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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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颁布日期:
2004.06.05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
水建管[2004]168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两方面。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简称《考核要点》)见附件。
水利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制定考核命题。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相关资料。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能够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救援;
8.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9.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3.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4.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6.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能够有效组织和督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够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5.能够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够及时、如实报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能够组织制定并有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8.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水利水电工程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及防护救护措施;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水利水电工程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能够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能够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够有效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7.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