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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考核工作方案多篇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

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

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

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

其中,列入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

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第四名以后各奖励5千元;

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单位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市、区县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全市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搞好节能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

河北省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管理,确保节能工作任务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是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措施。

建立科学的节能工作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制定节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对象

省建设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节能工作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每年初,根据厅工作整体安排,确定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节能工作任务,并列入建设厅年度质量目标责任

制。

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也列入厅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节能工作纳入厅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一并进行。

(二)设区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对各市考核结果实施量化,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成绩由全省建筑节能检查情况(占30分)、平时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占20分)和年终工作考核(占50分)等三部分构成。

年终工作考核通过听取汇报和查看有关资料对建设系统有关主管局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内容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1、贯彻政策法规情况。

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地方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3)研究出台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及执行情况。

2、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1)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2)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使用情况;

(3)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情况;

(4)可再生资源利用情况。

3、监督检查情况。

(1)建筑节能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

(3)

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及成果推广情况。

4、宣传培训情况。

(1)组织开展节能周活动情况;

(2)组织或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情况;

(3)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建筑节能工作情况。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面。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情况。

6、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节能50%标准执行情况。

(2)“禁实”情况。

(3)建设部、省建设厅或各市确定的其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奖惩办法

对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局,省建设厅予以通报表彰,对位列前三名的市给予物质奖励;

对未完成节能工作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局及有关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

在建设厅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列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的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负责人不得被评为本年度先进处室(单位)及先进个人。

第三篇:

XX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

公司XX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基本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2、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领导小组,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3、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的检查与维护,保证完好,及时送主管部门检定、校验。

4、建立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每月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建立和完善能源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耗定额管理,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6、制定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为保证公司目标完成的部门指标,并分解到工段、班组,定时检查与考核。

7、加强节能教育,增强全体职工节能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节能减排氛围。

二、重点工作目标

1、总指标:

以XX年度能耗数据为基数,实现全公司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1.5%以上。

2、分解指标:

两分厂能耗指标,分别为:

机加厂吨成品件电耗:

670kwh/吨成品

精铸厂吨铸件综合能耗为:

1.21吨标煤/吨铸件

注:

1、指标制定主要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任务指标,同时参考XX年两分厂实际完成的能耗数并结合XX年生产经营计划而定。

2、每季度统计分析、考核,全年进行统算并奖惩兑现。

三、考核与奖惩

1.各部门要根据目标责任书,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对节能目标进行层层分解与细化,定期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与分析。

2.公司设安部、综管部负责组织对责(请继续关注好)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经公司确认,若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分别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工段长1000元、700元、400元的奖励;

未完成指标的,分别给予相关人员600元、400元、200元的罚款,奖励资金由公司拨付,罚款也归公司。

四、说明:

1、生产经营稳定时,超额完成指标的,追加奖励。

未完成指标且差距较大时,追加罚款。

2、本方案归公司解释。

XX.03.21

第四篇:

节能考核方案(资料)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经贸局毕节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通〔XX〕4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经贸局牵头制订的《毕节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毕节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XX〕2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XX〕32号),参照《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黔府发〔XX〕2号),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由省政府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以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二)对地区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根据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总节能量目标,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和工作任务为考核内容。

四、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由地区行署组织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地区发改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建设局、地区统计局、地区质监局、地区科技局等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管委会)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地区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地区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管委会)节能日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

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地区行署。

对各县市(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和省节能办考核。

3、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同时报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

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管委会)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

--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千家企业报省节能办,同时抄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由省节能办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XX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定后,交由地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地区行署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地区行署暂停对该县市(管委会)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报。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月内,向地区行署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

整改不到位的,由地区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管委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由地区行署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有关产业扶优政策,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管

委会)。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管委会)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以上考核奖惩从XX年度开始,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发布部门:

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

XX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

XX年10月20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

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抚宁县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对各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14个乡镇、管区。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节能工作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3分)

(1)建立节能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

(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并有文字依据。

(2分)

2、乡镇、管区自身节能工作开展情况(3分)

(1)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

(2)人均用能量比上年降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计2分。

3、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4分)

(1)组织推广节能灯具。

(2)每推广XX支加0.5分,最多计3分。

4、淘汰落后产能及控限电工作开展情况(8分)

(1)协助县工信局完成辖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加1分,没有淘汰任务的乡镇、管区不减分。

(2)完成辖区内非法生产企业关停任务得4分,未全部完成1

的乡镇按照关停非法企业个数占全部关停任务的比例得分。

(3)完成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限电任务得3分,未全部完成的乡镇按照完成限电任务企业个数占全部限电任务的比例得分。

5、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2分)

(1)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

(2)积极主动开展节能培训工作。

三、考核程序

1、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年终一次考核的办法进行,对乡镇、管区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按得分多少进行排位。

2、通报考核结果,并将此作为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管区全年工作综合考核中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乡镇、管区要高度重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违纪,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比资格,按排名末位对待。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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