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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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救济措施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社会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

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方面,以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实践中存在的“冷暴力”不符合此处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

  如果说肢体暴力是有形的伤害行为,那么精神暴力就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行为。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理上的创伤却往往很难得到恢复。

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它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不能因为表面上的“无形”,而忽略它的存在,轻视它的危害。

  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相比,性暴力可能更不为人所关注。

所谓性暴力是指配偶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3]。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同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义务是可以免除的。

例如:

双方已经分居,一方起诉离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一定期限内不能发生两性关系。

在上述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特别对于前者,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

因此,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在又出现了新的家庭暴力方式—经济控制,用经济控制的方式限制女性造成其依附关系。

经济控制成为身体伤害、精神心理暴力、性暴力外的新型家庭暴力形式。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理事会副主席、中华女子学院李洪涛说,近几年来,经济控制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越来越普遍,大部分家庭是男性对妻子、母亲或者女儿进行经济控制和制裁。

  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已成为另一类家庭暴力,现在是众说纷纭。

它表现为针对某人某事的严词挞伐,总是引来网民对“坏人”一边倒的谴责、漫骂、恐吓、并严重骚乱到对方的生活。

这种现象,人们形象称为“网络暴力”。

上海“媳妇网上毁谤公婆案”和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事件”是这种暴力的典型。

有专家认为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与现实中的并没有什么不同,且杀伤力更大。

在备受关注的一些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导火索往往是家庭矛盾。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

一项对陕西、广东等6省市的3577名在校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者童年时遭受的躯体、情感伤害主要来自父母,约占26%。

家庭成员中相对弱势的妇女、老人、儿童更易成为施暴对象,尤其在农村,情况相当普遍。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一位负责人日前说,去年进行的“全国农村妇女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调查”显示,有11.6%的农村妇女近一年内和配偶之间曾有过动手打架的行为。

此外,家庭暴力也不仅仅局限在现存的婚姻关系里,婚前恋爱或同居关系中也会有暴力;

离婚的女性在离婚后也有可能继续遭受丈夫的骚扰、恐吓甚至殴打。

家庭暴力也出现在同性当中。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彩虹、香港女同盟会等机构发起“同性伴侣家庭暴力研究问卷调查”,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受访者受暴力问题困扰,大部分受访者表示求助无门,令问题一直存在。

  2、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现在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苏远方说,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不力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内蒙古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逐年上升,由1997年的7.3%上升到2007年的25%,增长了3.42倍。

另据海南省妇联近年信访统计,妇女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申诉占信访量的50%以上。

其中,反映被丈夫施暴受伤的占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3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另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到2007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4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27%。

  3、家庭暴力往往是在家庭中占强势地位的人实施的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多少国家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

在美国,每5年在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于在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

每年有100万妇女受到丈夫、前夫或男朋友的虐待,需要求医治疗;

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过她们伴侣的暴力;

在英国,1/4的女性在她的一生中的不同阶段经受着家庭暴力。

  提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人们的脑海中往往会浮现出地位低、没文化、收入少的妇女形象。

但从国内一家公益性妇女热线提供的数字表明,许多高学历女性同样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摧残。

  北京红枫妇女热线去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93.4%是妇女打来的,有72%的电话诉说丈夫殴打妻子。

受暴妇女中40%以上为大专文化程度,其中10人是研究生学历。

  4、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

有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

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有辱骂、危险的;

有不许进屋、不许吃饭的;

还有性暴力,或多种形式共同运用,其手段更为残酷的。

[6]来自一份统计报告的分析显示,家庭暴力通常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家庭不睦。

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对方先提出离婚;

二是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不睦。

有了第三者,男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妻子拔拳相殴;

三是零就业家庭,生活无着落导致家庭不睦。

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

四是道德沦丧,导致家庭不睦。

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

五是赌博或酗酒导致家庭不睦。

有的男方嗜赌成性,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

六是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

以上6种情况导致家庭暴力,女方处于弱势,有的被打成重伤,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5、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

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受害人往往忍气吞声,使家庭暴力不易被暴光。

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调查取证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各个居委会、村委会对此也不愿配合;

另外,家庭暴力的手段更为隐蔽。

目前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但精神虐待、经济压制现象有所增加,家庭暴力的手段由显性转变为隐性。

  6、过程的循环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暴力侵害不是一次两次,而是经常性的,受害人或是基于害怕而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是因传统观念不愿向外人提及,或是对施暴者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另一方面,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太多的障碍阻止她们寻求帮助,觉得维护家庭的完整是妇女的责任,更多选择忍让。

凡此种种都只能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使得家庭暴力周而复始不断循环。

  7、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一向来自全国妇联的统计调查显示,全国每年有40万个家庭解体,这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说,近两年,全国妇联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量近5件,年均增加70%,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家庭本该是一个温馨的港湾,但是发生在其中的暴力事件却让人触目惊心,既不利于家庭和睦,更会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据来自吉林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

长期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孩子的暴力,即使不足以对儿童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会给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造成严重的亲子隔阂。

如今的孩子都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

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会在生理、心理上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极易产生恐惧、焦虑、抑郁、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出现违纪、攻击等行为问题。

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长大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有的甚至会敌视、报复社会,采用极端的自毁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他们在犯罪前曾经被家人“经常打骂”的有16%,被“赶出家门”的有6%。

另一项对5846份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当被父母打骂时,9.2%的孩子产生自杀的念头,18.1%的孩子想离家出走,8.4%的孩子恨不得与父母拼了,还有6%的孩子想长大后找他们算帐。

这些枯燥的数据同时揭示了一个应引起全社会尤其是为人父母的密切注意的问题:

如今的孩子具有强烈的反抗、自立意识,有时会不惜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报复施暴的父母。

前几年浙江某地一名高二的学生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其父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来自国外的研究显示,在家庭暴力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自杀概率要高出6倍,犯罪概率要高出74倍,吸毒、汹酒概率要高出50倍。

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了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的部分。

两种行为实施的主体都必须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

在主观上均出自故意,使受害人遭受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在行为方式上,也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不同之处。

构成虐待的必然是家庭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的却不一定构成虐待。

殴打、捆绑等一经实施即构成暴力;

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表现为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而虐待通常表现为谩骂、凌辱、冻饿、恐吓等;

法律后果不同,实施家庭暴力后果严重,可构成伤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虐待罪,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以虐待罪论处。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社会越进步,文明越发展,家庭暴力行为本应逐步减少,但为何呈上升趋势呢?

因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总是和人民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成因异常复杂,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虽然封建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是那些曾经作为封建阶级思想工具的封建文化并未随封建时代的结束而消亡,它仍深深植根欲人民的意识中。

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固守传统的夫权父权思想,“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他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的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的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

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

  2、从女性主义角度看,家庭暴力是男权控制的体现。

长久以来,男性凌驾于女性之上,拥有统治和惩处女性的权利,这似乎成为男性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

为什么男尊女卑的思想会一直延续到今天,并且那么有市场,即使是部分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年轻男性也有这种观念,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男性不愿失去在家庭中、社会中的绝对控制权。

所以他们才会为女性制定许多苛刻的标准,要求女人“三从四德”。

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3、受害妇女自身的觉悟不高。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受封建思想的侵袭很深,“在家从父母,出嫁从丈夫”、“妻以夫荣”、“妻随夫贵”的思想有相当的市场,甚至统治着我国妇女总数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许多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选择逆来顺受,自认命中注定,而不是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她们不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暴行无动于衷,对发生在别人身上的遭遇亦熟视无睹,她们既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又无形中成为家庭暴力的帮凶。

  4、经济上的原因。

因为长期受到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受教育的比例、程度上都低于男性。

特别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长普遍认为女孩迟早嫁人,没有必要读那么多书。

如果家中有一儿一女,被牺牲掉的、失去接受教育机会的往往是女孩。

另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如今的用人单位是“买方市场”,女性求职者往往因为因性别原因而被拒之门外。

即使女性在学习、工作能力上不输男性,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还是更愿意录用男性,这也许和女性承担着繁衍后代的使命有一定关联。

因为生育,会有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无法工作,用人单位亦担心女性会因为有家庭、孩子的负担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

男性和女性在工资待遇上也不平等。

现在,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女工纷纷下岗,失业,逐渐失去了经济上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经济上对男性的依附,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加上传统文化中夫权概念,丈夫在家庭的专制地位日益巩固,女性逐渐失去独立人格。

处于这种环境中的男性,由于经济地位上的优势,特别在现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有的男性靠自己的努力和妻子及家庭成员的支持,迅速富了起来,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作为男性所谓的“优越感”也得到了体现,于是往往会产生诸如“我是一家之主,我赚钱比妻子多,妻子是靠我养的,所以她应该顺从我”这类的想法。

他们希望在经济上、思想上控制女性,要求她们绝对服从其意志,一但发生冲突,就会恶语伤人,甚至会大打出手,往往就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所以两性共同的均衡的发展有赖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单纯地从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来研究、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针对妇女的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无疑是产生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最重要的原因。

现在一些数据显示,农村的家庭暴力要比城市的比例要低,因为现在农村很多夫妻是一起到城市务工的,双方的收入和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再加上在外人生地不熟,夫妻之间就是最好的互相帮助和依赖者,关系变得融洽。

而城市中,由于生活成本的提高,对家庭男性在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男性收入不抵开支等多方面的压力,从而对妻子产生谩骂和暴力等行为。

  5、个体因素。

个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人格因素。

人格的健全与否是影响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从心理学上讲,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大多存在暴力倾向,有一种变态人格。

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直接的关系。

的确,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例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较底,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年来高等学历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例子屡见不鲜,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教师、白领阶层和一些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且这些人所采用的暴力手段和程度有时往往会令人无法想象、令人发指。

浙江省就曾经有一位处级干部因为家庭暴力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家庭暴力并非和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关系。

在普通人眼中,高学历者往往拥有令人羡慕的学历、体面的工作、优厚的收入,近乎完美,不会用家庭暴力这种近乎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家人。

正是因为人民的这种观念,高学历实施家庭暴力才更隐蔽,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求助,也不会引起重视,当事态严重时并最终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后,人民才惊叹高学历者鲜为人知的另一面,可惜为时已晚。

综观这类高学历施暴者,多数存在性格上某些缺陷,在遇到逆境和挫折时,往往会认为她应对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负责,并不会去考虑自己或者其他的相关因素和原因,当困扰无法排解时,就将心理的怨气撒在女性身上,以此平衡失落感。

  6、家庭环境。

很多调查都表明了这样一种现象:

有相当数量的施暴者,他们本身就是生活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中。

从小看到父亲对母亲的施暴,或者自己遭受来自父母的暴力,令他们对这种暴力行为深恶痛绝。

但是由于没能从父母身上学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其在内心经过长时间日积月累的怨恨在遇到问题时,他们也会不自觉采用他们父辈分采用过的方式来处理。

  7、社会因素。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被社会所默许。

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容许和麻木,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传媒本该承担起教育大众的责任,但是在当今社会有时却会无意识地宣扬作为一个好女性的标准就应该顺从丈夫。

某些电视剧、访谈录或书刊不时地传达一种迅息:

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业,而在于家庭,把家庭搭理得井井有条,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这才是身为女性的最大成就。

媒体在潜移默化地把一些应摈弃的传统习俗深入到女性的内在观念中,它肯定了判断一个女性是否优秀的“传统标准”,尽管这些标准是那样的苛刻。

或许正如某位名人所说,男人看女人,而女人是看男人眼中的自己。

女性们努力遵守男性社会为她们设定的“准则”,却没有意识到正在日益降低对自己的评价。

在很多广告中,女性的内在价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仅仅是一具“美丽”的躯壳。

有一则丰胸的广告的宣传语是这样描述的:

只有挺起胸,你才能抬起头。

当这则广告出来后,有不少人认为有明显地带有歧视女性的意味,似乎女性所以的价值仅仅在于她的胸围是否够大,而她的学识、才干、能力等全被忽视了。

这样无形中给人一种感觉:

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让男人赏心悦目。

社会没有将女性放在一个独立、平等的位置上,也没有很客观地看待女性外表与内在之间的平衡,那么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也就不可避免了。

  社会上存在的暴力行为以及动辄拳脚相加的暴戾风气,对家庭暴力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的时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岗,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社会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人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缓解情绪的手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来自社会的及时的救助,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健全和社会调控系统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因素。

扬大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杨慧,曾参与编著《当代扬州女性》。

她认为,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增加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不稳定性。

随着社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以及网络通讯手段等现代技术的发达和普及,婚外情、婚外恋、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现象增多;

  8、道德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淡化,各种如包二奶、养情妇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大量地涌现。

据资料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有45%是因为有婚外恋。

一些男性厌恶糟糠之妻,或为了达到逼对方同意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使用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折磨妻子。

道德的滑坡,亲情冷漠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9、法律因素。

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原因。

虽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目前尚未制订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制裁缺乏有力的依据,各种规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法律对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对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干预太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

一些从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界人士和基层工作者认为,目前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中国通过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道路仍任重道远。

在我国,全国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在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巨大的贡献,但仅仅依靠妇联并不能有效保护妇女,福建省厦门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苏少兰说“面对疯狂的家庭暴力行为,妇联组织力不从心”她举例说,如果没有警方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难以从司法鉴定中心获得验伤报告,也就无法向法庭提供关键证据,而警方的介入,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授权,在公安的情报犯罪信息系统中内因“家庭暴力”这个统计代码,这使家庭暴力缺乏刑事语言的描述和统一的统计口径,最终影响统计分析结果和多部门信息共享。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多样,因而消除家庭暴力必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多而杂,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一是从法律方面入手,通过制定、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受害人,制裁施暴者:

二是建立一个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

以下就从上述两方面具体阐述家庭暴力的防治和救济措施。

  

(一)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1、第一次在全国性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

  2、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3、明确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

  4、重申了应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

  6、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是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强了法律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随后,在充分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重点的基础上,13个省区市修改完成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更加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更加反映突出问题,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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