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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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文档格式.docx

(2)及时原则;

(3)准确原则。

7、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享有的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3)制止权(4)处罚权(5)处分权(6)处分建议权。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调查取证。

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3、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

14、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步骤

(1)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2)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签字;

(3)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应当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8、证据的主要作用有判案最根本的依据、是违法者接受处罚的依据、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最有说服力的教材。

19、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2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来源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2)群众信访举报的;

(3)新闻媒体披露的;

(4)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

24、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2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哪些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26、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7、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的种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8、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1、非法占用土地;

2、非法转让土地;

3、破坏耕地;

4、其它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5、罚款;

6、非法采矿;

7、无证开采;

8、越界开采

30、《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四大类

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的特点

(1)强制性;

(2)合法性;

(3)真实性;

(4)规范性。

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三、简答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

一是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

二是赋予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

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等权力。

同时,建立了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制度;

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本身提出严格要求;

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

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及内涵是什么?

(一)依法原则依法原则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就是要做到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监察的内容合法、采取的措施合法。

(二)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三)准确原则准确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

定性要准确;

适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程序要合法;

处理要适当。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是什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热爱本职工作。

必须忠于职守、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勇于同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浪费国土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秉公执法,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

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自觉维护执法监察人员的声誉,树立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自如。

必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情况,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

同时具备执法监察的各项业务技能,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具有关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能力。

还应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

在知识水平方面,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考核取得同等的学历。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是什么?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5、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工作。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

(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

(二)举报制度;

(三)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七)回避制度;

(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非法批地的行为

(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十五)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十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

(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主要把握三点:

(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

(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

(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11、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哪几种形式?

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2、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3、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

可分以下几种: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15、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

如果修建应如何处理?

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

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处罚?

答:

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

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

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即每亩4000元以下。

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20、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

2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4000元以下。

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罚?

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

二是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改变。

如果破坏或者改变,即属违法行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侵占、挪用是违法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该行为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三部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纪律责任。

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29、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过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0、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面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情节严重是指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

(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2、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

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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