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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l国际法概述

l国际法主体

l国际法律责任

l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l国际法上的个人

l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l条约法

l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l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国际法概述

1.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益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产生和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主要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

3.国际法编撰的概念

国际法编撰,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侵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国家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2)国际法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借用国内法的概念的;而国内法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

(3)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法;在民商事范围以外,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国际法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包括①主权国家、②国际组织、③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2.国家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作为国家,必须具备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等四个要素;

(二)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即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

(2)复合国,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加盟共和国等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国家;

(3)永久中立国,即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限制;目前的永久中立国是瑞士和澳大利亚;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即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即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4)管辖权,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四)国家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除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五)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定,并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六)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七)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家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八)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3.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二)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

(1)完全成员,即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的成员;

(2)部分成员,即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构工作的成员;

(3)联系成员,即在国际组织中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

(4)观察员,即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的成员;

(三)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

(1)决策机关,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全体成员组成,一般称为大会;

(2)执行机关,由少数人员组成,一般称为理事会;

(3)行政机关,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由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统称为秘书处;

(四)联合国的概念

联合国是一个以集安全、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基础的维持国际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宗旨为四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五)联合国家主要机关

(1)联合国设立了6个主要机关: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2)安全理事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常任理事国是不经选举和永久担任的,目前有中、俄、美、英、法等5国担任;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任;

(六)联合国的表决程序

(1)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对于实质性事项的表决,则需要2/3以上通过;实质性事项包括:

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建议、理事国的选举、会员的接纳开除中止等;

(2)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对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任何9个以上理事国可决票通过;关于非程序的实质性问题,必须有9个以上的理事国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才能通过;只要有1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其决议草案或提案就否决,但弃权不认为是一种否决;实质性事项包括:

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决议、会员国和秘书长推荐等;

(3)对于联合国新任秘书长的选举,由安理会采用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通过后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再有联合国大会以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通过后任命;

(七)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社、经、文、教、卫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三.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指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国和受害国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1)国家不当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该国实施了国际不当行为,而不管有关行为是否给他国造成了实际损害,也不管行为国是否有主观错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当考虑行为国家的主观错误;即对国家不当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2)在特殊情况下,一国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当性可以因国际法的规定而被排除,该行为因而可不被视为该国的国际不当行为;应当排除国家不当行为的6种情况有:

同意、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危难、紧急状态、自卫;

(四)国家责任的形式

其行为主要有:

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道歉、承诺并保证不重犯、补偿损害结果、限制主权;

四.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4部分构成,包括:

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二)国家领土的主权

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具有最高所有权,对领土上的人和物具有最高管辖权;

(三)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的取得方式有: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而现代国际法上的取得方式有:

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四)边界

(1)边界的形成有3种情况:

历史边界、条约边界、继承边界;

(2)边界的划分方法有3种:

几何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自然划界法;

(3)划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2个阶段,即定界和标界;

(五)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边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3)边境土地的利用

(4)边境居民的往来

(5)边境事件的处理

(六)界河的利用制度

(1)沿岸国对界河均有使用权,该权利以不影响邻国利益为限;

(2)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可能引发水流特性改变,应征得邻国同意;

(3)垂钓和捕捞一般只能在本国一侧进行,如果在整条河进行捕捞则需征得邻国同意;

(4)沿岸国在界河的主航道有平等的航行权,但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未经邻国同意不得在邻国停泊或靠岸;

(七)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2.海洋法

(一)领海和毗连区

(1)领海和毗连区的概念

①领海为连接国家领土和内水一带的海域,其中内水是指向陆地一侧的水域;我国的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②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我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到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2)我国领海的主权范围

我国对领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主权范围包括:

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3)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通行制度

①非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时,不需要批准,外国军用船舶则不享有此权;

②外国潜水艇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③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传播在通过我国领海时,违反我国法律的,由船旗国负国际责任;

(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领海的科研或作业制度

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科研、海洋作业等活动,必须经过我国批准;

(5)外国航空器通过我国领海上空制度

外国航空器,不论上民用还是军用,都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必须根据两国的协定协议或经过我国的批准;

(6)我国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的范围

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的范围仅限于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等特定事项,而不是任何违法行为;

(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我国的的专属经济区,为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②我国的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为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而底土;如果从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的,则扩展至200海里;

(2)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①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勘查、开发自然资源等活动行使主权;

②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设施、机构等行使管辖权;

③对在大陆架上的钻探活动享有批准权;

④对在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批准权;

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权

⑥可行使登临、检查、逮捕、扣留、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⑦可行使紧追权;

⑧对于被逮捕的船只及船员,在提出保证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对于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渔业法规的的处罚,如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迅速通知船旗国。

(3)其他国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①航行、飞越的自由;

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必须经过我国同意;

③其他与上诉自由有关的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

(三)群岛水域

(1)群岛水域的概念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完全派他的主权;

(2)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①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群岛水域的权利;

②群岛国家可以在群岛水域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

(四)国际航行海峡

(1)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航行海峡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适用国境通行制,即对于在规定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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