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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政策Word文件下载.docx

首先,国会于当年5月5日签署了“农业组织部法”,该法令规定了农业部的主要职责,给人民以合法的地权;

其次,5月20日,国会又通过了“宅地法”。

根据法律规定,向那些在当地居住并耕种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提供160英亩公有土地。

此法的出台,对于美国农业中家庭农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2)金融支持政策

从农场建立之初美国就为农场提供了相关金融支持。

191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农业贷款法”。

法令规定降低农业贷款的利息率和使利息率均等化,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举使许多大农场可以获得为期5-40年的低利率抵押贷款。

有了这些贷款,农场可以维持和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

目前美国农场金融支持包括直接农场所有权贷款(DirectFarmOwnership)、直接支付贷款(DirectDownPayment)、直接运营贷款(DirectOperating)、直接紧急贷款(DirectEmergency)、保证农场所有权贷款(GuaranteedFarmOwnership)、保证运营贷款(GuaranteedOperating)和保证保护贷款(GuaranteedConservation)

1916年联邦政府创立了农业贷款局和向农民发放长期抵押贷款的两种乡村信贷机构。

一种是“联邦土地银行”,再一种是“合资土地银行”,其性质和“联邦土地银行”相似,它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

可以不通过协会,直接向农民贷款。

目前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体系。

根据美国有关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全美被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FarmCreditdistrict),每个农贷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

二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

此外,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美国进出口银行、小企业管理局也分别在相应领域构成农村政策性业务的补充。

(3)农业科技发展推广政策

美国国会在1925年通过“珀内尔法”,增加对州农业试验站的拨款,每年拨给各州6万美元的经费,并扩大试验站的研究范围,包括“为建立和维持一项永久的和有效率的农业而进行的研究,以及为发展和改善乡村住宅和乡村生活而进行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研究”。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班克黑德—琼斯法”,该法规定建立地区实验室,并规定提供研究经费,以促进州与州之间的研究协作。

研究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改进农产品的质量、生产和分配的方法、新产品利用和市场等问题,也“研究和保护、发展与土地利用以及用于农业的水源等有关问题”。

联邦政府除督促制订和协调地方实验站的研究计划外,农业部也与各州合作或自己单独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1950年以后是美国实现现代化的时期,也是美国农业发展最快的时期。

这个时期美国的畜牧业和种植业等逐渐实现了全面机械化,农业中运用的一整套现代科学技术(包括良种化、化学化、水利化等方面的先进技术)达到了很高水平。

美国政府这个时期农业政策的宗旨仍与前一阶段相同。

在战后的一段时期内,除继续实行限耕和价格支持的政策外,还极力扩大农产品外销。

为此美国通过“租借法案”、“马歇尔计划”等大力向西欧各国倾销“剩余”农产品。

1954年又通过了“480公法”等所谓粮食外援计划,加紧对外倾销,靠大量输出农产品来缓和资本主义的农业危机。

借此,美国农业得以在原有的基础上维持和发展。

1973年以后,美国政府取消了限制生产的政策,实行“目标价格”政策。

1972年世界上许多地区因发生自然灾害而欠收,粮食产量下降了4200万吨。

加之前苏联在国际市场上抢购粮食,造成国际粮食市场供应不足,粮价飞涨。

美国农产品出口又急剧增加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于1973年通过了“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取消了限耕,实行“保证价格”,以鼓励农场扩大生产、扩大出口。

因此,1973年美国农场收入创造了历史最高记录,达到近33l亿美元。

这样,就鼓励了农场主们在机械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应用新技术来改进生产,造成目前美国农业生产高度发达的状况。

3、经验

(1)农场土地私人所有

1776年7月,美国政府宣布脱离英国统制而独立。

在建国初期,美国新政府代表农业生产利益者就主张美国发展为一个小农业国家。

这是因为在独立以前,美洲殖民地基本上是为宗主国英法等国提供农产品。

现代化工业在美国基本上是空白,因此,独立后发展国家经济,首先是发展农业经济。

而发展农业经济,对于刚刚独立后的美国来说,除了丰富的土地资源几乎一无所有。

为了取得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新国家所需要的资金,大规模出售公有土地,这就促使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做出了把公有土地分配(公有土地拍卖、出售、无偿赠与给私人,从而建立起农场主自己拥有土地的家庭农场制度。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形式多样化、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从经营规模来看,其发展与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2007年减为214.3万个,每个农场平均用地从1920年的147英亩增至2007年的470英亩。

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两种农产品。

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

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

如专门种植大田作物,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

二次大战以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

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场主愈来愈无力顾及从产前种子、生产资料的供应活动,产中作物生产活动和产后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其中分解出来的一些内容就让专门的农业服务机构承担。

(3)农场主拥有的其他土地权利是稳定而有保障的

政府一方面握有较大的对农地的控制、管理和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权利也并非是无限制的。

首先,政府如果用于公用目的进行土地征用,必须征得社区成员的首肯,并给予土地所有者以市场价值的补偿。

如果社区成员坚决反对,土地征用也是很难实现的。

其次,美国土地分区法包括土地使用综合规划的制定,也必须召集社区所有的成员参与,在社区成员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才能颁布土地分区法。

而且土地所有者在分区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和使用权利。

另外,政府要管理和调控土地的利用,比如执行土地休耕计划,减少或扩大某类农产品的生产等,联邦和州政府只能通过农业支持项目来吸引农场主参加,并不能强迫和指令农场主执行某个种植计划或调整其产业结构。

再次,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的权利。

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备了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所以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犯行为和土地纠纷的案例是罕见的。

二、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兴办家庭农场的国家之一。

早在16世纪英国农民就以土地租赁的方式办起了大量的家庭农场,这些家庭农场在当时已经有了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并且有了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和受益权,从而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完全依靠或基本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从事生产,根据亲缘关系和共同利益确立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自营农场,农场主要经营人及他们的继承人均从血缘和/或婚姻关系相联,在这种商务活动中的经营人(如果不是劳动力的话)均为亲属。

根据这一定义,那么就有94%的农民在家庭农场中工作。

(1)土地的私有制的实施

创办家庭农场的首要条件是家庭必须要有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而家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是购置土地或租赁土地。

英国通过16世纪的土地租赁制度(有公簿持有制和租地持有制)、18世纪-19世纪完成了废除敞田制并确寺私有制的土地制度变迁以及20世纪后,土地私有产权从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转换到大多数农民的手中等一系列土地政策,20世纪后,随着更多的农民获得十地私有产权,自营家庭农场的数最大大增加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大约有75%的农场没有雇工。

可见,自营家庭农场已成为当今英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2)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环境建设

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模式,必须在土地上滞留足够数量的农民,这就需要积极的农村发展政策和农民的参与,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英国的农业政策增加了社会与环境考虑,而不仅仅是农业生产。

新的计划是变完全的市场支持计划为市场支持、直接补贴和土地休闲补贴相结合。

粮食生产实行平均产量补贴,直接给与农民。

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

将粮食干预价削减35%,将价格补贴削减所得用于耕地面积补贴和一系列鼓励休闲、轮作、还林种草的政策。

(3)“农业经济标准网”的实施发挥了高效作用

这套系统使得农场主可以在网上将自己的农场和相当规模的农场进行对比,包括农产品、效能等的优劣势等。

为了更好地统计数据,英国政府责成各个大学农业相关专业进行调查统计,发布在网上免费供人查询获取。

英国农业体系与欧盟挂钩,数据同时传给布鲁塞尔欧盟总部。

此种对农场的统计工作、评估体系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在信息化技术普及之前,是依靠人工进行大量案头工作来完成的。

现在,如果有农场不能登陆相关网站,仍可依照《农场管理手册》对照,找出自己的优劣势。

(4)通过立法加大保护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战后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农场的法规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农业以及家庭农场的发展,通过完善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价格补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英国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来支持和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等,保护并且促进了英国式的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

(1)土地租赁经营是家庭农场起步的主要途径

土地租赁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之所以能长期地沿袭下来,是因为租赁合同对双方利益的认同和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利益。

事实上,土地租赁制使英国一些缺少土地私有产权的家庭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才得以兴办租地家庭农场。

通过英国家庭农场的早期实践使我们认识到:

实质上,租地农场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这是因为农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双方都能够增加收益,有利于对双方产生激励,从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值得一提的是:

家庭农场的土地产权从某种程度上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农场必须有土地的自主经营权。

而土地租赁经营正是满足了农民对拥有土地自主经营权的需要,也满足了农民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需要,这样一来家庭农场才能在实践中发展起来。

英国家庭农场的早期实践说明这样两点:

第一,家庭农场可以通过土地租赁经营的方式起步,不一定要有私有产权;

第二,家庭经营是适宜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

(2)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持续发展的关键

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的本质要求,因为家庭农场成员的劳动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经营规模相应也必须是适度的。

英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在18世纪-19世纪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农场经营规模发展过快,在大型的雇工农场的排挤下许多家庭农场被迫破产。

直至20世纪后在政府的扶植下,英国家庭自营农场才得到了稳步、健康的发展。

英国家庭农场曲折的演变给人类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历史遗产,其中重要的是家庭农场的发展一定要适度。

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家庭农场来说,把握好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尤为紧要。

也就是说,家庭农场的规模必须坚持适度经营的原则,不仅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而且要与当时的机械化程度、服务社会化程度相适应。

只有这样,家庭农场才能得到持续稳定发展。

(3)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支持农业,保护家庭农场的发展

英国的农业经历了一个从比较先进、衰退、恢复再发展到实现现代化这样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为了扭转农业发展的衰落局面,于1947年实施了战后第一个农业法。

此后,在1957年、1964年、1967年、1970年、1974年多次颁布了鼓励、确保农业发展的法令,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支持农业。

从那时以来,英国的农业生产有了明显的增长。

对于我国来说,家庭农场的刚刚兴起,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更进一步跟进,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再发展。

(4)我国发展现在畜牧业应该借鉴欧洲模式,走以培育家庭农场为主要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生产模式还是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主,小规模生产,自然经济仍占居一定的主导地位。

在养殖业方面则体现为以散养为主,处于家庭生产的副业地位。

这种散养模式与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现代养殖业相比相距甚远。

散户养殖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以及生产条件相对落后,尤其在思想意识方面不能适应现代化养殖业的需要。

大部分散户养殖户仍旧把农业养殖当作家庭收入的一个补充形式,加之这些养殖户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接受现代化的专业养殖技能比较困难,这也成为在农村大规模发展养殖业的一大障碍,所以走以培育家庭农场为主要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势在必行。

(5)培育家庭农场的关键是构建以家庭农场为服务对象的政策支持体系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农业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对于拥有世界1/5人口的中国显得更为重要。

国家应当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

同时应当积极弘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普及应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努力实现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进步、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环境改善的协调共进,尽量避免走发达国家先破坏后治理的弯路。

同时由于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刚刚兴起,进一步的发展更加需要资金的投入与大力支持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家庭农场发展所需的环境等各方面的配合。

三、日本

日本人多地少,是小型家庭农场的代表。

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此后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此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1962年对该法修订,农户土地规模可以超过3公顷,前提是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

之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日本的农业就业人口迅速下降,但农地经营规模并未显著增加。

1955到2005年,日本平均农场规模从1公顷仅增加到1.6公顷,面积超过10公顷的农场数量不到农场总数1%,约85%的农场规模小于2公顷。

(1)进行农地改革,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政府认识到土地经营的实质不是土地所有制问题,而是经营形式的确立。

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的新战略上来,通过发展协作组织,实行经营委托和作业委托解决小土地所有制下的规模经营问题,取得了显著效果。

这一时期,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2)出台法律法规,促进农地有效利用

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

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

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

政府还从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加强土地利用动向资料整理分析,公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1997年度起,政府开始在因特网上公布土地标价和都道府县地价调查标准价格;

利用国土调查整理土地方面的基本信息,借以推动土地方面的行政活动和经济活动;

研究引进地理信息系统(G1S),以推动国土空间数据基础的健全与标准化,创造其相互利用的环境。

(3)实行一系列政策,对农业经营者进行补贴

2008年,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日本政府又实行了一系列新政策,对大型农业经营者进行补贴。

该项目的目的是刺激小麦、大麦、大豆、土豆等淀粉类食物及甜菜的生产。

在该项目中,大型农业经营者,对家庭农场的标准为4公顷及以上,对农民组织的标准是20公顷及以上(北海道地区,最小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需达到10公顷)。

也有一些例外,允许小型农业经营者参加,但政府要确定其更具有竞争力和商业导向。

(1)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

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地权的界定清晰。

日本的家庭农场和我国现在的家庭承包制非常相似,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上进行改革,放开、盘活土地经营权,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

因此,我国要尽快改变土地承包期短、土地不固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现状,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让土地活起来,使农地相对集中,扩大经营规模。

同时要延长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的期限,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家庭农场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承担自然、政策和市场风险。

这样,认识市场、了解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加速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将成为家庭农场主的自觉行为,使家庭农场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建立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日本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化服务组织尤其是农协的支持。

中介服务组织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以市场关系或合同形式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家庭农场适应市场经济,满足市场千差万别的需要,有效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应大力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的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体系。

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

一、丹麦

由家庭拥有并进行经营的农场。

农场财产属私有制,但子女并无继承权。

若子女要继续经营农场,需取得经营农场的资格证书后按市价购买。

这一政策保障了农场经营者要受过专门教育、具有较高素质。

丹麦有41384个农场,其中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91%。

(1)对农场实行专项补贴

丹麦的粮食补贴主要是对作物与牲畜补贴和对自然条件欠佳地区的补贴,以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为基础,对粮食生产者实行直接补贴。

1992年丹麦农业政策改革后,对农场主不再按其农产品产量实施价格补贴,而是对不同作物规定不同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再按其种植面积数量及种植结构进行补贴,其中特别对休耕也规定了特殊的补贴标准。

政府为鼓励土地休耕,减少粮食供给数量,对于休耕土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即休耕土地面积达到10%)的农场,按土地面积给予补贴。

其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和市场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是在粮食销售量总价格的基础上再加30-40%的补贴。

(2)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

在丹麦,商业银行一般不从事农业信贷服务,农场主所需要的资金主要由农业抵押信贷机构——丹麦农业抵押银行提供。

丹麦农业抵押银行是由丹麦中央银行、丹麦农场主联合会、丹麦家庭农场协会和丹麦种植业者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丹麦农业抵押银行业务覆盖全国,但没有分支机构,主要对农业、花卉和林业提供贷款。

丹麦农业的发达,主要是靠农业抵押贷款的支持,整个丹麦农业所投入的资金,有75-80%是由农业信贷提供的。

从商业银行或储蓄银行所获得的资金,仅占投入量的10%左右。

丹麦所有的土地都是由中央土地登记局登记在土地登记薄上,每块土地根据地图都有准确的位置和地理边界,并赋予这块土地一个产权号。

根据土地的拍卖制度,农场主就可以用土地做抵押,向农业抵押信贷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话,抵押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被抵押的土地。

丹麦农业抵押银行没有分支机构,借款申请可以直接向银行总部提出,并且在全国各地也聘请了评估师,还可以向该地的评估师提出。

银行工作人员和评估师根据银行监管机构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产(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还有生活用具、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是评估值的70%。

由于农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要求借款人分期偿还,银行会实时监测借款人的偿还情况,一旦发现不能按期偿还,银行先是致信催促,给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还是不能偿还,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就可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一经发行就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流通,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交到农户手中。

(3)支持农民教育

丹麦政府特别重视农民的继续教育,合作社则成为教育组织的直接参与者。

农业教育有基础教育、技术教育、管理教育、高级管理教育等不同层次,100%的农民都受过不同程度的专业技术教育或管理教育。

丹麦的农业学校大都由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资金占办学经费的70%,国家所拨补助金交由合作社联合会或乡议会。

丹麦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素质,规定要经营30公顷以上农场的农民,必须取得国家农学院颁发的“绿色教育证书”,政府只对持有“绿色教育证书”的青年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

丹麦的农业服务体系是由政府部门、合作社和私人机构三部分组成的。

其中,由各种农业合作社组成的服务体系在整个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丹麦的农业咨询服务驰名于世,被称为“丹麦模式”。

100多年来,丹麦建立起了各种研究所和咨询服务机构,咨询中心遍及全国各地。

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小农户协会建立了各种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

这种服务是按国际标准设立的,其主要特点是:

咨询服务工作由被服务者来管理,机构由农民组织建立,分地方和全国两个层次;

咨询服务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咨询人员经济上独立;

要求咨询机构为农业生产各个领域提供良好的服务,服务要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政府重视咨询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通过农业部提供咨询人员的70%的工资和再教育费用及部分差旅费用,其余部分由地方协会补足。

政府大约为地方协会负责全部咨询服务开支的50%~60%。

丹麦的咨询服务保证了农民能从研究部门获得最新的科学和经营管理技术。

地方咨询中心遍布全国,丹麦的农民组织承担了政府的许多职能,如农业科技推广、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农民教育和培训等。

丹麦几乎所有农场都加入丹麦农民合作社(如:

丹麦农民协会和丹麦家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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