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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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
DAT术语卖方负责卸;
DAP术语卖方不负责卸货。
案例分析:
1.答:
(1)不需要,因为采用FCA术语(货交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即只要货交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所以不用承担案中的损失。
(2)采用FCA术语可以降低货物存在仓库时所面临的风险,我方如果采用FCA术语签订合同,当货物在交往上海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由我方承担。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而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一些季节性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
(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买方应承担货物装上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买方无权拒收拒付。
(2)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章
交易磋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
答: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2.
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公约》规定:
商业广告不是发盘,但若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此类广告是发盘。
3.
发盘的时效:
(1)有效期届满未被接收而失效。
(2)发盘被受盘人拒绝。
(3)发盘被受盘人还盘。
(4)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销。
(5)法律实施。
4.
(1)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4)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
5.
《公约》第21条规定,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好不延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为有效。
另外,如果再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接受仍将有效,除非发盘人好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表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6.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约因。
(4)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案例分析
美国进口上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1)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
接受一旦做出,就不得撤销。
(2)案例中“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要求用新木箱装运”并没有对发盘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因此可以理解为接受,故合同已经成立。
我方应拒绝英商9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9月1日的发盘在外商9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外商9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9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1)A与B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2)因为A的6月17日上午的发盘已经被6月17日下午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
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3)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的条件:
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第三章
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及不可争议性。
(2)商品名称必须明确。
(3)商品名称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4)名称尽可能使用国际通行的称谓。
(5)适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2)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3.答有三种规定方法:
规定范围、规定上下极限、规定上下差异。
在合同中规定了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来说,具体伸缩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
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
在采用程租船运输时,为便于船长根据船舱容积以及装载情况灵活安排,也可授权由船方来决定。
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或者船方行使。
因此,为了明确起见,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4.包装条款主要包括材料、包装方式、包装件数、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以及单件包装的数量等内容。
5.注意事项: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和费用负担的相关事项。
1.要点:
我方应考虑赔偿。
《公约》第35条规定:
货物适用订立合同时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及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要点:
外商的拒收有合理性。
我方在包装时没有严格按照卖方的包装要求,违反了合同的包装条款,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计算练习:
公量=实际毛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200*1+10%/1+8%=196.37公吨
应用操作:
唛头:
COMENTALS
BALTIMORE
JXNCR0804AM
NO.
1-1000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1.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既定的港口顺序并按相对国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
特点:
四定、一负责、承运货物灵活
计费标准:
(1)按货物的重量计收(“W”,Weight)。
在这种计费方式下,每1公吨(M/T)为1个“运费吨”,或称“计费吨”(F/T,Freight
Ton)。
(2)按货物体积计收(“M”,Measurement)。
在这种计费方式下,每1立方米(CBM)为1个“运费吨”。
(3)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中较高者收取(“W/M”)。
(4)按货物价值计收(“A.V.”/“AD
VAL”)。
(5)按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中最高者计收(“W/M
or
A.V.”)。
(6)按个数计收(Per
unit)。
(7)按议价计费(Open
Rate)
装运期是指货物装出的时间;
交货期指货物到达的时间,他们之间差一个航程。
对于实际交货方式,交货和装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象征性交货,货物装运取得单据就意味着完成交货。
3.答: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一个。
(2)优势按实际业务需要,可以采用选择港办法。
(3)对于出现港口重名的问题,比现在港口名候命注明国家,以免混淆。
海运提单(B/L,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或代理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性质与作用:
(1)货物收据。
(2)运输合同的证明。
(3)物权凭证。
5.答:
整装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
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
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拼装箱(Less
Than
Load,LCL)。
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
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
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
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6.常用的规格有两种:
20英尺和40英尺。
TEU是英文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的缩写。
是以长度为20英尺的集装箱为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际标准箱单位。
通常用来表示船舶装载集装箱的能力,也是集装箱和港口吞吐量的重要统计、换算单位。
7.
(
1)凭银行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
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4)不记名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8.
备运提单是船方或承运人接收了发货人或托运人装运的货物,但没有实际装船或没有起航之前签发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相当于货物收据。
当该备运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正式装船,或正式起航后,船方或承运人将正式签发已装船的正式提单。
1.运费=
200X100X0.039X(1+20%+30%)=USD1092
2.运费=[28X70+(20%+5%)X28+10X28]=USD2247
1.主要教训:
我们要和货运代理打交道,不管来人是谁,都应当以“公对公”的形式与其谈判,按照程序办理,如对方有特殊要求,我们可以尽量给与通融,前提是要有来人公司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要有求必应。
在选择承运人的时候,要尽量考虑节约费用,又要考察船公司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可以拒付。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装运。
但是案例中的信用证明确规定不可分批装运,而卖方却把货物分了三次进行发运,未被了信用证要求,故银行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3.要点:
尽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了每一批装运的数量,但由于货源、船舶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卖方可能无法按既定要求分批装运。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为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另外,像1000箱茶叶这样无法绝对的分为三批装运的货物,按银行习惯做法,可以将除不尽的无数放在最后一批。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复习思考: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费用包含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
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
例如:
轮船航行在大海中,因货仓着火,货物全部被烧毁,则被烧毁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危险是必须实际存在的
(2)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3)必须是为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船、货、运费三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
平安险:
除了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不包括外来风险。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包括水渍险包括平安险。
(1)错。
一切险包括了偷窃,提货不着险。
(2)错。
购买了两种主险。
(3)对。
(4)错。
附加险不能单独购买。
(5)错。
一切险包括了短量险。
(6)对。
6.“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贮存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为止;
(2)或者,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3)或者,如果货物需要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保险从开始转运时终止。
水上风险:
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的水上交通工具(海轮或驳船)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7.答:
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证明文件。
(1)大保单是正式的合同书,小保单是一种证明文件。
(2)法律效用一致。
(3)背面内容不一样,小保单少了保险条款。
(4)信用证结算不一样。
计算练习
(1)不加成投保
CFR=10000+2000=CHF102000
保险金额=10200*(1+0.0025)=CHF102255
(2)
保费=102255*(1+10%)*0.25%=
CHF281.201
(1)求CIP价值
CIP=CPT/(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0000/(1-1.1*0.0025)=20055.16美元
(2)保险金额=20055.16*1.1=22060.67美元
(3)保费=CIP*1.1*2.5‰=55.15
美元
(1)棉花为实际全损,因为棉花已失去原有商业价值。
(2)大米为推定全损,虽然遭受损失,但仍可出售获得原有价值的50%.
(1)根据船舶互撞条款,发生损失由货方进行赔偿。
如果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人赔偿,而该损失是船方过失导致,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2)拒绝无道理。
因为该货物损失是由于船方的操作失误而引起,所以承运人应当承担该货物的损失。
(3)保险公司可不理赔,因为已经超过了理赔时效。
第六章
进出口商品价格核算
复习思考
作价方法分为固定价格与非固定价格。
固定作价法指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货物价格确定不得变更。
非固定作价法分为:
(1)暂不固定价格
(2)暂定价格(3)部分固定价格或部分非固定价格。
(1)根据货源与船源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2)合理地确定商品的价格,防止偏高偏低。
(3)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或加订保值条款。
(4)价格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应明确具体。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性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3.
商品的档次、运输距离、成交数量、支付条件和汇率风险、市场需求、季节性需求的变化、贸易术语的不同、国际市场价格动态、进出口商品的类型和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
佣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也有在委托人收清货款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
包括产品数量核算、采购成本核算、出口退税收入核算、国内费用核算、运输费用核算、保险费用核算、银行费用核算、利润核算、FOB、CFR、CIF的外币报价核算
1.
(1)CIF价=22+1/1-110%*0.8%=23/0.99912=23.02美元
CIFC5%=23.02/(1-5%)=24.23美元
(2)出口商品盈亏率=22*6.2-[(160-160*3%)-30]/160-160*3%-30*100%
=8.94%
换汇成本=125.2/22=5.69
2.CIF=FOB+运费/1-(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0+5000/10000)/1-110%*1.5%=20.84美元
CIFC3%=20.84/1-3%=21.48美元
3.
M=0.024 W=0.025
运费=0.025*50*(1+30%)=1.625USD
CIF净价=15-15*0.02=14.7USD
保险费=14.7*0.5%=0.0735USD
出口总成本=100+100*0.05=105(人民币)
出口外汇净收入=14.7-1.625-0.0735=13.0015
换汇成本=105/13.0015=8.076
人民币/美元
第七章
国际结算方式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电汇简单、速度快、费率较高。
因为电汇的用时非常短,安全性高,所以成为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形式。
D/A与D/P
T/R有何异同。
相同点:
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
在D/P.T/R方式下,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方式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4.答: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向出口方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2)是一种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3)是一种单据的交易。
5.
信用证上面的条款内容是依据买卖合同上面的条款面容而订立的。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
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
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
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
6.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的信用,银行信用是用银行的信用来担保,银行信用的安全性更高。
7.
买方(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防范措施: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3)出口商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4)卖方不及时发货,买方不能及时收货。
合同中严格规定交货日期并且严格按时开立信用证。
卖方(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商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
即使出口商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买方没有及时开立信用证,所以不能及时交货。
在合同中严格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
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此时出口商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信用证的开立一定要以合同中的条款为准,收到信用证之后要仔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