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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10)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五)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六)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1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七)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的审批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的审批

1、申请

3、审核

(四)、申报材料

(1)医疗单位的书面申请;

(2)医疗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原印章及单位介绍信;

(4)使用麻醉品计划表;

(5)有关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6)麻醉品管理人员名单;

(7)采购员身份证复印件;

(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自受理之日起28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经主管行政机关签署同意申请意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核

购置(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核

审核

4、上报

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审批。

(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评审申请书;

(2)医院性质批准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年内检测报告复印件;

(5)应用CT、超高速CT、医用加速器、X刀的,须提交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6)应用CT、超高速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的,须按要求抽取并提交临床照片;

(7)申请配置设备的简要技术资料;

(8)区(市)、乡(镇)医疗单位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行文上报。

《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

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不收费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批

(三)、办事流程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和仪器清单;

(5)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7)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辐射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规章制度;

(9)换证复核提供原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审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审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5)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和技术职称(复印件);

(6)相关仪器设备及检测项目清单;

(7)曾经完成的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相关的评价报告;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职业病防治法》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审批。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

(6)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7)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21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基础卫生设施情况说明;

(4)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单位);

(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或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7)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证明;

(8)三个月内的卫生学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9)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1、《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3)场所平面图、供水工艺流程图或二次供水形式图及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情况说明;

(4)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5)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6)企业负责人及专(兼)职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证明;

(7)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8)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及所开展的检验项目一览表);

(9)三个月内的卫生学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碘盐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碘盐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碘盐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

(3)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4)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培训证明;

(6)三个月内的卫生学检验报告(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

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

(2)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和申请表。

(1)餐饮服务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单);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

(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

(5)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6)餐饮服务管理组织人员名单和从业人员持证登记表;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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