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越峰录音各章重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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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A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合作委超高2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托开发频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
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下列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代理人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3执业规高频(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范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
失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
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发明人A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高频署名权
R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发明人5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高频定义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A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
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
的报酬。
R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发明人6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高频奖酬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R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
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
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
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
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A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中国申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请人与根据本法办理。
7外国申A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高频
请人的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区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设立有
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代理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构的设8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高频立及执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业规范下列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二)在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
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
犯罪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
托。
先申请A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较高9原则人。
A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
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
理工作。
R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
国家局R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与地方较高10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局的职频R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能划分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
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A,现有技术的定义和判定;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体(法5条和法25条);
抵
触申请的定义和判定(第22条第二款);
新颖性的判断规则(注意化学
领域,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0章)。
B,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宽限期的效力;
对同样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处理;
实用性的判断规则;
新颖性的判断规则。
C,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工业用品才能申请专利,依靠地理环境设计、艺术
品不能授予专利)。
序内容备考点频率号注现有技A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超高1术频
S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
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抵触申申请的新颖性。
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请的定触申请。
超高2义和判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频断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
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
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A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不授予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超高3专利权A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频的主题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A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新颖性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超高4判断规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频则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1、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影响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新颖性。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影响新颖性。
3、公开的任意一个数值点等于落在保护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内影响新颖性。
A第二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S54技术方案。
S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实用新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
5型保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高频
客体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
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
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技术方案:
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外观设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6计授权高频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A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S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
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
宽限期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7高频的效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
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R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A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R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
禁止重申请人。
8高频复授权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A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判断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创造性判断方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
实用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
性、创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9高频造性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判断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判断方法: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
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2、违背自然规律,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4、人体或
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
参数的方法,6、无积极效果
A第二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
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
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
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外观设檐、杯把等。
较高10计保护(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频客体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
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
然物本身;
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
图案、软件界面等。
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A,(发明和使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和单一性的判断。
B,说明书的撰写;
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C,摘要;
请求书;
外观设计的单一性(法30条);
说明书摘要及其效力(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日的确定及修改是否超范围均与摘要无关);
生物材料的保藏。
序考点内容频
号率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R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R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