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备案修改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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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内容:
包括商办综合楼、高层住宅楼及一栋商业会馆等建筑物的建筑门窗工程。
(4)建筑面积及层数:
商办综合楼建筑面积约65985.00平方米,地上1~3层裙房,地上4~24层主楼,建筑高度约109.5米;
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为18666.00平方米,层数为地上26层,建筑高度约94.0米;
商业会馆为地上三层。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汇京国际广场范围内的建筑门窗,需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和《汇京国际广场建筑门窗及外装饰工程技术说明书》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铝合金排窗;
(2)对外出口门(含五金、锁及拉手);
(3)入口雨篷(含雨篷钢构);
(4)通风百页窗及装饰百页窗;
(5)LED屏幕铝板包框(不含屏幕);
(6)广告框;
(7)不可预见工作量;
承包人需完成上述全部内容的深化设计、材料供货、运输、加工制作、安装、检验、试验、测试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按完全交付使用的原则,承担以上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3、承包方式
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和包保修的专业承包方式。
4、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现场施工时间)为180天,工期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并要求不得影响汇京国际广场整个项目的竣工日期。
汇京国际广场进度节点完成时间:
商办综合楼结构封顶2012年3月20日
高层住宅楼结构封顶2012年4月8日
结构中验及优质结构评比2012年4月20日
塔吊拆除2012年3月20日
门窗及外装饰安装完成(包括验收)2012年11月30日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建筑门窗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确保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上海市白玉兰奖标准。
6、合同面积
合同暂定面积为21852.6㎡,其中:
断热铝合金玻璃排窗为888.25元/㎡,断热上悬窗865.4元/㎡,断热推拉门1012.28元/㎡,夹胶玻璃栏板1300.41元/㎡,铝合金百叶隔栅1234.97元/㎡
7、合同金额
暂定金额(大写):
贰仟零柒拾伍万元整(人民币)¥:
20750000.00元
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的28天内,且发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拨款后3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价的1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不扣回,抵作工程款。
9、工程量的确认
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递交当月的工程量报表给本工程的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投资监理工程师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14天内复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复核确认后,安排资金付款。
对已施工完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确认。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
9.2工程量确认中存在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先按照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执行,相关争议待工程结算时一并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不得以对工程量确认及相应的付款有异议为由,拖延或停止施工,否则由此所造成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10.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每月支付经发包人复核的已完工程量的70%,至竣工时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的85%;
待承包人提供全部的竣工资料且工程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
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工程结算金额的5%留作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无息付清。
发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专项工程款扣除由发包人代为支付及应其他应扣除款项后在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
10.2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相应的请款通知及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0.3工程进度款汇入承包人帐户后应专款专用,一旦发现占用工程款,导致材料、设备、人工费用支付不到位,发包人即停止付款,由此发生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或从应付工程中扣留相应款项: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明显违约行为;
(2)工程实际进度明显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
(3)工程进行中,有承包人应当负责的赔偿事件,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得解决的;
(4)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或用工纠纷等。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本合同中的“发包人”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合同中的“工程师”均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2本合同中的“建设单位”为上海汇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4本合同中的“承包人”为上海玻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1.5本合同中的“设计单位”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本合同中的“监理单位”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均称为“监理工程师”;
1.7本合同中的“投资监理单位”为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监理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均称为“投资监理工程师”;
1.8本合同中的“顾问公司”为:
上海泰亘装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
2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同协议书。
3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
3.3适用标准和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和施工图纸,不同标准、规范内容不一致时,应适应标准较高的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执行。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签订合约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6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本工程图纸未经建设单位、顾问公司、发包人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提供、泄漏给第三人使用、查阅。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姓名:
马明彦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委托的职权:
见施工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建设单位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另外向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授权书。
(2)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涉及工期的调整、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签证变更及技术核定、工程量的确认等,均需经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方为有效。
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投资监理工程师
职务:
项目总监
见投资监理合同.。
5.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夏勇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1)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力,具体职权按发包人的书面授权书为准。
(2)除发包人另外有书面授权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事后追认外,发包人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的任何文件上签名时,仅表示为发包人收到前述文件并非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的经济签证无论所涉金额大小、或涉及工期调整的、或引起工程范围扩大或缩小的、或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签证,除应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工程师)签字外,还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签证,否则不可作为结算依据。
如有人员变动,以另行书面通知的人员为准。
7承包人建造师
7.1本工程的建造师
职务:
一级建造师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全部职责,代表承包人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联系函等文件,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管理部章后递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转交给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如由其他人员代签或未加盖项目管理部章的,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可视为该文件无效,并有权拒收。
建造师保证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必须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协调会、例会等,否则将按5000元/天(次)处罚。
8发包人的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进场施工前七天。
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对于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予以确认,承包人开始施工的,视为承包人认可现场已具备全部施工条件且承包人有责任维持施工场地处于具备施工条件之状态。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A、发包人负责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管理与配合,承担总管理、总协调、总监督、总配合及总进度控制的责任,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承包人进场施工和工程完工时间。
迅速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给他的工程指令中有关承包人工程的部分传送给承包人,承包人应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B、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已在现场设置现有的设施,这些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
a、在双方已事先确认的现场设施使用计划情况下,向承包人提供在工地上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专门操作人员,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
另外,利用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协助承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政府管理部门关于施工时间的限制规定;
b、在施工现场为承包人合理安排场地以供承包人自行建造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之用;
c、发包人作好安排,以便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d、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调试所必需的用电、用水接驳点,包括在每二层楼面提供不少于一个用电、用水接驳点;
e、向承包人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f、允许承包人合理使用发包人在工地内现成的棚架等辅助设施。
g、允许承包人合理使用发包人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h、负责整个工地的照管和保安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承包人对已完专业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其中包括防火、防风、防雨等措施;
i、负责清理由承包人堆放至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
j、在混凝土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的尺寸相符,如有矛盾,须通知承包人、顾问公司、建设单位以作修改;
k、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
l、用水、水泥、砂、聚合物等材料进行所有门窗框填充工作;
m、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使邻近的工程受到破坏,由责任方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应在使用前确认该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承包人未在使用前提出异议的,则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安全性。
由于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垂直运输设备等设施设备延期拆除的,承包人应按市场租赁价格支付给发包人。
C、对于因预留、预埋而降低了结构整体强度的,发包人需与设计单位联系以获得解决办法,并负责提供拉筋,钢丝网等材料进行加固处理。
D、负责对承包人所收集、编制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及验收,确保达到政府验收备案及建设档案归集的要求。
E、承包人现场人员的综合保险由发包人统一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办理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受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的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一周内,承包人须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顾问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详细介绍深化设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汇京国际广场建筑门窗及外装饰工程技术说明书》对招标图纸做出合理的调整并重新出施工图纸,并于一个月内提交八套。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必须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顾问单位、审图部门的审查或认可方可使用。
(2)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结构图纸、认真踏勘已施工结构内容,充分考虑建筑门窗及外装饰体系对结构施工的修改和要求,进场后必须在现有结构及相关埋件情况下完成建筑门窗及外装饰相关施工内容,除非建设单位提出结构性调整,否则投标人不得就结构与建筑门窗及外装饰不统一而无法施工或发生额外费用,要求结构修改或增加费用。
(3)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就预埋件、预留洞的埋深及位置,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的技术交底和说明。
土建施工时由承包人负责完成预埋、预留工作,发包人应予配合,承包人对预埋、预留位置的准确性负责。
(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如精装修单位、智能化单位等)的施工要求,充分考虑交叉施工难度及安全性。
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在工作的相互移交、交叉施工等过程中可能会有矛盾之处,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并积极配合。
(5)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要求,在施工期间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进度统计报表等一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要求的报表或资料。
如不按时报送以上资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按期报送。
(6)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和将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
(7)如需使用发包人的现场设施,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的设施名称、使用的时间等,以便发包人可以统筹安排。
如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导致发包人配合工作出现冲突而耽误工期,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及时将垃圾与废料清理并堆放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其他工作按照《汇京国际广场建筑门窗及外装饰工程招标图》和《汇京国际广场建筑门窗及外装饰工程技术说明书》执行。
(10)开工备案等开工前期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并由承包人承担备案费用。
(11)承包方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发现有关的施工图纸或其它资料中有差错、图纸尺寸互相矛盾、专业矛盾、节点不清、遗漏、缺陷或无法施工等问题,并在实施前7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提前进行核查和及时提出问题,所造成的返工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1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或通知不合理的,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报告提出,发包人需书面回复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承包人逾期提出的,即视为认可并拟执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施工图纸及经审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做好原材料采购及检验,保证加工制作质量合格,按发包人指令及时组织人员、构件、机械设备进场施工。
且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相对稳定,如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和损失。
(14)为满足发包人对本工程工期、质量要求,承包人保证会随时按发包人指令追加现场的劳动力、机械设备的数量,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后,采取拖延或不配合的态度,并且不能扭转现场形势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直接追加劳动力、机械设备和工具的数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工程量清单单价,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承担。
(15)承包人现场作业时应做好施工场地其他施工成品和半成品、管线和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保护工作,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6)工程完工后未与发包人办理移交前,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工程在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污染、损坏、失窃的,由承包人负责自行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17)各类合同、纪要等约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各种配合,如承包人拒绝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发包人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可自行安排第三人完成,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可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质量责任和工期影响仍应由承包人承担。
(18)承包人应认真做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成品保护、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及工期的控制,并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完毕。
若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经整改认为解决存在问题的实际仍未解决的问题,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其它专业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
(19)承包人在人员进场时必须提供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全部工人)与承包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用工合同、身份证及操作证等,提供人员名册,供发包人统一办理综合保险及管理之用,否则不予进场。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和完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交或更新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名录,若发现有该名录以外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要求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0)承包人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就此接受发包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承包人有拖欠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并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发生民工上访事件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万元支付违约金;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和损失。
(21)承包人不得将该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承包人有转包、分包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和损失。
(22)在本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人员、设备及余留物料的外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此项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项。
上述承包人工作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约定现场施工安装时间为180天(不含本工程的预留预埋、工厂内制作加工时间),且承包人必须配合、满足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要求,并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具体进场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计划若有调整,重复部分工期不累计计算。
本合同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本工程特点、施工时段及有关部门规定等),应合理安排进料、加工及现场安装,确保合同工期实现。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4天。
顾问公司、监理单位、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4天内对此加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完善或调整并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
若承包人若要更改施工方案,须事先得到顾问公司、发包人和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发包人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免除或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进度之责任,由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事故及费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竣工日期作相应顺延。
但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暂停施工
工程开始施工后,建设单位决定暂停施工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
届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如出现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需要缓建的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将工程施工所不需要的人员、机械及设备撤离工地现场。
因承包人对上述工作延误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连续缓建不超过60天,承包人工期顺延,建设单位、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连续缓建超过60天的,除工期顺延外,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赔偿因项目缓建超过60天以上部分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2)如出现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需要停建的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将全部人员、机械及设备撤离工地现场,因承包人对上述工作延误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除此之外发包人、建设单位不承担其他责任。
13工期延误
1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作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进场施工条件;
(2)经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顾问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
13.2承包人应在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可能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监理提出报告。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就该顺延工期要求。
13.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政策及行政安排因素如电力限制或施工管制、工地检查、承包人原因责令停工、传染病控制等等)都不构成顺延工期的原因,且不得作为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发包人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偿、补贴的依据。
13.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其他专业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专业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期不得顺延。
13.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约定进行工期控制和管理。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0.3%处罚。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须达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并确保达到上海市白玉兰优质工程标准。
14.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认可的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经设计及顾问公司同意的深化图纸、技术核定单;
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4.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缺陷由承包人承担返工及修复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造成发包人、建设单位及其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4工程竣工验收但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和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限时整改,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