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及回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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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一)四川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监发[2002]3号);

 

(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监察发[2003]186号)第7、第18、第19、第20点;

  (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3]118号)第4条;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第20条;

  (五)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第7条;

  (六)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厅廉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川交党[2005]2号)第4、第5、第7章;

  (七)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川监发[2005]4号)第5、第8、第9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

   1、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

   2、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不公正行为和容易导致不廉洁的情况;

对招标和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的环节

(按招投标顺序进行排列)

   1、招标核准情况。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初步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招标公告的发布。

是否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媒介发布;

公告内容是否完整;

有无地方、行业或其他歧视性条件。

 (上述两项均属发改委监督职责)。

   3、资格预审。

确定入围投标企业是否按事先确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有否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问题。

  (此条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4、招标文件。

是否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业规章制定;

内容是否完整;

有无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及招标、评标报告是否向相关部门备案。

   (此条属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的监督职责)

   5、专家抽选。

专家是否占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专家是否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专家是否采取随机方式抽选,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的项目是否是特殊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条是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6、开标。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不按时开标、投标人迟到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违规行为。

   (此条属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的监督职责)

   7、评标。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

专家是否独立评标,是否按照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分,评标委员会有无书面评标报告。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

监督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收受投标人好处的问题;

项目业主或其他部门和单位有无干预评标的情况。

   注:

参加监督的监察工作人员,不能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加具体评标工作。

   8、定标。

招标人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此条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9、合同签订及后期监督。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招标人有无与中标人订立其他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

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中标人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法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可采取现场监督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现场监督的方法,重点监督检查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开标、抽取专家、评标、定标等环节,同时监察部门应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并对交(竣)工验收项目的廉政执行情况作出公正的书面评述。

监察部门还应每年至少要选择二至三个重点项目,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监察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1、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注意掌握分寸,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切实做到监督检查“到位”,而不“越位”和“错位”,确保招投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察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

设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协调配合。

   2、监察部门应将群众反映有关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与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其建管科室对在建重点工程的廉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的监管支付情况、设计变更的程序审查、工程廉政制度完善、上墙、落实情况、廉政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4、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应主动向监察部门提供当年招投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行业主管部门对了解和收集到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告知监察部门。

   6、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监察部门提供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和文件,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7、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相互通报有不良信誉记载的施工单位、监理的“黑名单”,以达到共同监督的目的,防止不良信誉单位混入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

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相关

法律、法规及文件资料的收集

  

(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实时掌握和收集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资料。

如: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从业单位不良信誉记录通报》等。

  

(二)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监督检查有关

文件、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一)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科室应对工程管理资料分年代、分类别、分等级(重要数据、保密程度)进行装订并归档。

  

(二)监察部门除按照以上规定外,还应将工程中的案件查处情况按“一案一专卷”的规定装订并归档。

第二部分

  回  避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工程建设管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应实行回避。

业务回避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

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一评标。

投诉中的回避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监督回避

   参与监督的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务回避

   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监察发[2003]186号)和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意见的通知》(川交监[2003]96号)。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兼职回避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兼任工程建设、公司等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工程项目法人代表和公司领导。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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