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总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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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业务用房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
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80㎡以上;
诊断室、治疗室(配液室)、防保室、药房“三室一房”分设。
(二)基本设备:
诊断桌、检查床、观察床、配液台(桌)、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出诊箱、带盖方盘、镊子、剪刀、缝合包、消毒液贮存器、高压锅、紫外线灯、氧气瓶、污物桶、药橱(柜)、输液架、资料橱等。
第八条未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村卫生室的
假、违规套取新农合资金。
村卫生室要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台账,无条件接受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有真实完整的专册登记,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真正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三统一”)政策。
第十条村卫生室药品一律按照零差价销售。
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服务药品不得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药品定位存放,定期检查质量、有效期,对过期、变质、虫蛀、鼠咬、破损药品及时报损处理。
卫生室一律不准使用毒麻药品。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诊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款有票据、帐款帐表实物相统一,日清月结,做到收支两条线,且有帐目可查。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三章乡村医生执业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卫生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卫生院业务考试考核,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提交卫生院、村委会聘用证明及相关材料),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意在村卫生室执业。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
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配置。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2‰进行配置,覆盖1000人口以内的村配备1名;
2000—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名;
3000人口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其中1名女村医)。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用制。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用调配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完成。
按实际需求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出现岗位空缺及时调配,新聘人员凡进必考(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医德医风规范),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
考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职责:
(一)负责门诊、出诊、巡诊、转诊等诊疗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的疾病普查、免疫规划等工作;
(三)完成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公共卫生相关任务、药品零差率执行、新农合各项规定执行等工作;
(四)搞好妇女儿童保健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五)完成各项网络信息化数据的上报工作;
(六)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做到数据准确、信息畅通,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
乡村医生要接受卫生院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交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档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进行一次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宣传教育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新农合资金运行、药品零差率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承担乡村医生的具体培训任务,执行乡村医生每周在卫生院工作一天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态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培训情况等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存入档案,作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擅自将卫生室业务用房、设施设备改作其他用途或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直接视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不合格,报经县卫生局同意对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年度校验,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阻碍新农合制度正常运行,危害新农合资金安全等行为的,县卫生局依照新农合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乡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自动辞职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愿意在村卫生室服务的乡村医生,经村委会推荐、卫生院业务考试合格、县卫生局审批,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考试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新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可以续聘。
(三)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加快推进全省乡村卫生服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甘卫农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实行村卫生室人员60岁退休制,以促进村卫生室人员新老更替和整体素质提高。
(四)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制。
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情况、年度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规范、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树立敬业精神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院的调遣。
第三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从业人员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从业人员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执业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四)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照规定处置;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院、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
要按照县卫生局制定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主要是培训学习和工作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
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
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上报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书。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长期在村卫生室从事服务,且尽职尽责,各项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范围,或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应急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经卫生院同意不办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
(七)伪造处方、骗取和套取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新农合医疗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县卫生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变更执业地点,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县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县卫生局予以收缴;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县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或其它卫生法律法规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榆中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