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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我国广告监管机制

目录

1.引言·····························································1

2.我国“广告监管”现状··············································1

2.1广告法律法规·················································1

2.2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广告的监管与行政规章·····················2

2.3广告行业、广告主的自律·········································3

3.当前“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4

3.1存在调整范围的空白···········································4

3.1.1网络广告···············································4

3.1.2手机广告················································5

3.1.3动漫广告················································6

3.1.4名人代言广告············································7

3.2广告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相抵触·······························8

3.2.1广告法律规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相抵触··············8

3.2.2同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9

4.总结······························································9

 

摘要:

日新月异的时代节奏,对广告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的同时,现有广告监管机制面临新的挑战。

从对广告监管机制现状的分析,入手研究现我国广告监管的“缺失面”,同时借助其他优秀的完善广告监管的经验和案例对于如何健全广告法规完善监管机制方面略作论述。

关键词:

广告广告法规广告监管方式健全广告监管机制

1.引言

第三次工业革命余波未息,随着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我国广告业的发展顺应着不断变换的时代节奏,不断地发展壮大蒸蒸日上。

然而一个行业发展的速度过快那么他必然伴随着一些问题。

就好像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的解决,现在这个孩子的成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孩子了,作为家长在感到欣慰的同时还需要对这个积累了很对阶段的问题的孩子进行引导,循循善诱。

同样对于广告来说,这就需要我们采用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于广告行业的行业管理进行监督和维持。

健全机制完善法规,对现有监管措施进行修正是客观需要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从现行《广告法》以及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广告业的监管是广告法中非常重要甚至是第一位的主题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我们不难体会到《广告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广告业的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在2006年全面实现入世承诺,兑现对外商投资广告业实行国民待遇,广告业的竞争也日渐国际化和专业化,《广告法》的立法社会背景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与此同时一些新兴的广告传播方式也在另一客观层面宣告着《广告法》的不足②。

例如:

网络广告的监管,手机网络客户端的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还要在构造城市环境下户外广告与城市形象的矛盾如何处理等问题。

由此显而易见,现如今健全广告监管机制法律法规有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2.我国“广告监管”现状

2.1广告法律法规。

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由广告活动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①。

制定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都是现行有效的,专门针对广告行业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广告秩序的维护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中《广告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是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母法,是其他广告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是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

同时,广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的经济活动和传播行为,同样也受到刑法、民法以及国家某些经济、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法律法规烦人约束和规范。

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都有规范广告活动的专门条款。

例如: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广告行业的监管,法律对于合法的正当的广告宣传是给予支持和保护的。

正如最早实行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德国法院概括“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广告效应行为都应该禁止。

保护的目的不在于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使积累的资产免遭侵害”②。

2.2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广告的监管与行政规章

据《广告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广告管理职能,其行政机构设置是完整而严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广告监督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处。

地区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监管科。

结构关系见上图。

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仍然有效的广告管理规章包括《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定规定》等部门规章共计23部。

这些部门规章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在我国的广告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是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处理某些特殊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有30多部。

一类是针对某些地域性比较强、尚未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特殊领域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例如根据《广告法》3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许多户外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另一类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处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些倾向性问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如《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等等。

2.3广告行业、广告主的自律

广告行业自律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并逐渐发展成为广告行业自我管理的一种制度。

广告行业自律,又叫广告行业自我管理,它是指广告业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自己的行为更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

主要通过建立、实施广告行业规范来实现,行业规范的贯彻落实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组织进行。

中国广告协会①(以下简称中广协)是我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创立于1983年12月27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协会由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

协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广协组织。

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

制定行业自律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争创文明先进单位活动,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广协于2008年发布59号文件,即《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包括总则、广告内容、广告行为、自律措施、规则体系以及附则部分。

该规则“自2008年1月12日起施行,1994年12月7日所颁布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同时废止①”。

这是中广协对于时代变化的一种顺应和对广告行业整体的把握。

在这个相当于总纲的广告自律规则下还有一些涉及具体事项的自律规则,例如《卫生巾广告自律规则》《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等。

在有了法律的第一重规定,行政法规管理条例的第二重管理,以及中广协对于广告行业自律的制约,还需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自觉履行自觉维护我国的监管机制。

使得广告监管条文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得广告行业的越来越规范化,整体风气更进一步!

3.当前“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从十几年广告执法的实施状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规范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②以下从三个角度来对存在问题略作分析说明,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个人建议。

3.1存在调整范围的空白

3.1.1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符合广告的法定特征,符合有偿性、依附性、目的性、商业性特点的网上信息,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③。

我国当前实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药品、医疗服务、农药、兽药及保健品实行发布前审查制度,其余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均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自行审查后发布,广告监管机关进行事后监管。

这种机制将会导致网络经济管理的无序性④。

由于缺乏常设机构对各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协调,使得对广告的监管,面临着整合各部门资源以及协调行动的困难,尤其是面对瞬息万变、无所不在的网络广告领域,体现得尤为具体。

网络广告自身便存在着一些特有的难已解决的管理问题。

例如:

网络经济主体身份不明、信用缺失;网络广告的跨行政区域性特征和传播即时性特征使各地方政府行政管辖权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还包括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广告、BBS广告等,因此监测对象范围较窄,不能实现对网络广告的全面监测等。

针对网络广告自身的特点和固有管理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网络广告的监管的完善。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的网络广告仍适用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大部分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纳入到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约束。

而不同地区的政府广告管理机构也应该在不与上行法条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

第二,提高技术监测。

一方面,通过购置先进的管理设备,同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开发网络广告监管系统,提升网络广告监管部门硬件和软件实力。

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部门或由涉及网络经济监管的各个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抽选人员组成临时的网络广告监测小组,负责网络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工作,各地监管部门应紧密分工、团结协作,有效地实现对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经营主体及其行为的管理,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监管部门之间接力监管、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形成网络经济监管的合力。

此外,还要提高监管人员自身技术能力和管理方面的素质①。

3.1.2手机广告

“手机是个移动的多媒体终端,也是最人性化的移动媒体,是补偿性、提示性、辅助性媒体。

”②因此借助手机媒体发布的广告无论从传播方式还是效果而言,都与传统媒体乃至网络媒体不同。

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手机广告的监管部门和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申办程序、发送行为等等。

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组织、企业和掌握信息发送软件的个体都可以利用手机这样一个移动网络终端从事广告宣传活动,这使得手机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

也正是由于手机广告发布“零门槛”,为垃圾广告、虚假广告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对手机广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之后,在此对于完善手机广告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要求电子信息运营商参与维护手机信息传播的健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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