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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安全教育

1、要长期地、经常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日常专题安全教育及全员安全教育情况要及时填入职工安全教育登记簿。

2、通过安全活动(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3、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4、利用讲座、考核等形式和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5、培训部门、宣传部门协助搞好安全培训工作。

(五)组织管理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各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档卡。

3、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

根据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各直属和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形成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2、不定期检查:

根据当时安全工作情况,针对某种倾向性问题进行抽查或巡查。

3、季节性检查:

根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针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4、节假日检查:

针对节假日期间职工思想活跃,安全生产意识易被淡化的问题,进行强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5、专业性检查:

组织专业性的技术力量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各类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分级管理

1、单位安全检查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安全、消防、交通、农机、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工作。

2、场直单位、基层单位安全检查由各基层单位领导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负责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参加,进行班组日常安全检查。

4、岗位安全检查由岗位操作者班前、班中和班后对设备和自身防护检查。

5、专业安全检查由安全、消防、交通、农机、建设等有关部门分别组织,由各专业技

术人员和安全管理干部组成,负责专业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

2、各级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职工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

4、危险源、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和管理情况。

5、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各类安全防护装置、护拦、梯子、平台等完好情况。

7、特种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焊、起重、起重机械、高空作业、车辆等安

全作业及持证操作情况。

8、基本建设的安全施工和有隐患的建筑物的危险及防范情况。

9、防寒、防冻、防雷、防暑降温以及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0、各单位组织机构、安全例会及责任制考核情况。

11、对发生事故的处理、教育、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12、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13、隐患整改情况。

14、岗位职工按规定进行的自检项目。

15、其他有关安全工作。

(四)报告与反馈

1、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积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隐患要制定防范措

施,并及时逐级上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检查中发现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隐患与相关单位有关联,要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协调解决。

在未解决之前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要及时通报各单位或指令进行整改。

4、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应由隐患所在单位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安全主管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确认评估、立项进行整改。

解决不了的又无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随时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可责令停产。

(五)考核

1、每次检查后要下发通报或安全指令书,限期整改。

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不利的单

位或责任人要纳入考核处罚。

2、对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积极整改而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从重处罚。

三、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事故档案

(1)档案内容

事故报告书、登记表、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等。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伤亡人员诊断书。

物证和人证材料。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发生事故时的工作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自述材料,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有关文件。

参加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2)档案管理

工伤事故档案由安全主管部门按规定建档和管理,事故档案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立即进行。

2、安全教育档案

(1)档案内容

新职工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变换工种教育;

复工教育;

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班组长教育;

全员教育等分别按规定建档。

安全教育档案由安全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和管理。

3、违章记录档案

违章人员姓名、单位、工种;

违章表现;

违章时间;

处理意见。

违章档案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

4、奖惩档案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人员材料。

对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处理材料。

安全责任制考核材料。

档案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5、隐患及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年度隐患整改项目、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项目验收记录。

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6、安措项目档案

年度安措项目计划、实际完成安措项目的费用、安措项目完工验收单。

7、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

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由设备部门按设备分类逐台建档和管理。

8、防尘毒设备档案

产品质量证明书;

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及附件清单;

总图,运行记录;

设备安装、大修、维修记录。

由设备部门负责逐步建立和管理。

9、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自然情况;

体检表;

病情治疗材料等。

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按人逐一建档和管理。

10、工业卫生档案

有害作业点分布情况。

有害作业点定期检测情况。

职业病防治材料。

尘毒治理情况记录。

其它工业卫生材料。

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四、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1、劳动卫生事故分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2、火灾事故分一般火灾;

重大火灾;

特别重大火灾。

3、道路交通事故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劳动卫生事故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

发生轻伤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后,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基层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当日(或当班)下班前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2)重伤事故。

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所属单位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用快速办法(不得超过20小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和所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包括重大、特大死亡事故)。

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所属单位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快速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和分局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

2、火灾事故报告程序

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事,都要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报警电话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程序

任何人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时,要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

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警同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物件时,应指定2人以上专人画出草图或拍照,并做出必要标记。

5、各级领导和专业人员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规定认真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虚报或无故迟报,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事故调查、分析、统计

1、劳动卫生事故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后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连同医疗诊断一并报安全主管部门存档。

(2)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要及时报告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

由安全主管部门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

(3)发生死亡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由省级主观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6)事故调查的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分工。

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7)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及其它。

2、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统计报告。

3、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机构负责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几责任、核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统计报告。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完结后,根据事故的类别、原因、性质及事故管理权限和人员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推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造成的伤亡者和财产损失者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4、有关单位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吸取的教训,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事故结案

1、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查清的事故原因,落实对责任者的处理,拟定并落实了防范及改进措施,事故方予结案。

2、事故调查处理必须经过下列单位批准后方可结案。

(1)劳动卫生事故

轻伤事故须经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重伤事故须报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分局、总局、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批准。

结案后的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存档材料要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火灾事故应由农场或分局公安部门审批。

(3)道路交通事故由农场或分局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3、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档案存档,劳动卫生事故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3)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4、各类事故处理工作应在限定期间内结案。

五、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1、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盛装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事,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生产和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6、销毁处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审批。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

1、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2、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放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特别是爆炸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物质,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方法。

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爆炸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6、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7、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火花、静电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带有铁轮的车辆进入库区。

(四)危险物品的运输和装卸

1、运输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运输装卸危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

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装。

(3)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车。

(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

热、防潮措施。

(5)遵守运输工操作规程。

六、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一)危险作业的范围

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它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造成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其范围为:

1、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具、物品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火炸药销毁作业;

3、爆破和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其它作业。

(二)危险作业审批

1、进行危险作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公安、设备等部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具、物品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由公安部门批准。

3、火炸药销毁,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爆破和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凡临时从事高温、高压、有毒等危险的作业,均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5、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四)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3、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4、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七、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这些地方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生产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一级危险源(点):

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二级危险源(点):

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残废、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三级危险源(点):

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常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四级危险源(点):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

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

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

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

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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