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岱岳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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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考核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演习演练

7.4预案实施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流程,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泰安市岱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别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建立健全运转协调、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

1.5.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有效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

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衔接市、区、镇三级预案,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1.5.5平急结合,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确保食品安全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委办公室会同卫计等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区食安委办公室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委办公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旅游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区食安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要决策;

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其他需协调处理的工作。

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相关镇街和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向市食安委办公室、市指挥部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制定应急处置工作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等制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安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卫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等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2.6.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制定救治方案,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6.4检测评估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并组织检测,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6.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6.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委办公室,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专家组。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另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做好善后工作。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并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区食安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

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卫计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对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力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保障机制;

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确保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区食安委办公室会同区卫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区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布警示信息,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后,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卫计等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卫计部门通报的信息;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其他机构通报的涉及我区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食安委办公室、卫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区卫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泰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的,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将后续收集的相关信息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镇街食安委办公室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并向上级食安委办公室报告。

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镇街食安委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镇街食安委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信息。

4.2.3报告内容

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食安委办公室、卫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疑似原因、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或个人信息(含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相关部门报告时,还应包括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1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委办公室、卫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委办公室会同卫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泰安市岱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时,应急响应要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

区政府分别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5.1.2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时,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处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责成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提供技术支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部门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农业、水务、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封存相关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3)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其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时,及时报请市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出现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达到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根据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

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针对暴露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区食安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食安委办公室等部门。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食安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部门、各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应急演练评估报告,报区食安委办公室等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区、市)级

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

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地)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县(区、市)级

附件2

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区食安委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收集信息,并进行动态分析;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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