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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5.9

6.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002.8.31

7.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01.01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奍、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8.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水污染)NO.HY-4.3.2-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01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8.01.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7.01

同上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284号

2000.03.20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噪声污染)NO.HY-4.3.2-01

1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1991.01.01

1.1厂界噪声标准值:

IⅡ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1.2.2I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4.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1994.03.01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固体废弃物)NO.HY-4.3.2-01

16.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03.01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1998]

089号

1998.07.01

HW08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HW16 感光材料废物

1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10.01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第五十八条: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21.

5号、7号废旧干电池不再专门回收

2006.03.13

普通的一次性5号、7号干电池将可以和其他生活垃圾一起被直接扔进垃圾筒。

22.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6]

34号

2006.03.17

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固体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23.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2006.03.18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化学品管理)NO.HY-4.3.2-01

24.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12.15

第九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

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民防和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25.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

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05.08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03.15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

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农业部第199号公告

2002.06.05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8种)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19种)

三、限制使用的农药(2种)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9.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10.01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

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

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3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11.01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1.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2006.04.01

第三条(单位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

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

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能源、消防管理)NO.HY-4.3.2-01

32.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1998.10.15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33.

绿色采购标准

2006.02

第2章环境管理物质名单

2.1含有禁止物质

2.2含有削减物质

2.3制造时限制使用物质

第3章环境管理物质的限制内容

3.1关于含有的政策

3.2含有禁止物质的处理

3.3含有削减物质的处理

3.4制造时使用限制物质的处理

第4章对供应商的要求事项

4.1在商品·

零件中含有的环境管理物质的遵守

4.2在商品·

零件制造时的环境管理物质的遵守

4.3禁止物质非含有的保证

4.4零件·

材料的构成材料及化学物质调查数据的提出

4.5对环境管理的方法

第5章补充说明

5.2关于环境管理物质含有的政策和例示i

5.4蒙特利尔协议书对象物质

5.5例示物质名单

5.6含有禁止物质的主要部位和用途

第6章供应商用资料

6.1禁止物质非含有保证书

6.2含有禁止物质例外申请书

6.3关于对环境管理投入的调查表(格式3)

34.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

15号

2007.05.23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

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35.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1989.10.01

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9.01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环境保护法规清单(综合法律、法规)NO.HY-4.3.2-01

39.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07.01

第三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4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10.01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42.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08.16

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

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4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第十九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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