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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税务稽查管理》部分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了解:

1.税务稽查的概念:

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规范。

2.税务稽查的分类:

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3.税务稽查的地位: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②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③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4.税务稽查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熟悉: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

①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

②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③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④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⑤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了解:

1.税务稽查的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

2.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了解: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熟悉: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第二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熟悉:

相关法律的分类。

1.按照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

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2.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

3.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通则法和单行法,

5.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6.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内法和国际法。

掌握: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的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相关法律的时效

税款的追征期限:

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熟悉:

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3.税目:

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是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5.纳税环节:

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两类。

6.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7.纳税地点:

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8.税收优惠:

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三种形式。

 

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掌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提示:

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见第三、四、五、六章。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1.行政处罚法

了解: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处罚的罚款标准应为1000元以下。

熟悉: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

具体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

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法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掌握:

“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

①“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

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属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③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④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收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提示:

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第五章。

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行政复议法

了解: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决定。

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③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熟悉: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①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②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税务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③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略)

注意: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掌握: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征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行政诉讼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熟悉: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对象的特定性,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国家赔偿法

了解: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的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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