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及说明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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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

12、

税率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14、

减免所得税额

15、

抵免所得税额

16、

应纳税额

17、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8、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9、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

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1、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注: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提示:

表内第1栏“利润总额”:

事业单位填写“收支结余”,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净资产变动额”。

本报告仅供被鉴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所长:

(签名、盖章)

注册税务师:

 

电话:

×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年×

月×

附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鉴证,现将鉴证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被鉴证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被鉴证单位基本情况

被鉴证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被鉴证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是否为汇总纳税企业:

注册资本:

是否为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是否为上市公司: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会计核算软件:

记账本位币

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

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鉴证事项说明

一、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

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

元=利润总额×

元-境外所得×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元+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

纳税调整事项中所引用的政策文件应是鉴证所属年度的现行文件!

(一)境外所得事项

年度取得境外所得鉴证确认×

元,具体数据如下:

1.×

国家(地区)境外所得×

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减去第11列的差额),其中:

境外税前所得×

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元(数据来源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1列);

计算过程:

“境外所得”×

元=境外税前所得×

元-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元。

……

(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在撰写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时,也可按“纳税调整增加事项”及纳税调整减少事项”分别列示。

此处仅反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事项。

鉴证时应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收入类调整项目

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

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视同销售收入

被鉴证单位×

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为(交易金额为)×

元,本期账载金额为×

元,累计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鉴证确认本期税收金额为×

元,累计税收金额为×

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具体数据如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①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元,其中:

合同金额为(交易金额为)×

元,账载金额为×

元,税收金额为×

元,纳税调整金额为×

②分期确认收入×

③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④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3)投资收益

年度发生投资收益×

元,【不包括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其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为×

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

④衍生工具:

⑤交易性金融负债:

⑥长期股权投资:

⑦短期投资:

⑧长期债券投资:

⑨其他: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并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

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进行纳税调增处理,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账载金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7)不征税收入

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的规定,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如下:

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及以前年度取得×

年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本期损益的金额为×

年度(指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期应税收入金额为×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年度被鉴证单位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为×

元,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款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①×

项目,账载金额为×

元,纳税调整增加×

元,纳税调整减少×

(9)其他

年度发生其他收入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为×

具体项目如下:

2.扣除类调整项目

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增加×

(1)视同销售成本

年度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元,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

⑨其他×

(2)职工薪酬

(提示:

职工薪酬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进行鉴证事项说明)

年度职工薪酬账载金额为×

1工资薪金支出的鉴证

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

元,本期度实际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

年度为国有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其中:

国有企业经核定的工资总额×

元、动用结余额×

元),税收金额为×

其中,本期动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核定工资总额结余额×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鉴证

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③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鉴证

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国办函【2013】33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等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本期度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额×

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

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④工会经费支出的鉴证

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⑤住房公积金的鉴证

年度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⑥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鉴证

年度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⑦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鉴证

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及《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①补充养老保险账载金额为×

②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为×

(3)业务招待费支出

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为×

元,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文件的规定,按本期鉴证后销售(营业)收入×

元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元,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的规定,本期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元(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元-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元),本期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

营业>

收入×

元×

税收规定的扣除率×

%),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元,本期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元,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元,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元,或鉴证确认纳税调整减少×

(5)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进行鉴证事项说明)

年度发生捐赠支出行为,根据记录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为,鉴证确认账载金额为×

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为×

元,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文件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增加×

元(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

元乘以12%的数额),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增加×

(6)利息支出

年度向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及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鉴证确认税收金额为×

①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

②向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为×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年度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的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鉴证确认不得扣除金额为×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年度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账载金额为×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确认不得扣除金额为×

(9)赞助支出

年度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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