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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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法律规范。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不同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也不同。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简单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的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

现行规定如下: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预提所得税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收入的确认,包括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观。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④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给予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优惠,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可用资金。

(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②③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的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扣除项目的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遇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它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它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它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元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它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号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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