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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展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说明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赐予的定义与说明一样。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意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居处:

  工商注册居处: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其次局部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说明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具体状况,对通用条款进展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托付,遵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立工程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承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工程经理,指承包人遵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展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展生产操作或运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局部。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供给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供给应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根底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供给的进展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工程状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展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展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变更工程功能和规模的状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运用人员进入岗位进展竣工后试验、试运行打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展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展的工程的生产和〔或〕运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展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工程进度打算,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假设干实施阶段的时间打算支配。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起先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肯定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说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说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工程进度打算中干脆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打算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探讨工程进度打算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运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务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那么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展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效劳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风格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展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效劳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短暂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担当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

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担当的责任。

1.1.51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说明,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敷衍不清或不相一样,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说明依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展说明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说明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须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更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假如因法律变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标准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标准、和〔或〕行业标准标准、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标准、和〔或〕企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运用国外标准、标准的,负责供给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供给的标准、标准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标准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展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展特别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公布新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供给。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工程用地的运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工程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供给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风格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遵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平安、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康等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

2.1.4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缘由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缘由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担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托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确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托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视。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变更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平安保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爱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担当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接近发包人正在运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直立制止入内、制止动火的明显标记,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

因发包人的缘由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构造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展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构造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更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托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确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托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托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平安规定,或将平安规定发送给发包人。

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平安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安康、平安和环境爱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

担当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担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担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应遵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标准、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觉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依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行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

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缘由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

工程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担当责任。

工程经理应常驻工程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

工程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它工程的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确需离开工程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遵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3.2.2工程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打算,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工程经理有权承受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部更换工程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工程经理须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良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良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其次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展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任工程经理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标准,确保设计、选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平安保证

3.4.1工程平安性能

承包人应遵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严的法律规定,进展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

3.4.2平安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安康、平安和环境爱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平安管理,保障全部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平安。

因承包人缘由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平安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安康和环境爱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遵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展工程的环境爱护设计及职业安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爱护和职业安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安康和环境爱护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打算,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须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历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承受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进度打算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担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选购、施工、劳务效劳、竣工试验等〕进展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

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起先,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那么不能作为分包人。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展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打算、延误和暂停

4.1工程进度打算

4.1.1工程进度打算

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进度打算,工程进度打算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更确实定原那么、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打算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工程进度打算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工程进度打算

承包人缘由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打算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承受措施,赶上工程进度打算。

4.1.3工程进度打算的调整

出现以下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打算进展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供给的工程根底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选购起先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依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缘由,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依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状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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