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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单位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职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掌握本单位安全保卫情况,研究单位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制定防范预案,采取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提出管理要求,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三)确定单位内部分级管理责任,领导制定责任目标,参加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备、设施建设。

(四)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水平。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发生事故要亲临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的领导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单位分管其他工作领导职责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应抓好各自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负责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二)组织制定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制定和监督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执行,实施责任目标管理,监督、指导、落实全体在岗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编制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安全保卫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完善管理资料,定期向领导汇报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参与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对安全设施改进提出意见和报告。

(四)监督、参与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向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实施预案演练等工作,组织并参与本单位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六)组织并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有权制止不安全行为,对即将发生安全事故和明显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临时决定。

(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保卫教育,开展企业“三级教育”,宣传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增强防灾自救技能。

(八)按程序处理本单位各类安全事故,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各部门(科、室、站、所、库等)负责人在管理本部门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职责

员工应努力提高自身安全素质,自觉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不留空档、死角。

明确各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目标书,实行目标考核。

安全责任目标书既包括安全指标又应包括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建立有机的安全保卫管理机制,管理机制包括责任体系、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事故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五同时”(安全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将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贯穿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实行全员化、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信访突发事件、重大危险源和重点要害部位等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按“条块结合”的原则,既要服从市局的管理,又要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单位内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和住宅的治安防范,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防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九条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消防安全纳入责任制管理,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建义务消防队,规范各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以预防和制止单位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相应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将影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行业《基层单元安全保卫标准化建设制度规范》(渝烟局安〔2003〕278号),严格痕迹管理,学习先进的安全保卫管理知识和经验,使安全保卫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单位的仓库管理要认真遵照《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烟局办〔2004〕208号)执行。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两烟”储存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温湿度;

堆码整齐,达到“五距”要求;

必须帐、卡、物相符;

专库专用、密闭储存;

各类防霉机具设备保持完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四条单位的经营网点要按照市局《卷烟销售网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烟叶收购站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实施管理,重点抓好“八无一控”、“四铁二器”“五表”、“三查”、“一严禁”的管理。

八无一控:

无火、盗、抢、诈骗、员工违法犯罪、交通、物资保管损失、生产性伤亡等重大及以上事故,员工千人负伤率小于2‰。

四铁二器:

防盗门、窗、防抢网、保险柜,灭火器、报警器。

五表:

安全学习记录考勤表,安全检查表、隐患整改及复查表、进出人员登记表、安全保卫值班检查表。

三查:

查网点或部门负责人在岗情况,防止其脱岗;

查现金管理和进帐是否与当日销售收入吻合,防止网点或部门资金沉淀;

查保卫值班情况,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监督。

一严禁:

严禁人同货睡,必须实行安全保卫值班制度(禁止值睡班现象)和保管员值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等项目,单位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实行“五有”管理。

要“有”法人资格。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和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要有诚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且具备法人资格。

如承、租、委托方是个人的,必须严格考查其诚信、资质及条件,取得具有权威的证明材料,并有单位(法人资格)担保。

“有”安保部门参与;

协议、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安全保卫责任;

“有”甲方对乙方现场监督、安全保卫管理监督、对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制度的处理等安全保卫规定;

“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单位外租仓库或其他设施形成安全保卫重点部位的要实行“七要”管理。

“要”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要”注意周边环境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影响,防止自然灾害和治安灾害;

“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划分;

“要”制定抢险等各种安全预案;

“要”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要”对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进行有关(含特殊物资的)安全知识培训;

“要”建立安全保卫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两个及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协议》必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事故防范的需要,建立技术责任制。

安全设施建设和可能导致危害情况出现的临时性操作要实行审批制;

要建立、健全危险性大,对社会、公众、环境、企业生产有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项(如生产、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等)的审批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单位的安全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和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应对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实行严格管理。

特殊工种指:

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船舶驾驶、爆破等。

特种作业指: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含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作业及符合国家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法定部门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对特殊工种的员工,除了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外,特别要加强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操作证要符合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按期考试、年审,领取有效操作合格证。

对特殊工种人员各单位必须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根据《重庆市烟草行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渝烟局安〔2001〕410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二)要严把行业驾驶员上岗资格关,严格执行“两证一单”(“两证”指驾驶证和行业驾驶员上岗证,“一单”指派车单)制度。

行业驾驶员上岗证每两年由市局组织进行年审。

(三)完善地域管辖相对独立的站、所、部的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车辆的在线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的责任,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有效的奖惩考核制度。

(四)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载、“公车私用”、“私车公用”、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等违法、违规和安全责任不清的行为。

(五)节假日,除保证生产经营用车外,其余车辆实行封存管理,并报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查。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的现场管理

固定作业的特种作业现场必须有固定的专用通道或指定的场地,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联系联络方式,有安全操作制度和程序,有监控监测设施或手段,安全防范用品用具,特殊部位管理措施、标记等。

临时的特种作业必须经过申请,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方可开展。

开展临时特种作业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并佩带明显标记,有处理初期事故(如火灾)的手段,划分作业区域,实行区域内严格管理,有必要实行标志管理的(如电工作业)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做到专人负责,以防出现管理差错,造成不该有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或特种行业的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如: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石化产品、棉、麻制品、纸张、加油、加气站、宾馆娱乐业等。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实施要害部位、重点部门管理。

要害部位和重点部门设立的原则为:

发生安全事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储存物资价值高,火灾和其他灾害危险性大的部位和部门。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生产车间(场地)、锅炉房、变配电室、动力站、数据、信息中心、财务、档案重点部门等。

要害部位及重点部门必须有严格的管理要求。

对人员进出、持证上岗、人员配备、防范(护)设施、应急预案、值班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应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安全设施建设与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施建设本着适用、经济、有效、可靠的原则,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各种仪器仪表、防雷、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取得有关法定部门检测合格。

安全设施建设和物资采购应采用比质比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所选的施工单位和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设施和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必须包括安全保卫技术措施。

编制建设项目任务书时,必须有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卫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单位安全技术项目须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后,编制出本单位年度安全保卫技术措施计划草案,送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审批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意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或相应会议)确定立项、资金、负责人及完成期限等。

(三)已批准的安全保卫技术项目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要更改的,应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对该投入的安全隐患整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安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安全保卫所需经费管好、用好。

第四十条单位必须坚持“三同时”。

新、改、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验收工作,按项目审批权限邀请行业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应将相关资料和建设情况提前送达到有关单位,对验收时提出的意见应抓紧研究改进。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针对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学和成果应用,给予人员和经费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创造条件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规定各部门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要按照痕迹管理要求,记录在案、整理归档。

单位领导带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检查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

各部门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各岗位自查每日一次。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检部门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当安全与生产经营发生矛盾时,有权要求其停产停业、及时改正或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危险源处于失控临界状态时,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整改事故隐患。

第四十五条隐患整改实行立销案制度和隐患整改复查制度,各类整改文书要求留档备查。

受检部门和隐患整改部门应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单位安保科,安保科负责对隐患整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实行整改责任与监督责任相对分立的原则。

单位基建储运科负责单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卫科监督隐患的整改,复查隐患整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完善立销案等手续,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安委会、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等。

第四十七条单位应为安全保卫部门配备必要的检查、检测仪器、仪表,为安保部门解决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费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24小时开启手机,保证通讯联络顺畅,应急突发事件。

第七章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

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

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三)交通运输事故:

指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

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五)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由于设计、建筑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建筑物严重质量缺陷或垮塌等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事故。

(七)易燃易爆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事故。

(八)放射性危险品安全事故。

(九)内部治安管理责任案件。

(十)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事故等级

(一)火灾事故

1.重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

(4)受灾15户以上(含15户);

(5)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特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1)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

(2)一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3)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4)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

(5)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2.特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

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

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

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四)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

1.一般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内部治安管理责任案件

1.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2.特大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第五十条事故报告规定

(一)事故报告责任人

事故发生地的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为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领导是企业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必须从发生事故时算起,6小时内报告市局(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以下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局,并在当月的事故报告表中记录上报。

第五十一条事故调查规定

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调查由重庆市局参与调查。

重大以下事故的调查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撤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按事故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或主管单位应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保卫、监察、审计、人劳、设备等部门组成,工会派员参加。

调查组应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财产损失评估和设备损失技术鉴定,提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事故处理规定

(一)必须坚持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时间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其他级次的事故其调查时间应少于60天。

(三)单位应在事故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按事故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处理。

单位建立事故档案,档案的建立由各部门分工整理,安保部门统一保存,档案材料应包括:

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纪录、调查报告、登记表、音像资料及处理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行政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负有行政责任的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

各单位必须建立《非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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