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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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食安办向国务院食安办提出请求,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

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5)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7)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

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3。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

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涉及到国(境)外,且需要向外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做好涉外相关工作。

5.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5.3.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5.3.2国务院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5.3.3国家指挥部应对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境)外通报或提出国际援助请求,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联系;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级别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 信息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应急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件分级标准

2.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响应

级别

启动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品安全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

或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

附件2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信访局、粮食局、旅游局、民航局、国务院新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和单位。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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