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班轮提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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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班轮提单
第四章班轮提单
第四章班轮提单
一、重点提示
(一)提单概述
(1)提单的定义: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作用:
①货运合同的证明;②货物收据;③物权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
待运提单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也不注明船名,因此,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
但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待运提单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
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货物,不得转让,银行一般不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单证。
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不填写任何内容,谁持有,谁有权提货。
指示提单分为托运人指示(TOORDER)和记名指示两种,指示提单须经背书才能转让。
(3)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
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对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因此,当出现有可能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时,托运人会出局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有:
①发生索赔时,承运人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然后承运人根据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②如果保函具有欺骗性质,则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也属无效,承运人将独自承担责任,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赔款;③承运人接受了具有欺骗性质的保函后,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会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④承运人投保,如果货损早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就已经发生,“保赔协会”不负责赔偿;⑤如果承运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接受了保函,该保函也仅对托运人有效。
(4)按不同的运输方式:
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多式联运提单
(5)按提单签发人的不同:
①班轮公司所签提单;②无船承运人所签提单。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
①预借提单;②倒签提单;③顺签提单。
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与真实情况不符,承运人签发该种提单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7)特殊提单:
①舱面货提单;②并提单;③分提单;④交换提单;⑤交接提单;⑥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则银行有权拒受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
过期提单在运输合同下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三)提单记载的内容
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①船名;②承运人名称;③托运人名称;④收货人名称;⑤通知人名称;⑥装货港、卸货港和转运港;⑦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等;⑧运费的支付;⑨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四)提单的使用
1.提单的签发
(1)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才有效。
签署的方法除了手签方法外,只要信用证没有规定必须手签,则可采用印模、打孔、盖章、标记或任何其他机械的电子方法。
有权签署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
(2)提单记载的内容是从收货单或场站收据的内容过录来的,因此,提单的签发应以收货单或场站收据为依据。
(3)提单可以一套多份正本,每份具有相同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
副本提单没有法律效力。
提单签发的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2.提单的背书
①记名背书;②指示背书;③不记名背书。
3.提单的缴还
收货人提货时必须提交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则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
提单没有缴还给承运人时,承运人就必须继续承担运输合同和提单下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无提单放货,他就必须为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实际提货的人原本是有权提货的人也不例外。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
1.《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①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②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为止的期间。
一般可理解为:
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至钩”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到脱离吊钩时为止。
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可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种。
(4)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②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
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③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7)索赔和诉讼时效:
索赔应在接收货物时提出,如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交付时已经联合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失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
2.《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
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
可以超过一年。
(3)关于提高赔偿额及制定双重限额:
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SDR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千克为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的法律地位:
将航运公司雇佣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受承运人的权利。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①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②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拘束。
3.《汉堡规则》改变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从货物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2)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
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3)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千克2.5SDR,以其高者为准。
(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4.相关规则赔偿责任比较
5.中国《海商法》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收货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①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③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3)货物交付: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六)海运单
1.海运单(SWB):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单证。
2.海运单的作用:
①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②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3.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①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②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③在作为货物收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4.海运单的特点:
迅速、简便、安全。
5.海运单的使用:
海运单是根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来签发,通常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
如托运人要求更改收货人,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人交回原来已经签发的海运单,然后再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更改了的收货人的海运单。
6.海运单流转程序:
①承运人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②承运人在货物抵达卸货港前向海运单记载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③收货人出示身份证明,并在到货通知上签名,同时出示海运单副本;④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⑤收货人结清有关费用,凭提货单办理进口手续,即可提货。
二、本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于2004年3月15日开始装运,5天后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要求,船公司以2004年4月413作为提单的日期签发提单,则该提单成为()。
A.顺签提单B.倒签提单C.过期提单D.预借提单
2.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B.不记名提单C.记名提单D.清洁提单
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B.货物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
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4.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则银行有权拒受迟于提单签发日后()天提交的单据。
A.15B.16C.5D.21
5.海运单是()。
A.货物收据和海运合同的证明B.有价证券C.物权凭证D.流通证券
6.提单收货人栏记载:
“TOORDER”,这表明()。
A.该提单是记名提单B.该提单是空白抬头提单
C.该提单收货人是“TOORDER”D.A和C
7.依据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A.装运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B.装上船至卸下船
C.船舷到船舷D.仓库到仓库
8.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