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规范性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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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但该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

(四)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摘录、汇编;

(六)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

(七)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八)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方案,应急预案;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处理决定;

(十一)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议事机构的通知、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函,请求批准答复函;

(十二)对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十三)厅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

(十四)涉密文件以及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条厅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职能处室)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厅机关制定。

职能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提交审查与公开发布,承办职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解释等工作。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定期评估、清理与汇编,拟定管理制度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核稿、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第六条厅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定名称,标题应当冠以厅名称。

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和“公告”等,个别采用“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和“指南”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特定称谓。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职能处室具体负责起草。

涉及多个职能处室的,应由主要职能处室牵头联合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起草职能处室应当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九条职能处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后,应当在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

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权责事宜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价格管理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除内容涉及政府法制机构职责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一般不宜将省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被征求意见单位。

第十条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等,或者为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和实施的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适当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或者专家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意见;

内容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且行业管理范围具有明显局限性、管理对象较为稳定的,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及代表性企业的意见。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其他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制度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职能处室应当进行协调。

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程序,不得取代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一般在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且无较大意见分歧后开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作重大调整的,由职能处室视情况或根据省政府法制机构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职能处室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职能处室应当在协调有关单位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完善,并拟写起草说明,将起草文本及起草说明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

有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附上评估或论证报告。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负责起草或者会签的职能处室应当将起草文本或者会签文本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参照《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制定主体审核,主要把握制定主体的适格性;

(二)对制定程序审核,主要把握制定程序的完备性,对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征求处理情况应当作重点审查;

(三)对制定权限审核,主要把握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权限规定的相符性;

(四)对文件的内容审核,主要把握涉及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五)对文件制定规范的审核,重点把握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出审核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发现未按规定拟写起草说明的,提出相关意见后退回职能处室。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内部合法性审核后,职能处室除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调整外,还应当对起草说明进行调整并加载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

最终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文件制定背景、制定程序的情况说明;

(二)主要内容、拟解决问题的情况概述;

(三)主要制度、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合法性说明(重要条文和创新性内容应当进行注释或者着重说明);

(四)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可另列表说明);

(六)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或者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合法性审核后,负责起草的职能处室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一并提交厅务会议审议。

厅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负责起草的职能处室作说明,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可作内部合法性审核说明。

第十七条因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厅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厅领导同意,可以适当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确需长期执行、不能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合法性审查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与发布日期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负责起草的职能处室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进入公文办理流程。

由负责起草的职能处室将文稿送厅相关处室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会签后,送厅办公室核稿,报厅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厅领导签署,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文本以及起草说明;

(3)依据的文本,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提请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规范性文件用一个文号提请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申请复核。

职能处室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审查意见,或者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报请厅负责人签署印发规范性文件。

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印发。

第二十二条厅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由厅办公室统一编“粤海渔规”号后正式印发。

鼓励规范性文件采用以公告等特定公文种类进行发布。

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职能处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起草说明提交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厅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职能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提请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

未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厅办公室应通过厅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解读制度。

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者社会舆论对政策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等内容。

解读文本由职能处室在提请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一并提供。

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政策解读要求的,职能处室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有关政策解读一并予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可以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的政策解读专栏发布,也可以通过报纸和网络媒体、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媒体专访、在线访谈等其他方式开展。

第二十五条厅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督导工作。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落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

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规范性文件督导程序:

(1)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

(2)未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3)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

(4)存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和准确率低或者提请审查材料不完备等其他管理混乱情形的;

(5)处理群众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质疑时,未履行制定主体责任做好解释处理工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6)其他应当进行督导的情形。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未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未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有其他管理混乱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职能处室提出改正建议。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形严重的,可以提请厅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厅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省海洋与渔业厅,由职能处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厅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职能处室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年,职能处室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程序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职能处室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或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厅应当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

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职能处室应认真研究,确实存在违法事实的,应及时依法纠正;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职能处室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处室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厅代拟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渔政总队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粤海渔办〔2014〕4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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