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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建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审查装修工程是否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对整体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装修工程和重新定性后整体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15.2

建筑

15.2.1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审查民用建筑的分类是否准确。

2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平面布置与建筑耐火等级之间的匹配关系。

3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2

总平面部局和平面布置

1审查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内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高度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注意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医院、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汽车库、修车库、铁路旅客车站、图书馆、旅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层数、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5.2.3

建筑防火构造

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4

安全疏散设施

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2)确定疏散的人数的依据是否准确、可靠;

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疏散楼梯的防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4)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2)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5

消防车道

 

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参数,审查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及登高面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面是否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置窗口等;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当设置在红线外时,审查是否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并确保正常使用。

15.2.6

救援场地和入口

1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审查建筑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场地。

审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救援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灭火救援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在每层是否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开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满足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15.2.7

消防电梯

1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及短边尺寸,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消防电梯的运行要求。

4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8

直升机停机坪

1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是否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

15.2.9

防烟设施

1设置部位。

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外窗设置形式。

审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避难层(间)外窗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自然通风。

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避难层(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开窗面积要求。

15.2.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1审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2.11

建筑防爆

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3)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设计和通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8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15.2.12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1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

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

局部装修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2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

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要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3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

2)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3)防火分区应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4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5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2)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审查建筑保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和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与其建筑类型和使用部位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3)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隔离带。

15.3

结构

15.3.1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3.2

墙体构造

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3.3

屋顶、闷顶及建筑缝隙

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3.4

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框架结构、排架结构。

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是否采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15.4

电气

15.4.1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1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回路设计。

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配电设施。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线缆选型及线路敷设。

消防配电线缆的选型及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供电线路。

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用电设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电气火灾监控。

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的配置型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审查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安装位置。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审查消防电梯的电源、通讯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审查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是否具有防爆性能,配电回路保护电器、线缆选型及回路敷设方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5.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设备点位数量等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符合消防标准规定。

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3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4消防水池及水箱的水位显示与报警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5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

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6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门禁系统、非消防电源切除等的联动控制设计。

7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配置型式、设置部位及控制方式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15.4.3

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3)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5

消防给排水

15.5.1

消防

水源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

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1)应明确消防计算标准的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民用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和建筑体积(设置地下车库的建筑物体积计算时不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其他功能的建筑物体积计算应为其总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3.2的规定,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4节,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的规定,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的规定。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合建时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5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当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3.1时,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说明消防水池的位置、有效容积及分格情况。

2)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15.5.2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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