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强条数据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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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墙件材质不符合要求,长度、间距超长
JGJ33-2001第6.12.5条
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壁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壁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壁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自由高度
顶端自由高度不符合规定
顶端自由高度超长
防坠安全器
防坠安全器不符合规定
防坠安全器在5年使用期限内未按规定满一年送检;
JGJ160-2008第6.6.15条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责令停工改正
限位开关
限位开关不符合要求
上限位开关未安装(撞杆)或失效
GB10055-2007第11.4.2.1条
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限位开关。
极限开关
极限开关不符合要求
极限位开关未安装(撞杆)或失效
GB10055-2007第11.4.3.1条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
极限开关为非自动复位型的,其余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
才能使吊笼可重新启动。
围栏门
围栏门机械锁止、电气安全开关不符合要求
机械锁止、电气安全开关未安装或失效
GB10055-2007第4.2.5条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安全电气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
电气联锁
电气联锁开关不符合要求
电气联锁开关未安装或失效
GB10055-2007第6.13条
吊笼门应安装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防松绳
防松绳开关不符合要求
防松绳开关安装不正确或失效
GB10055-2007第11.4.4条
施工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提升钢丝绳的绳数不少于两条且相互独立时,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的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
当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
吊笼停车。
安全钩
安全钩不符合要求
安全钩位置设置不当或固定不牢
GB10055-2007第11.2.1条
吊笼应设置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
防坠安全器应能保证当吊笼出现不正常超载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齿轮脱离齿条。
接地
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
接地电阻超过规定要求
GB10055-2007第13.4条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嗲其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制动器
制动器未按规定检查可靠性
制动器失效
JGJ33-2001第6.12.14条
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当发现制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行程限位
行程限位开关不符合规定
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层开关
JGJ33-2001第6.12.19条
升降机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超载
超载或载荷分布不均匀
超载或载荷分布不均出现安全隐患
JGJ33-2001第6.12.15条
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不得偏重。
严禁超载运行。
塔吊
架空线、防护
安全距离不够
未按规定做好防护
GB5144-2006第10.4条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人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群塔、施工
两台及两台以上塔机安全距离不足,易发生碰撞
GB5144-2006第10.5条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安全距离;
处于高位的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混凝土、标号
基础混凝土标号低于C35
基础强度不够
JGJ33-2001第4.4.2条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承载力
承载力不足
GB5144-2006第10.6条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保证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基础预埋件
未按规定埋设
塔机抗倾覆能力差,易发生整体倒塔。
(d)若采用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塔身垂直度超差
塔机倾覆力矩增大,平衡破坏,易发生整体倒塔。
GB/T5031-2006第5.2.3条
主要性能参数误差:
i)空载风速不大于3m/s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允差为4/1000,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允差为2/1000.
金属结构件
变形、磨损、焊缝开裂
部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GB5144-2006第4.7.1、4.7.2、4.7.3条
塔机主要金属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以报废。
对于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以报废;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力;
塔机的结构件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
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附着锚固
附着锚固不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未另行设计。
附着锚固未按出厂规定,超长附着时无设计
JGJ33-2001第4.4.19条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
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力矩
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规定
力矩限制器失效或调整错误
GB/T5031-2006第5.6.6.1条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
起重量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量制器失效或调整错误
GB/T5031-2006第5.6.6.4条
当起重量限制器大于额定最大额定起重量并小于110%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上升方向的动作,但有下降方向的动作。
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挡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起升高度
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或调整错误
GB/T5031-2006第5.6.1.2条
对于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机构有下降运动。
变幅
幅度限位器
幅度限位器失效或调整错误
DBJ13-67-2005第6.1.11.1条
(2)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内、外幅度限位器。
当小车向内变幅至回转中心2000mm时,限位器应切断向内变幅的电源,小车只能向外变幅;
担负小车向外变幅至距臂端1000mm时,限位器应切断向外变幅的电源,小车只能向内变幅。
小车断绳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未安装或人为失效
GB/T5031-2006第5.6.7条
对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双向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坠落
小车防坠落装置
防坠落装置失效
GB/T5031-2006第5.6.8条
对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双向小车防坠落保护装置。
即使车轮失效也不得脱离臂架坠落。
制动器不符合规定
制动器失效或磨损过甚
GB5144-2006第
5.51、5.5.3条
塔机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对于电缆驱动的塔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JGJ160-2008第6.5.16条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拆装资质
拆装单位无拆装资质或超范围施工,拆装人员无证上岗
安装或拆卸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拆装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无操作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装验收
安装完成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安装后未进行自检、检测,使用单位(总成包单位)未组织租赁、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
安装调试
验收使用不符合规定
未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GB19155-2003第9.1.1条
吊篮应经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进行空载进行试验。
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持证操作
无证操作
未持证操作
GB19155-2003第9.2.1条
吊篮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并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进行操作。
上限位
上限位装置不符合规定
上限位装置失效
安全锁
安全锁等不符合规定
安全锁等失效
平台、悬挂机构
悬吊平台有安全隐患
悬吊平台有裂纹
GB19155-2003第5.4.2.1条
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量时,不得出现焊缝裂纹、螺栓铆钉松动和结构件破坏等现象。
钢丝绳
钢丝绳不符合规定
钢丝绳强度不够、断股、断丝过多、扭曲变形严重、磨损过大
GB/T5972-2006第3.5条
报废标准钢丝绳使用的安全程度由下列项目判定(见3.5.1-3.5.11)
安全绳、安全带
安全绳及安全带不符合要求
未配置独立的安全绳及安全带
GB19155-2003第9.2.5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配重
配重不符合要求
配重不足
GB19155-2003第9.2.3条
每天工作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
超载使用
GB19155-2003第9.2.6条
吊篮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安全锁不符合规定
安全锁不灵敏或未在有效鉴定期内
JGJ160-2008第6.11.4条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
安全锁应在有效鉴定期内。
使用安全锁不符合规定
使用安全锁作为制动装置
GB19155-2003第9.2.7条
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电焊接线
吊篮使用不符合规定
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GB19155-2003第9.2.8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易燃易爆品
吊篮内放置易燃易爆品
吊篮内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深基坑
支护方案
无支护方案
无支护方案开始土方施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土方开挖
支护不合理
基坑未进行支护就进行土方开挖
GB50202-2002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施工顺序不合理
未分段、分层开挖土方
排水措施
基坑无排水设施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未采取排水措施
JGJ120-99第3.7.2条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基坑、堆放材料
基坑周边超载
基坑周边集中堆放材料
JGJ120-99第3.7.3条
基坑周边严禁超准荷载。
基底土未按方案施工
土方开挖过程未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
JGJ120-99第3.7.5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土方开挖监测
基坑检测不到位
土方开挖未及时监测,发现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
JGJ120-99第3.8.7条
3.8.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召时,应连续监测。
高边坡
无支护方案开始边坡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边坡施工顺序
边坡施工顺序不合理
GB50330-2002第15.1.2条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修订设计方案
未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方案
施工过程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修订设计施工方案
GB50330-2002第15.1.6条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边坡爆破
爆破措施不到位
边坡爆破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周边建(构)筑物的震害
GB50330-2002第15.4.1条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模板(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
模板方案
方案不符合要求
无模板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GB50204-2002第4.1.1条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的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立柱、长细比
杆件步距、间距步符合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立柱及桁架,长细比大于150;
JGJ162-2008第5.1.6条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杆架,不应大于150;
连系构件、长细比
连系构件长细比不符合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长细比大于200
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受拉构件、钢杆件、长细比
受拉构件钢杆件长细比不符合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受拉构件的钢杆件长细比大于35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立柱底座、顶托
立柱底座、顶托设置不符合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柱底部未设垫木和底座,顶部未设可调支托,螺杆伸出钢管顶部大于200mm,螺杆安装时未能上下同心。
JGJ162-2008第6.1.9条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扫地杆
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未沿纵横水平方向设置纵下横上的扫地杆,在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的。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未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的,高低差大于1m的,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大于0.5m。
JGJ162-2008第6.1.9、6.2.4条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外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的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剪刀撑
剪刀撑设计不合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水平拉杆设置不均匀的,水平拉杆的端部未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的,无外可顶时,未在水平拉杆的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的。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结点
固结点设置不合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未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的
JGJ162-2008第6.2.4条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