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最新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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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授权代表:
日期:
201X年X月X日
附送:
工程安全责任协议书
工程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一: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特签定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
3、工程地点:
二、乙方全体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六大纪律,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地文明施工规定》,熟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三、乙方及其各班组要建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与甲方保持联系,并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且和职工个人要签定安全责任书,不签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为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明确现场管理人员: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五、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身体健康。
老、弱、病、残、孕、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否则,产生一切后果均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职工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措施,不得滥用或不用;
保证进入施工现场带好安全帽,严禁工人穿拖鞋、硬底易滑鞋、易透鞋及赤膊上班;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无证、不懂机电、设备操作技术的人员。
若有违反,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非现场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规划区域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个人自负。
八、乙方在施工期内各班组及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出现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九、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严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与其他承包队发生打架行为,各承包队责任自负,并且甲方将按〈〈工地文明施工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乙方施工人员外出发生走失或任何不安全事件,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十
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做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
十
三、若有新增内容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包施工结束后自行失效。
负责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篇二:
经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一切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问题,订立如下协议:
一、凡甲方委托乙方的一切工程施工项目适用本协议。
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条款,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二、乙方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客户的安全规定。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场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发现违章作业者要立即纠正并作出处理。
四、乙方在实施工程合同期间,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且承诺为每位施工人员提供人身意外险保障,保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而造成甲方或乙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的,其一切损失及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五、由于乙方的工具设备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第三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上报,组织调查,接受处理。
六、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发现危险因素必须立即整治。
七、乙方在厂房内动火或架设临时用电线,接取用电电源等,
必须经用户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作业,甲方有权按协议规定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
篇三:
甲方: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有
关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保障不发生对外部人员造成意外伤害,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现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本责任合同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宜春和园一期
2、工程地点:
江西省宜春市芦洲北路以北
3、承包栋号:
4、工程结构:
框架
5、建筑面积:
55000㎡
6、施工范围:
土建,水电
7、开竣工日期及总日历天:
201X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
月日,总日历天数420天。
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措施,配合工地组织编写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各职能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有偿为乙方提供有关实施安全操作的合格防护用品。
4、参加对各施工人员的资格鉴定,行使安全否决权。
5、依照规定上报伤亡事故和组织本公司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是工程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
在工程项目中必须无条件执行建筑安全法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管理组织机构及所有安全制度,并设有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乙方在施工现场着重将安全防护工摆在第一位,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做到如下:
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选用优质合格的安全防护材料,材料要有合格证。
制定一套安全可靠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安全用电工程、机具设备、搅拌机、塔吊起重设备工程交叉作业等都在制造专项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
三宝利用、四口防护一定要人人遵守。
架设电线要规范,一机一闸、一漏一保,设备重复接地,使用设备的安全防护都要做好。
班前要交底,班中要检查,班后要总结布置。
预防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预防自身也要预防伤害他人,总之人人都要提高警惕,班后要总结布置。
3、负责组织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又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现场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品的张挂和布置。
4、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岗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并签定有劳动合同。
5、配合好甲方搞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两个小时之内向甲方报告,并向上级政府安全部门上报,保护好现场,按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在抢救伤员时如需移动现场物证明时,应进行拍照以保证物证。
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分析会。
6、乙方负责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并做好各级安全教育记录。
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要对项目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承担所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的一切后果责任。
7、工程地点不论在市区或郊区,乙方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围护、围栏及警示标志,并设有专人看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以免造成外部人员伤害。
如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和加防护网。
所有的安全防护品必须有出产厂家合格证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保留备查。
9、乙方在施工中用电,必须使用统一标准的配电箱,实行三项五线制,保证一机一箱一闸一保护,设备需重复接地,否则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按JG59-99标准编制和实施各种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对在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防止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1
1、乙方要做好现场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工地整洁有序,如由于文明施工不合格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如发生由于施工设备、设施故障或操作失误、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等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司制度和安全法规的条件下,对在施工人员采取一切合法的强制安全管理措施。
4、乙方录用的全部施工人员,必须由乙方按规定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乙方安全生产责任达标如下:
大机具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率为零。
轻伤事故不超0.1%。
扎手扎脚人员不超0.5%。
外部人员意外伤害为零。
第四条奖罚办法
1、乙方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内容,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不奖不罚。
2、乙方未完成第三条生产达标其中任一项目标,每项处5000元至201X0元罚款,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上级部门检查,由于乙方施工管理及现场各项达标不合格而发生的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4、日常安全单项不符合要求的对乙方做以下处罚:
凡施工项目没有专职或兼职有证的安全管理人员,罚500元至1000元罚金,作为工程项目进行有证人员培训和办理资质证的费用。
对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必须留记录卡,无培训记录卡罚项目承包人300元,有卡但受训人不全、无本人签字,缺一人罚安全员10元。
施工现场设有的安全标志牌,警示牌,各不少于五组,安全证件、制度必须上墙张贴公布。
凡不按规定执行,除200元罚款外,还需补办合格。
施工项目安全内业必须及时准确填写,无安全会议记录罚安全负责人200元,安全员100元,作业与时间不同步,分别罚50元、30元。
作业班组无安全会议记录、交底记录罚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各50元,罚班组长30元。
无临时用电安全方案、吊车安拆方案罚每项200元,罚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每项各100元。
干部不得违章指挥,工人不得违章作业,发生一起处项目负责人、当事人各100元罚金。
在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违者罚当事人10元次。
第五条约束和违约
1、约束: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如乙方在项目实施中有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甲方将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身形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约束: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同时上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工程竣工结束完成本合同的要求,返给乙方。
3、违约:
协商解决。
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工程负责人:
工程项目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