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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离岗顶岗等事故案例分析汇编16页文档格式.docx

做出辞退决定。

于12月28日通知王某本人。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申诉人在工作时间内脱岗,给盗窃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申诉人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但是,被诉人保卫科长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诉人有意为盗窃分子提供作案的机会,并以此为主要理由将申诉人辞退是不妥当的。

申诉人在厂长办公室吵闹,起因是被诉人的领导有意在谈话中涉及申诉人在盗窃案中的责任。

作为厂领导,不应该在没有证据,未做结论的情况下,随意谈论申诉人的责任。

另外,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很不慎重。

在申诉人与厂长争吵的当天下午,厂一长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议。

在没有证据,未作调查的情况下,认定申诉人给盗窃分子提供作案的机会,无理取闹等问题,做出了辞退申诉人的决定。

这样草率处理职工,违反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要求。

三、调查结果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

2.被诉人应立即恢复申诉人工作。

四、律师意见

1.注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与“给犯罪分子提供作案机会”两者本质的区别。

前者是被动的,是由于自己的过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后者则是主动的,即主动地、有意地给犯罪分子制造犯罪机会,属于共同犯罪。

就结果上来说,前者不构成犯罪,属于违纪行为。

后者则属于犯罪,是犯罪的共犯。

2.我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对辞退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时才能辞退劳动者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合同解除的前置环节。

很多国家的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关系以前,要经过一些必要的环节:

(1)对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警告等;

(2)征求工会或有关职工的意见;

向主管部门或行政当局报告并经批准;

2.签订合同解除的协议或发出合同解除的通知。

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双方当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后果等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一方决定的解除也要由决定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3.合同解除的后置环节。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解除签订协议或发出通知后,依法还要经过以下的特定环节:

①工会出面。

工会有权对有关合同的解除发表自己的意见,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应当认真研究和对待工会的意见;

②争议处理。

若因合同解决出现争议,还需经过调节、仲裁、诉讼或其他的办法来加以处理;

③备案。

合同的基础还要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或行政当局备案。

 

 

篇二:

油库泵房王某脱岗、睡岗的案例分析

一、事实经过

201X年X月X日8:

00,晨会点名时王某未到岗,经落实未向班长或值班主任请假,且不再油库。

9:

00大会结束后,有值班主任会同班长到宿舍调查情况,发现王某正在宿舍吃早餐。

本人叙述原因是媳妇急病送往XX县医院,于6:

30分离库赶往医院探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有找替班人员。

7月8日,王某应值守三班,即8日4时至9时。

王玉贵4时交班时在宿舍门口叫醒了王某。

然而,王某并未起床,形成了在值班期间睡岗,造成泵房无人值守、油库无人巡检的现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到9时,刘某巡检时发现巡检器不能接受信息。

于是立即向主任汇报。

经查,巡检器属人为原因损坏。

此事件引起了油库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查清了事件形成的原因,落实了责任人。

并对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王某对睡岗、损坏巡检器的事实供认不讳,也做出了深刻的检查。

二、原因分析

1.长期以来,员工养成了一种自由散漫、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养成了无视制度之规定,我行我素的一种不良思想。

这种工作的恶习和不健康的思想存在,脱岗、睡岗是必然结果。

2.王某长期不学习或应付学习的思想,必然形成学习和教育缺失,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安全观念、缺乏危机感和责任感。

3.班组管理缺失,没有养成团结、奋发、有为的集体主义精神;

存在一种自由散漫的工作作风,得过且过;

不敢与歪风邪气作斗争,正不压邪。

4.对安全没有敬畏之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混日子,没有认识到安全隐患的严重后果,思想意识极差。

三、责任认定

2.王某,当班期间脱岗、睡岗,严重违反了六条禁令,是造成油库无人值守的直接责任者,应负直接责任。

人为损坏巡检器,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四、处理决定

经油库领导班子于201X年7月9日会议研究决定:

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而且长此以往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之规定,员工违反《禁令》,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对脱岗、睡岗的直接责任人王某给予行政处分,最轻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鉴于责任人积极悔过、态度端正、认识明确,切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为此,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直接责任人改正错误的机会。

决定对直接责任人从轻处理,达到警示的目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根据《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修订)》第二十条

(一)“工作期间,不遵守企业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串岗、睡岗、擅自离岗,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影响劳动效率者。

给予责令改进处理,并扣罚一个月各类奖金。

”之规定,给予王某扣罚一个月各类奖金。

2.损坏巡检器的责任:

王某承担维修费和邮寄费,给予通报批评。

五、经验教训

1.希望直接责任人端正态度,深刻反省,自我评估此事件的严重后果。

从思想上开刀转变作风,从行动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希望油库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思想根源上查问题,彻底扭转自由散漫的工作作风,彻底转变思想观

念,彻底抛弃过时思想。

3.班组长以此为契机,大胆管理,创新管理思维,制定班组现场作业管理办法,安排值班作业,在作业现场和控制室公示排班表,员工相互监督执行。

201X年7月9日

篇三:

工人擅自离岗酿悲剧,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一、事情经过

2008年6月26日下午,施工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荣昌CP5项目部在荣昌县濑溪河上建造海棠大桥的工地上吊装钢模拱架。

负责钢模拱架安装的班长被告人何兴,为吊车作业方便,解开了左岸上游水泥墩与钢模拱架连接起平衡稳固作用的一根揽风钢绳后,擅自离岗;

右岸安装钢模拱架的被告人古毓林为吊车作业方便,擅自用扳手拆去固定上游水泥墩与钢模拱架连接的一根起平衡稳固作用的揽风钢绳的螺丝,揽风绳迅速从锁扣中脱出,致使整个钢模拱架失去平衡向下游方向倾斜倒去,致使多名工人落入水中,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何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古毓林不解开另一根揽风绳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兴作为钢模拱架安装班组长,违反安全规定,擅自松开揽风绳,导致钢模拱架的应力平衡被打破,留下重大安全隐患。

且何兴漠视安全生产,在其行为导致钢模拱架上游方向仅剩对岸一根揽风绳牵引的情况下,既未将该情况告知对岸的作业人员,又未在现场密切观察,反而擅离岗位,致使古毓林拆除上游惟一的揽风绳后钢模拱架倾覆,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被告人何兴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篇四:

擅自离岗造成锅炉缺水爆炸的事故案例

1、某日某化肥厂锅炉班当班司炉工贾某听说晚上广场上会放电影,便在上班时间偷偷离开岗位回家拿木凳准备下班赶去看。

2、一个多小时后,贾某拿了木凳回到岗位发现锅炉已经缺水。

但因为电影还有半小时就要开始,贾某没有认真检查缺水程度就去开给水阀给锅炉上水。

3、几分钟后锅炉发生爆炸,贾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贾某违章操作,在锅炉严重缺水的超压情况下突然上水,这是造成锅炉爆炸的直接原因。

2、该厂管理混乱,雇佣未经专业培训取证的临时工贾某做司炉工。

而且贾某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多时,造成锅炉缺水后又违规给锅炉上水,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防范措施

1、搞好职工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搞好司炉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

2、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证司炉人员进行司炉操作。

篇五:

顶岗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承担

赵某系某供水公司抄表员,由于家中开了饭店,需要前去打理,赵某经常找邻居牛某为其顶岗去住户家抄表,根据牛某顶岗完成的业务量,从自己的工资中向牛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由于每次的抄表材料仍是由赵某交到公司,因此,供水公司一直不知道有牛某顶岗一事。

2017年6月5日,牛某抄表时,从楼梯上滑倒摔伤。

牛某认为,自己是为供水公司工作而受伤的,供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水公司则认为,是赵某雇用牛某工作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相应的费用。

那么,员工找人顶岗,顶岗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解析:

所谓顶岗就是替别人当班工作。

实践中,顶岗有两种情形:

一是本单位员工为同事顶岗工作;

二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

对于第一种情形,虽然顶岗者与被顶岗者都有违反劳动纪律的嫌疑,但是由于工伤认定遵循无过错原则,只要顶岗人员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换言之,顶岗员工在工作时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第二种顶岗情形,即关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承担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是被顶岗者赔偿说。

顶岗人员受被顶岗人之托为其顶岗,实际上系帮被顶岗人做事,发生事故应由被顶岗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单位赔偿说。

顶岗人员系在为单位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单位是顶岗人“劳动”的受益人,顶岗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单位理应赔偿。

三是连带赔偿说。

顶岗人虽然是受被顶岗人之托进行工作,但是单位毕竟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单位与被顶岗人员应当对顶岗人所受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员工顶岗工作时受伤,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单位对顶岗事实是否知悉,对顶岗现象是同意、默许还是禁止,以及发现顶岗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有关系。

关于顶岗,根据单位的态度分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

二是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的;

三是用人单位知道顶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

四是用人单位发现顶岗后已经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顶岗人再次顶岗的。

如果用人单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顶岗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顶岗人员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必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顶岗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理,用人单位发现顶岗后已经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顶岗人再次顶岗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情形,无论顶岗者是义务帮工,还是有偿顶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都应当由被顶岗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知道并且同意顶岗的,表明用人单位实际上认可顶岗者为自己“劳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顶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知道顶岗的情况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态度,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一旦顶岗者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牛某为赵某顶岗,供水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牛某的顶岗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不存在关系。

从实质上看,供水公司也未因牛某的顶岗行为而受益,不管顶岗与否,抄表的工作都必须完成,唯一的不同只是由谁完成而已。

因此,牛某在顶岗过程中受到伤害,供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赵某请牛某帮工,应当认定赵某与牛某产生了雇佣关系,理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篇六:

饮酒上岗不听指挥受伤事故

2000年2月27日,东北某制桶企业在夜班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因饮酒上岗造成右脚受伤的事故。

一、事故经过

2月27日15时左右,该企业一名临时工李某来接班,工段长发现他喝了酒,便命令他16时的班不要上了,随后安排另外2名工人代替李某上岗工作。

17时下班前,工段长巡回检查时,没发现李某在本生产区域。

21时20分,顶替李某的2名工人同时离岗去吃饭,此时设备正在运行。

饭后回来,其中一人发现此时的李某双脚已掉在慢速转动的上桶机链条里,于是立刻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并向当班领导报告。

闻讯赶来的众人花了两个多小时,才将李某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的右脚被严重绞伤。

二、事故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李某上岗前违章饮酒,这应该属于严重违章行为。

二是当李某被工段长停止上岗之后,又未经允许擅自上岗。

可以这样讲,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企业应该总结的教训,是平时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所形成的违章意识。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执行规章制度不严的问题。

据了解,该企业包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齐全,但执行得并不严格。

规章制度执行得不严格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即上岗前不准饮酒,凡是上岗前饮酒的,一律停止作业,并且给予严厉的处罚。

应注意的是,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酗酒或者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点,企业应在安全教育中讲解清楚。

二是按照制度规定,非本岗位人员和不在岗的本岗位人员不得乱动设备。

岗位工人应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非本生产区域内人员,不得在本生产区域内滞留;

在班时间不得脱岗。

按照这一规定,李某没有资格出现在生产区域,也不应该出现在生产区域,如果出现了,说明规章制度在具体的执行中存在着漏洞,这正是企业需要改进之处。

四、防范措施

一是以这起事故为教材,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章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绝不能姑息迁就,应该认识到,任何姑息迁就都是在制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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