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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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110

易贡乡

90

玉普乡、玉许乡、多吉乡

70

倾多镇、古乡、松宗镇

50

扎木镇

20

(2)区内往返交通补助

区内往返交通补助包单位:

起始地名(往返)

非地/市区往返增加额

起始地名

金额

波密至八一

400

300

波密至拉萨

930

波密至日喀则

1010

500

波密至山南

波密至那曲

900

600

波密至昌都

1050

波密至阿里

1610

★波密县至墨脱县、察隅县往返交通费参照波密至巴宜区执行,不享受非地/市区往返增加额300元。

(3)区外往返交通补助

区外往返交通补助单位:

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波密至成都

成都中转

非省会城市增加额

金额

四川

4,000

成都

海南

成都至海口

1527

黑龙江

成都至哈尔滨

1,252

湖南

成都至长沙

854

北京

成都至北京

1012

上海

成都至上海

1085

天津

成都至天津

996

重庆

成都至重庆

408

辽宁

成都至沈阳

1201

吉林

成都至长春

1,172

河北

成都至石家庄

920

山西

成都至太原

756

河南

成都至郑州

山东

成都至济南

952

云南

成都至昆明

609

江苏

成都至南京

安徽

成都至合肥

826

江西

成都至南昌

湖北

成都至武汉

743

浙江

成都至杭州

1095

陕西

成都至西安

560

福建

成都至福州

1076

甘肃

成都至兰州

广东

成都至广州

993

青海

成都至西宁

677

贵州

成都至贵阳

545

内蒙古

成都至呼和浩特

940

新疆

成都至乌鲁木齐

1,159

广西

成都至南宁

774

宁夏

成都至银川

890

(4)市内交通费(出差、参会)。

各地市区内(如:

拉萨市、林芝市等,含内地)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70元包干使用。

★超出一周部分或单位派车,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住宿费规定

旺季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淡季时间为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是统一安排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

职别

职级

项目

区外住宿费上限

区内住宿费上限

拉萨市区及各市行署所在地

县府所在地

旺季

淡季

550

750

450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425

350

260

单位:

元/人.天

★通麦小集镇接待住宿参照县府所在地执行。

第四条伙食补助规定

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按规定标准包干执行:

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

单位派驻内地长期工作、有固定住宿场所的工作人员派驻30天(含30天)以上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超过50元。

凡是统一安排就餐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出差(考察、参会)与学习(培训)

1.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食宿费按文件规定予以报销。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自然天数计发(区内包干)。

2.单位安排干部职工出差或上级业务部门安排考察,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交通费按实际考察路线区外凭票报销,区内包干路费报销。

考察方案内食宿标准不得超出文件规定。

3.参加各级会议参照出差执行。

4.学习(培训)报销规定

(1)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食宿和交通凡是统一安排的,一律不予以报销。

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干部职工,一律不予报销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2)学习培训时间在30天以内的,每天伙食费补助50元;

30天以上的,每天伙食费补助40元(需要学习单位出具学习时间证明或文件,以及相关伙食费补助情况说明)。

长时间学习培训,学习培训部门提供住宿并收取住宿费的,可凭住宿费票据报销,超出报销规定的部分费用自理。

(3)由区党委、市委组织部(人事部门)选派到区内、外各级党校、干部管理学校、行政院校和大中专院校、部门所属的干部院校(班)参加全脱产学习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干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可报销学费、考察费及交通费(学习期间凭票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中途往返费用自理:

区内包干报销)。

(4)凡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并经组织审查同意后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各类成人院校脱产学习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学习期为两年以上的(含两年),学习期满获得毕业证书的,可报销50%学费(需学校学费收据)和在规定标准内凭票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他费用自理。

(5)函授学习的,学习期满获得毕业证书的,可报销50%学费(需学校学费收据)。

★波密县各级干部职工出差(考察、参会)与学习(培训)时,如若产生绕道情形的,其绕道车、船费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部分个人自理,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干部职工下乡补助费报销规定

工作人员到附近县乡工作当天可以返回,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50元,乡镇住宿费标准不分淡季、旺季均为100元(通麦小集镇按照200元标准)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凡是统一安排食宿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干部职工加班、维稳(值班)补助发放规定

1.波密县行政事业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加班3小时的发放补助45元,超过3个小时的每个小时补助15元。

每天加班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

2.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区、市、县各类维稳节点设立维稳值班,按月报销维稳补助;

也可根据单位内部安保情况设置内部值班。

各类派驻人员每人每天生活补助30元,其他一切费用自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

以上凡是统一安排就餐的,均不予以报销。

各单位、各部门维稳补助经费解决渠道:

一是值班人员维稳补助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解决,有维稳经费的单位从维稳经费中解决;

无维稳经费的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解决。

二是县安监局安排的加油站值班,值班补助从年初预算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八条新生录用、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报销规定(住宿与交通凭票)

(一)新生录用(录用之日起1年内有效)

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西藏自治区统一录用的干部职工,可按照交通费规定根据报到证报销1次学校至工作地单边交通补助(区内院校包干)。

(二)工作调动

干部职工因调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工作调动批复之日起1年内有效)

1.跨省(自治区)调动规定:

干部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调动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司局级和相当职务人员4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县处级和以下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

2.西藏自治区域内调动规定:

干部职工凭工作调动相关文件按照交通费规定包干报销1次原单位至工作地单边交通补助。

(三)离退休

干部职工离退休安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原单位报销,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离退休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司局级和相当职务人员4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县处级和以下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

(离退休批复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九条:

疗养相关费用报销规定

波密县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疗养,

1.在职干部职工:

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1次往返途中产生的住宿、交通和伙食费,经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疗养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疗养组织单位负责报销。

2.离退休干部职工:

疗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从波密县老干部局退休人员参观疗养经费中报销(疗养期间和往返途中)。

3.全县疗养组织单位注意:

组织疗养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标准内执行。

第十条:

接待审批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人数的1/3,按照每人每天110元的接待标准,无上级文件、电报、公函、电话(需做笔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大型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制定接待方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须严格制定公车台账:

车辆使用台账、车辆维护台账(轮胎更换单独建立台账),车辆使用台账包括驾驶员姓名、使用对象(姓名、职务)、车辆去向(出差、下乡)、车辆行驶里程、用途和油料使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流程

(一)单位公用经费(含预算内专项工作经费)

办理流程:

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报支。

(二)预算内专项经费(不含专项工作经费)

1.借支

金额≤10000元,单位申请并填写借款单→单位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借支;

金额>

10000元,办理流程: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会计审核借支。

2.冲账(报销)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报支。

(三)上级部门下达专项经费

金额≤10000元,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并填写借款单→单位负责人签字→财政部门审核签字→会计审核借支;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财政部门审核签字→会计审核借支。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签字→财政部门审核签字→会计审核报支。

(四)各类惠农资金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兑现惠农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制度,资金上卡(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借支。

具体办理流程需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余参照预算内专项经费及上级部门专项经费审批流程办理。

(五)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照单位出差实报实销的形式从单位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原则上前期不再进行借支。

如确需协调项目的前期大额资金支出,参照以下流程。

单位申请并填写借款单→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领导签字→财政局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借支。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领导签字→财政局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报支;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分管县领导签字→县长签字→财政局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报支。

(六)项目拨款

项目拨款流程参照基建财务项目拨款单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报销时限

1.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出差、学习、培训等,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各单位驾驶员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后不再办理相关报销。

2.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其余账务报销必须在两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月后不再办理报销。

3.所有借支,必须在借款之日起3个月内冲账,过期将扣取借款人工资。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1.即日起废止(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出生当年可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次年及以后不再报销此类费用)此项规定。

2.波密县财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制年初预算,各单位、各部门公用经费和接待经费等费用一经年初核定,当年一律不作任何调整。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联系农牧民群众中“结对、认亲、交朋友”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单位经费中报销。

强基惠民中为民办实事经费使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强基惠民资金使用规定,违者一律不予报销。

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合法正规原始单据,同时附派出单位(上级文件、电报、公函、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大额现金方式支付。

5.各单位、各部门报销洗车费时,必须出具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店名等台账清单。

6.各单位、各部门资金借支或报销必须由财务人员进行办理,未设财务人员的单位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单位主管(特别是财务负责人)除签批审核外,不得经手具体经办过程。

7.各单位、各部门电子票据等相关设备(含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必须清楚,不可使电子票据等相关设备闲置。

8.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两万元(含两万)以上资金采购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冲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各单位、各部门承担;

两万元以下资金各单位、各部门采购时,(最少2人)以上签字采购并出具相关手续。

各单位、各部门采购的资产到位后两周内,所采购资产必须严格登记,导致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去向不明,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同时缩减单位公用经费额度。

9.各单位、各部门各类报(销)账一律实行转账汇款,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10.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波财资字〔2015〕1号)进行处理,导致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或去向不明,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同时缩减单位公用经费额度。

11.各单位、各部门:

凡是违规借支,一经发现,均视作套取财政资金处理,并上报县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问责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经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单位主管(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应对报销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报销审批制度不严的;

2.虚报冒领各项经费的;

3.不按规定报销的;

4.转嫁经费的;

5.非法占有、挪用、拒不归还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情节较重的,上报县相关部门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郑重声明

1.波密县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一切国有资产归波密县财政局管理。

2.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对财政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林芝市财政局下发的各类文件不得隐瞒,须及时通知波密县财政局领取。

因隐瞒或未及时通知县财政局,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全县各级干部职工造成工作困难和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我局概不负责。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委、县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中共波密县委办公室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波密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的通知》(波县委办〔2014〕19号)同步执行。

凡与《中共波密县委办公室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波县委办〔2014〕19号)相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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