控力,在某种意义上是“影子银行”业务的延续。

、非银金融机构可以发挥牌照优势,结合合理的产品创新和资源整合能力,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参与项目的投融资。

、作为城投债潜在的替代,下的各类工具必将成为金融机构新的资金配置方向,资金流向的改变将会对包括债券在内的原有配置标的产生影响.

、目前模式还处于概念推广期,相关操作指引也在陆续制定中,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出台后,我们预计关于物有所值()评价方法的实施方法近期内也将细化。

从项目的特点看,从项目论证到确定合作社会资本开始运作,有少则半年长则数年的周期看,项目短期内全面启动建设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对政府债务的缓解作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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