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证明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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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腹部损伤;
(6)口腔、颌面损伤;
(7)眼及视觉损伤;
(8)鼻及嗅觉损伤;
(9)耳及听觉损伤、(10)颈部器官损伤、(11)肌肤损伤、(12)毒物中毒、(13)综合伤。
6、参加工作时间一栏应填受伤害职工进入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工作的日期。
7、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8、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9、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
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或其他有效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
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10、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情况是否真实。
11、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2、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资料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
受理意见栏应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
篇二:
因公牺牲证明书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时间:
XX-04-2616:
13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
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
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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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证明书)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
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XX]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
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
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件:
[XX]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
[XX]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
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
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
(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
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收费:
不收费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中国劳动咨询网/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
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
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
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
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
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军人对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核准类)XX-07-0审批项目编号:
xwxsbmz001-XX(宣武行审b类001号-XX年)审批项目
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
2、《关于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2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区(县)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据《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
2、死者所在单位申请认定的请示
3、医院出据的死亡通知书
4、病历及诊断证明
5、当事人证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迹材料或情况报告
7、死者直系亲属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标准:
申办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
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做好登记。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三、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死者直系亲属户口在宣武区
2、申请的程序合法
3、“因公牺牲”,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人员: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
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5)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因公牺牲的批准审核: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
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
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四条)本岗位责任人:
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申办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优抚安置科科长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
四、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
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五、告知
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颁发《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对不予批准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告知理由。
核准工作结束后,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XX年
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XX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公布根据XX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
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
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
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因公牺牲证明证明)系我省子女。
该同志系(所在单位及职务),于年月被评为(因
公牺牲/革命烈士/英模)。
特此证明。
(盖章)
二〇一一年月日篇三:
(机关名称)公务人员因公死亡证明书填寫說明: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
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
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
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33029.doc篇四:
下乡证明.doc
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单位:
篇五: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社会优抚第十二章社会优抚
本章概要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
本章首
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
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
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
质利益的优待。
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
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
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
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
会福利。
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
障的性质。
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
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2、革命伤残人员。
是指军人在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
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
抚恤证》的人员;
3、烈士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
遗属;
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5、
因病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6、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
篇三: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请仔细阅读,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和“用人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2.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3.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
4.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5.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6、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