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小贷内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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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用人机制、用人原则等;

4、负责组织公司员工调薪评审和晋升评审等工作;

5、负责起草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和岗位培训方案;

6、根据公司现状对不同层次的人员组织不同类型的培训;

7、负责公司的人事调整、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事宜;

8、负责公司人才的招聘、选拔、任免等工作;

9、贯彻执行公司的人事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10、协助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行政总监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行政部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与预算方案;

2、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3、组织、协调公司年会、员工活动及各类会议,负责外联工作及办理公司所需各项执照;

4、起草及归档公司相关文件;

5、搜集、整理公司内部信息,及时组织编写公司大事记;

6、管理公司重要资质证件;

7、组织好来客接待和相关的外联工作;

8、主持部门内部的建设工作,建设及维护内部网络;

9、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10、对控制成本的方法提出建议。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法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理论,努力钻研业务,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2、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和会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做好财会核算、监督、统计工作;

3、负责编制公司每年的支出预算和年终决算,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基金的合理使用;

4、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掌握和控制公司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5、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报账、记账、算账工作。

记账要及时、准确,尽量做到当日完成。

6、按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报销各项资金使用票据;

7、认真记好经费总账和明细账,并按月与出纳员做好对账、结账工作;

8、配合出纳员做好现金收付工作;

9、认真记好固定资产账,并做好与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对账工作;

10、分类管理好公司所有账目,全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并做好财务凭证、报表、账簿以及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类、保管工作;

11、定期检查、分析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并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

12、准确、及时地完成向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并认真做好每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审计检查的准备工作和整收工作;

13、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其他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理论,掌握会计业务基础知识,严格履行财经管理制度、廉洁奉公;

2、根据有关制度,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他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收付工作;

3、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报销单据,对手续不完备、凭证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报销;

4、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帐、银行存款帐、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

做到账目日清月结,并要经常与会计和银行核对,保证出纳、会计、银行三方账目一致;

5、按照发放工资、奖金以及各项有关补贴,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按有关规定必须支付的费用;

6、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7、经常注意各项单据凭证使用的结存情况,并及时办好添印;

8、分类管理好公司所有现金、转账账目,按时填好各种报表,并认真做好每年的财务、税收、物价、审计检查的准备工作和整改工作;

9、严格执行借款与领取支票制度,不符合手续不得发放支票和借款;

10、认真保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秘密;

11、完成领导临时分配的各项工作。

业务主管的职责

1、配合公司做好部门新员工的培训学习和平常的业务开发;

2、督促公司员工做好各自的岗位工作,努力完成每个月的业务指标;

3、经常性给公司提供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4、配合组织部门的各项活动;

5、每天必须准时开小组会,探讨解答组员工作上的疑问,帮助解决组员的业务上的难题;

6、每个月要递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总结和下个月的工作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本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自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主管财务的总经理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经理,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结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

财务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公司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检测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公司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公司财务评价;

(四)监督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制度,组织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管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定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公司管理层。

公司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以下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形成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体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面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公司应按规定留足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

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波动的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管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帐内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债务偿还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并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公司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设立,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

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资格证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借款向金融机构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机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存放资金,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行情况,明确债券,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用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买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项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定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程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帐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

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须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公司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公司的业务宣传费、委托办理手续费、预防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照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公司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支出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

除对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公司,应当纳入公司帐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律、行政法规另由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应当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与收益分配的,分配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面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持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合并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公司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如公司资不抵债时,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四十七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行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有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一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公司法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财务评级制度,并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部门考核有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的保管、使用贷款人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贷款人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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