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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直接看案例,完全符合四个有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直接可以得出结论:

有效。

  第二问,某丙的合同有效否?

  如果先不考虑甲之前买了房子,然后又出国又交钥匙这些干扰,就直接想:

一个叫某丙的人跑到A公司要买间房子,公司拿出房子,某丙交钱买下,还办理了登记。

这跟某甲买房时的情况完全相同。

可以直接判断合同有效。

  但是问题就在于那间房子已经卖给了某甲。

A公司有没有资格把那套房子拿出来再卖给某丙?

  首先,考虑:

A公司如何才有资格卖一间房子呢?

当然,公司必须有房子的所有权。

如果公司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卖。

  那么,那间房子的所有权在公司手中吗?

案例中某甲与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有效并且钱也交了,钥匙也拿到了,那房子就属于某甲了吗?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个有效的合同就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呢?

显然,合同的有效和物权的转移不是必然的。

因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和物权转移的要件是不同的。

合同要件是上述的四项;

物权转移的要件则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

  本案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这就要考虑不动产所有权如何才能转移。

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也即虽然某甲和A公司签定了有效的合同,但没有经过房屋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所有权还是属于A公司。

  因此,A公司是合格主体,有资格卖那间房子。

其他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某丙的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我们对刚才的分析还不清楚,可能还是有疑问:

怎么两个合同都有效?

到底哪个算数?

这是我们习惯认为必须有一个有效一个无效才行,再次重申:

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转移。

两合同都可以有效,不用考虑公司有没有办法履行,他不能履行可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法履行和合同效力是不矛盾的。

  第三问,房屋所有权归谁?

  从上已知A公司与某甲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某甲并未办理登记,也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某丙与A公司合同有效,而且某丙办理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第四问,A公司对某甲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A公司与某甲先前存在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A公司违反约定将房子又卖给某丙,并且未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有些人可能会以为A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A公司在与某丙签约时具有过错(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某甲,又要卖给某丙),导致了最后某甲的合同无效,似乎符合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仔细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会发现错误所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从头到尾只是一个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不涉及第三人。

某甲的合同不能和某丙的合同搅在一起。

  这里再区分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最后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

违约责任前提是合同有效,有效合同才存在违反的问题。

  以上是本题的分析过程,答题中应简单明确,不必这么罗嗦。

将答案附下:

  [答案要点]

  

(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

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

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故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

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后讨论下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和无效几个概念。

  一般认为双方合意则合同成立;

  该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则有效,否则无效或效力待定;

  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有效的合同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不一定就必然产生,即未必生效。

比如,双方约定租赁房屋,附条件如其中一方子女出国,则将房屋租给对方。

双方合意,合同成立,也有效,但并未立即生效,还要等子女出国后才能生效。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辨析

05 

共101人浏览[大][中][小]

  杨某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在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10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

2007年3月19日,杨某驾驶公交车轧死一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邵阳市交警支队作出杨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死者近亲属将杨某和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巴士有限公司赔偿92478.87元,巴士有限公司全部支付。

后,巴士有限公司起诉杨某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其有权向杨某追偿。

故,根据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在事故中负主责的,驾驶员个人承担赔偿款的4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于2008年4月22日以雇佣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偿付原告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

杨某与巴士公司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两种关系的处理结果差别很大:

  若为雇佣关系,即只能适用民法来调整,排斥了劳动法的调整,更不能用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只有在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雇主才可以向雇员追偿。

而本追偿案的前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巴士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0多万元,而杨某并没有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巴士有限公司无权向杨某追偿。

再者,即使追偿权存在,据民法原理,追偿额也不能依据涉案当事人的内部规章确定为1万元,只能在雇主雇员内部确定责任份额,然后再据此确定赔偿额。

  本案若为劳动争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若不与劳动法相抵触,可直接适用。

本案中巴士有限公司职工代表通过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在事故中负主责的,驾驶员个人承担赔偿款的40%,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样,既解决了追偿权的问题,也很好地解决了追偿额问题。

  问题是:

在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即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目前,雇佣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的批复》等等。

不过,一般而言,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对于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均是双务有偿合同,均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当然,除了以上的共同点以外,笔者以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主要指:

(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部分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

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

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

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亦有较大的自由。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5.法律渊源不同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

劳动合同则是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

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6.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被告亦是以原告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接受其管理,所以,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问题的处理 

  在前述案件中,还有一个相关问题是:

既然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而本案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宜受理;

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案中巴士公司对杨某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先经劳动仲裁程序的处理。

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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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3月7日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碳业公司经协商,签订碳素生产销售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

原告生产碱素设备由被告投入,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负责设备安装;

原告生产的碳素全部由被告负责销售,被告不得因市场供求关系而停止销售,原告不得将产品卖给第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处罚30万元;

合同期限三年。

合同订立后,生产碳素设备就安装到原告厂部,并投入生产。

同年4月10日原告将生产的产品样品邮寄给被告检验,被告收到送检样品后,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也无答复。

为此,原告以被告已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而成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碳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即与第三方联系生产碳素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到原告木业公司厂部内;

原告利用该设备生产碳素产品,且将样品向被告送检,被告对原告送检样品结果既不答复,又不销售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木业公司主张被告碳业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向原告提供了生产碳素设备并安装就绪,证据不足。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履行了附条件合同,原告未经被告认可而在单方履行合同。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销售碳素产品的合同规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碳业公司签订碳素生产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即通过第三方将生产碳素设备安装到原告厂部内,已履行合同成就约定义务,有第三方到庭陈述的有关证词和安装在原告厂部内的生产碳素机器设备予以证实,证据充分;

而被告主张机器设备不是其通知第三方安装,是原告在单方履行合同,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碳素产品,且将产品的样品向被告送检,被告对原告送检样品结果既不予答复,又不销售产品。

被告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没有依法解除情况下,擅自拒绝销售原告生产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此,原告木业公司主张要求被告碳业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能否获支持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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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纪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是朋友?

1993年6月份,他与邱某?

郑某和黄某给别人介绍买卖宅基地,共得介绍费十多万元?

当他们在邱某的铺子分款时,被告刚好路过,便向他借款一万元,没有写借条?

此后几年一直没向被告催讨,2005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被告否认向其借过钱并起争执,被告打“110”报警,经警方调查后调解仍无法解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

庭审时邱某?

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

  [分歧]

  该案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一审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成立,二审审理后认为有些细节没有查清遂发回重审?

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更多的体现基层法官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而作出的判决?

主审法官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到原告居委会调取有关原告的的品行情况,居委会证明原告比较率直,信誉好,没从事过非法的事情,系村民代表?

原告年纪较大,多次主动到法庭陈述本案案情,每次向法庭陈述时情绪都较为激动,多次表示如果没有借款给被告,欺骗法庭,其断子绝孙,主审人也曾向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同志了解,派出所同志也认为应该存在借款事实?

在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要求调解,因法院已作出判决,无法调解?

据此,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综合各种调查情况和被告的言行,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款事实进行了认定?

  二审法院更多的居于对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纯法律审查分析而作出的判决?

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参与介绍宅基地买卖赚取介绍费是事实,不能据此推定原告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

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要求也比较严格,认为证人的证词虽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借款情况,但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证人的证言在一些细节存在瑕疵,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

  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双方相互信任,特别是在双反有一定的亲戚?

朋友关系的借款中,出借方因碍于面子开不了口要借条,借款方也没主动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时出借方很难举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有时明明是借了钱也得吃哑巴亏?

  从此案中也告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虽然双方都相互信任,但在借款时,还应出具借据为好?

这样,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

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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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是一化工厂的退休工人,全家人一直居住在工厂的三间宿舍,徐某每月向工厂交纳房租100元?

今年3月,工厂通知徐某,宿舍属拆迁范围,让徐某搬迁?

徐某要求工厂另外安排房屋居住,工厂以拆迁为由拒绝?

徐某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则称只对工厂进行补偿安置,徐某遂申请建设局裁决?

建设局认为,徐某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徐某与工厂之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徐某不是房屋承租人,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对徐某的补偿安置要求未予支持?

徐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局的拆迁裁决,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工厂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徐某作为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或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

(1)目之规定,判决:

撤销建设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责令建设局于30日内对该纠纷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评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一?

徐某与工厂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徐某作为化工厂的工人,全家一直在工厂的三间宿舍居住,虽然徐某与工厂之间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徐某每月向工厂交纳房租100元,由此可以认定,徐某与工厂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徐某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二?

徐某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相对于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承租人属于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体,拆迁活动会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给其带来一定损失,如果不对他们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由此看出,拆迁活动中侧重于保护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利益?

该规定对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设置了限定条件,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必须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或给予承租人赔偿,否则就不能得到拆迁货币补偿,而只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化工厂并未与徐某协商解除租赁关系,也未对徐某进行赔偿或重新安置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当也只能对化工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徐某承租,化工厂应当与徐某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有偿委托合同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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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

临行前突然生病,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愈?

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

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

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

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

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

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

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

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

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

  

(1)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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