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只是300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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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12.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什么保护?
法律。
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5.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1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作用是什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
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8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20.何谓伪造计划生育证明?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1.何谓变造计划生育证明?
“变造”是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改制变用其内容的行为。
2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2002年9月28日。
24.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什么行为?
违法行为。
25、什么叫晚婚、晚育?
比法定婚龄迟3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6.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答:
晚婚晚育。
27.实行晚婚晚育的有哪些奖励?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28.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什么奖励?
(1)从申请当月起之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29.《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的物质奖励有哪几种?
(1)增加假期;
(2)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
(3)退休时一次性补助;
(4)优先、优待等其他奖励。
30.《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奖励的行为有哪几种?
(1)晚婚晚育;
(2)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3)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4)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5)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1)保持了我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保障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强化综合治理,明确行政职权与管理责任;
(3)突出对生育过程的管理,加强对违法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力度。
3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七种人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3)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七种情况不再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7)其它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34.某夫妇生育了两个小孩,两小孩都属病残儿,这对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三胎吗?
不可以。
35.计划外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节育手术费用由谁承担?
节育手术费由当事人本人支付。
36.某村妇女带环后妊娠怀孕,自己到区医院落实补救措施,其费用由谁负担?
政府负担。
37.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比有何区别?
城镇居民是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个县(市、区)一个标准;
农村居民是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个乡镇一个标准。
38.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39.超生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40.《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六种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子女的;
(2)农村居民超生子女的;
(3)不够间隔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重婚生育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41.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申请分期缴纳,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不得超过3年。
4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作何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3.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多少年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制分红?
7-14年。
44.不够间隔生育的征收多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
按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方法,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5.社会抚养费一般缴纳期限为多少天?
30日。
4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
60日内。
47.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方式有哪几种?
(1)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2)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3)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4)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依法代收代缴承担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缴纳等规定。
48.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
49.哪些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
50.哪种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51.哪种情形不受间隔期四周年的规定限制生育第二个子女?
(1)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2)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3)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2.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对阻挠、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3)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4)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54.《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超生人员几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
5年。
55.哪些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56.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哪些方面的内容?
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奖励保障等方面内容。
57.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58.何谓未成年人?
指未满18岁的公民。
59.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几时开始实施的?
1999年1月1日。
6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6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还是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
62.什么是流动人口?
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异地滞留暂住的人口,或居住地处于不断变动过程的人口。
流动人口是一种临时性的户地分离的自流人口。
6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原则是什么?
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6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65.哪些公民外出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例的公民,外出前需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乡镇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6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什么?
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
6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
3年。
6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
每证收工本费5元。
6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丢失应到哪里补办?
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0.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多少天内到验证机关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5日内。
7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无婚育证明,应受什么处罚?
成年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72.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还会再次受到处理吗?
不会,在另一地不会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73.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进行处理依据什么法规?
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7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政策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75.已婚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如何报销?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76.流动人口应到哪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7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共同管理”是什么含义?
一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二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共同管理。
78.什么机关负责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79.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是以哪里管理为主?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80.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81.我国新《婚姻法》是哪年颁布的?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
并于1981年1月1日实施。
82.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83.《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84.《婚姻法》对计划生育有何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5.《婚姻法》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6.《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87.什么是重婚?
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88.《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89.为什么收养孩子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1)《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中对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及特殊的收养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收养关系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还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条件;
(3)《收养法》在总则中强调,“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并在第19条强调,“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规定,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0.何谓特殊劳动保护?
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生理特点而制定和采取的保障其身心健康、劳动权益以及保障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特别是其他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91.《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
”第26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92.《劳动法》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61条、62条、63条、7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9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4条、第7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94.《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95.何谓婚前保健?
是指男女在婚前为保障婚配双方和下一代健康所进行的一系列婚前保健服务。
建立婚前保健制度,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
96.《母婴保健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97.《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宣传教育
98.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99.怎样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100.我国确立了哪几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耕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101.我国哪年、哪个会议上首次确定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
1982年,党的十二大。
102.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中的“两种生产”是指什么?
指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
103.为什么说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二重作用?
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
作为生产者,人能创造社会财富;
作为消费者,人需要消费社会财富。
104.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人口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多;
基数大,增长快;
地区发展不平衡。
105.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什么?
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耕地少。
资源相对不足、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106.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0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什么?
生育政策。
108.社会主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包括哪几方面?
生育政策、节育政策、管理政策及奖惩政策。
109.国家建立、健全哪几项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建立、健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