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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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检测数据及结论应准确可靠,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1供货单位应保证其供应产品的质量,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5.3.9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5.4.3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的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必须持证上岗。
总则
1.1.1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
1.1.3本规程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1.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检测来取代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
为此必须具备健全的试验检测机构,高素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先进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手段,采用标准的方法通过规范的程序来检测同一个项目,增加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水平。
1.1.5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1.1.6本规程各条款所引用的标准,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被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1.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下简称检测机构)接收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
2.0.2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试验
按规定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特性。
2.0.4检测
是用某种方法(包括仪器、设备、程序等)测定工程材料或施工的某项质量指标,将测定结果与设计文件要求、产品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比较,来判定该项工程材料或施工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2.0.5实测
是工程质量实际测量项目的简称。
对有数值限量要求的项目,按规定采用一定的量测仪表对其进行实际量测,并将结果与规范规定值、设计或合同要求值比较,以判定这些项目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0.6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2.0.8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9原位检测
采取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工程的一些部位中选择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工程实体强度或一些质量特性的检测。
2.0.10型式检验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11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2结构性能检验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13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指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过一段试运行时间后,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对系统功能、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全面检验和测试,是对智能化系统做出总体质量的最终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智能化系统等级评估的技术指标。
2.0.14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建筑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包括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与复试。
检验和检测主要针对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和购配件的重要工程性能所进行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能、工艺性能的试验,检验的项目以规范要求应做的性能指标为准,相对产品标准而言,有必检项目和其他项目。
2.0.15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为了控制施工工序质量和半成品的工程质量,主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针对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使用功能所做的性能检验。
2.0.16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
指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供货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
2.0.17第三方检测机构
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独立于供方组织和顾客组织之外的检测机构。
基本规定
3.0.1质量检测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省颁发的建筑工程的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规范本规程飞规定。
3.0.2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3.0.3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0.4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0.5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各项制度。
3.0.6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其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编制和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
3.0.7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程规定进行编制;
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可单独编制,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入;
经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出。
3.0.8各参建单位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其检测项目和内容应按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要求取样送检,并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单。
3.0.9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详细审阅质量检测报告,并对工程质量给予评价。
3.0.10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否则,其质量检测资料不得归档,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0.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
4.2.1施工单位可设有本单为的质量检测机构,并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测人员进行取样、送检和试验、检测工作、
4.2.2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站、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所承担工程的非见证质量检测项目,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2.3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编制工程的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经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4.2.4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质量检测计划(方案),按时取样送检;
如为见证取样检测,还应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取样送检。
质量检测的试样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本规程规定随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2.5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取样人资格证书及印章。
4.2.6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厂检验;
4.2.7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要求,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并签认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4.2.8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收集、整理质量检测资料,并按地方标准《山西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26-2004规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