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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成品保护要求

附件四: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协议

附件五:

工程造价结算办法

附件六: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附件七:

标化工地管理制度

附件八:

廉政须知

附件九:

《廉政协议》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包所有税费承包本工程。

二、承包范围:

三、工作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范围及初步图纸,完成设计深化并绘制成套施工详图及节点大样图,报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包括室内天、地、墙装饰、固定家具、厨房整体橱柜、卫生间洁具供应及安装、室内给排水、电气工程等硬装修工程。

2、承担图纸中可能遗漏的但属于该工程范围内提供所需的材料、设备、零件,并完成所有工作及服务。

3、负责完成按规范要求规定的各种材质检测。

4、依据行业惯例须承包方配合总包单位完成的工作,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

5、施工完成后的产品保护工作直至完成移交;

6、消防:

7、智能化:

8、其他补充条款:

四、本工程实际施工范围及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五、以上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划分是暂定的,在合同期内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随时调整上述工程范围或其内容,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或因此拖延施工。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履行中双方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合同报价清单;

合同图纸及目录(合同图纸经承包人盖章确认后单独装订);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

招标过程资料包括招标疑问澄清、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包括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

一、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地区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设计图纸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61-8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2001)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199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干压陶瓷砖》(GB/T4100-1999)

《陶瓷砖试验方法》(GB/T3810-1999)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GB9966-2001)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191-2005

《橱柜行业标准》

《家具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卫生洁具排水配件》

其他:

主要装饰材料及设备均需进行样品封样,承包人提供的样本、样品由甲、乙双方进行封样,并由发包人负责保管,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精装修工程实行样板先行制度,先小面积施工作为施工样板,经过必要的调整完善后,经监理和发包方确认后再批量施工,批量施工的精装修工程不得低于施工样板的标准,否则发包方不予通过验收。

二、质量保修期为2年。

三、其他约定详见通用条款第9、12、13条。

第五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日历天。

三、竣工日期:

以本工程验收合格为准。

四、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五、承包人须在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包括场地清理和竣工验收等时间。

六、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七、其他约定见通用条款第14条。

第六条、合同价及计价方式

一、合同暂定总价:

大写:

元,(小写元)。

二、土建总包的配合以及协调管理费用(照管费用),不包括在报价内,由发包人直接向总包方支付。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本合同按下列(承包方式)确定的合约模式进行计价。

1、承包方式一,即采用总价包干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包干;

1.1、合同总价包含各种材料采购加工费用以及运输费用、卸货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辅料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用、检测费用、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工程保洁费、验收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监督等)、维修费用、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风险金、水电费,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合同总价已包括工资、物料、损耗量、税项、包装、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奖金、利润、风险金及其它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费用及以达至按时及按需要完成整个承包合同。

1.3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具体合同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承包方式二,即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2.1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2合同综合单价包含材料采购加工费用以及运输费用、卸货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辅料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用、检测费用、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工程保洁费、验收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等)、维修费用、措施费用、规费、利润及税金、风险金、水电费,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3工程数量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图及现场实测予以核算;

2.4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工程数量的调整对投标总价内包干费用的影响以及中标后在履约期对承包人义务的影响(如:

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一并考虑,并须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

无论如何,今后有关工程数量的调整而引致的承包人的各类费用索偿、工期索偿等任何额外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2.5具体合同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3、措施费用〔开办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检测、二次搬运费、垃圾废料外运费、成品保护费、竣工图费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等视为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政府政策变化而调整,不会因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

5、对于在合同或设计图纸内显示材质/品牌的材料/设备,若承包人为配合整体效果使用更高品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不再追加费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更低品质的材料/设备;

在发包人允许的前提下,承包人若使用更低品质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将扣出不同品质材料/设备的差价;

6、对于合同或设计图纸内未显示材质/品牌的材料/设备唯以完全反映设计效果、符合规范要求且令发包人满意为最终标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根据设计效果需要进行选择或调整材质/品牌;

7、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8、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9、其他补充条款:

五、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

1、发包人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

2、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3、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

4、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4.2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发包人审核认。

第七条、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结算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复核,次月5日前发包人复核完成。

次月15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审定合格工程量造价的70%价款作为上月工程进度款。

三、装修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经审核后工程款的80%。

四、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

五、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

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罚款

六、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每笔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业发票,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95%前,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同时提供剩余5%保修金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业发票。

七、保修金返还:

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之日起至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申请保修金返还时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

八、承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交发包人一周后,原则上不再另补资料,若因资料不齐导致工程量少算漏算,则视为承包人给予发包人的优惠。

九、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书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高估冒算。

如核减率超过5%或有核增额,超出部分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给咨询公司,核减率在5%以内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支付给咨询公司的审计费取费标准以发包人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取费标准为准,超出部分审计费用=((核减额-送审造价*5%)+核增额)*5%,核增额与核减额不相抵扣,超出部分审计费用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造价,原则上在施工期间不付款,在结算后统一按结算价付款。

第八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部分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工期内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

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二、若由现场提供水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费用(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承包人每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自来水公司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若由现场提供电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

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次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额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四、其他:

第九条、材料厂家、品牌及供应

一、装饰材料及设备如无指定厂家、品牌,则由承包人自行购买符合设计、规范、质量要求的材料。

如发包人指定材料的厂家、品牌,则装饰材料及设备的产地、规格、品牌及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详见《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二、如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他厂家、品牌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

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超供部分的扣除价款的确定原则:

该项材料有关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即可进行核算是否超供;

超供量在应供量的10%以内,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价格;

超供量在应供量的10%以外,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再加上5%的采保费;

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损耗率的确定:

按当地定额相关项目确定;

若定额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则通过现场测定确定。

第十条、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现场监理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并提交相应的自检材料。

发包人现场代表接到通知24小时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验收自行隐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复查,其返工损失费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24小时内未进行验收也未及时联系的,承包人可自行隐蔽。

二、工程初验收:

工程初验收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的,承包人应在质量隐患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初验收达到合同要求时,由承包人提交验收时间及有关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在28天内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组织通过的验收为准。

四、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一式陆份给发包人。

第十一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联系电话:

二、承包人委派授权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现场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月不少于22天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考勤,每月累计每少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

30前、17:

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约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等)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

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否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3000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工作界面划分: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在前一期(批)开工后超过六个月,发包人仍未要求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并另行发包后一期(批)及其之后各部分的工程。

三、承包人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有权使用总包单位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总包单位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要求时,承包人需自行搭设提供,并在工作完成后拆除。

四、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五、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六、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八、除施工周转材料、设备可堆放在发包人指定现场地点外,所有其他临时设施一律由承包人在红线外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九、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规范管理。

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并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服从土建总包人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十、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内,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及国家、当地政府现行的竣工资料归档管理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接收承包人移交的合格的竣工资料后30天内签发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给承包人。

十一、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

承包人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二、工程施工期间,乙方若在当地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合同范围内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工程款5000元;

并且甲方可直接从结算中扣减。

十三、工程竣工交付后7天内,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一切施工人员、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器材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按每日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可直接从结算中扣减。

十四、因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承包内容进行分包其他单位施工。

十五、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图纸修改和增减工作量,以合理确定变更价款、工程延误事项为前提,否则视为违约,由乙方承担造成的赔偿责任。

十六、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乙方必须首先保证民工工资的发放,如因乙方工资发放原因导致民工闹事、上访,每出现一次乙方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责任。

十七、乙方必服从监理、甲方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不服从管理,与监理、甲方发生吵架、侮辱性语言的将进行500元/人·

次处罚;

如与监理、甲方、其他施工单位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斗殴的将进行个人2000元/人·

次,单位10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八、在乙方的施工范围内,在施工中若发生乙方员工、第三方人员损伤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附件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成品保护要求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使用部位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质量等级

备注

 

以下成品保护措施在竣工验收交接前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装饰材料在运入工地现场后,需妥善予以保护。

各种卫生器具要用聚苯板、木板等加以覆盖。

堆放场地地基须平整、洁净、干燥、牢固、排水及通风条件良好、无污染,小型而比较贵重的预制成品或半成品,如木制品、铝制品、金属配件、装饰用成品等宜在室内堆放。

须根据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先后次序等条件,有计划分开堆放,堆放须平直、整齐、下垫枕木或木枋,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应做好对原材料的防腐、防霉、防污染、防锈蚀等防护措施,叠高堆放的预制品须加设支撑,以防倾覆。

对容易被碰撞的墙阳角和门口部位,应做好水泥砂浆护角,提高物体本身的抗冲击能力,或采用1m高木板保护,以免碰坏。

施工部位己装的门窗,己施工完毕的地面、墙面、窗台等应注意保护,防止污损,要及时清擦干净残留在门窗框上的砂浆。

抹灰、涂饰操作时注意保护好墙、顶棚的预埋件、预埋线管、木砖、暗盒、预留孔等。

在室内运输过程注意保护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及操作过程中保护好门窗框扇、踢脚板等成品,避免损坏和污染;

地面铺贴:

9.1地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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