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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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条设备设施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

食品预拌粉生产设备一般包括:

预处理设备(有该工艺的)、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喷码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

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四条供排水、送回风、CIP清洗及物料管道等应标明名称和流向。

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检定、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对温度有控制要求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应严格进行温度控制并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清洁作业区内的废弃物应经独立通道密闭运送。

第十六条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有需要的)、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有需要的)、灭菌锅(有需要的)、生物显微镜(有需要的)等。

第五节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

第十七条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要求执行。

设备布局应当按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交叉污染。

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预拌粉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

原料验收、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

第十八条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工序,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

关键控制工序可设为:

原料验收、配料、混合。

原料验收: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配料:

配料应实时记录并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混合:

应经过充分验证合理确定混合时间,必要时应采用预混工艺保证物料混合的均匀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实际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节人员核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要求应符合《XX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七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项制度应符合《XX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食品预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

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

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的检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出厂检验能力至少应满足感官、水分、菌落总数(有需要的)、大肠菌群(有需要的)、净含量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

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

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记录外,还应包括:

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记录,配方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记录,生产投料及各关键控制工序记录,不合格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处置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等。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产品追溯。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企业按所申请食品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样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检验项目按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食品预拌粉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

GB/T317

白砂糖

3

GB/T1354

大米

4

GB/T1355

小麦粉

5

GB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6

GB2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

7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8

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9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0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1

GB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12

GB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

GB/T5461

食用盐

14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6

GB/T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17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8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9

GB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20

GB/T20706

可可粉

21

GB/T20976

软冰淇淋预拌粉

22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3

GB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24

GB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

25

LS/T3210

小麦胚(胚片、胚粉)

26

LS/T3244

全麦粉

27

NY/T2672

茶粉

注:

本表为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食品预拌粉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检验项目

方法标准

感官要求

按照相应的标准

水分

GB5009.3

蛋白质

GB5009.5

脂肪

GB5009.6

总糖

GB5009.7

GB5009.8

GB5413.5

粘度

灰分

GB5009.4

总砷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5

总汞

GB5009.17

GB5009.123

黄曲霉毒素B1

GB5009.22

赭曲霉毒素A

GB5009.96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5009.111

玉米赤霉烯酮

GB5009.209

苯并[a]芘

GB5009.27

标签

菌落总数

GB4789.2

大肠菌群

GB4789.3

致病菌

GB2992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方法

本表规定了食品预拌粉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

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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