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奥运支线BT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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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标准

3、项目公司组建

(1)乙方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暂定名为中铁工程某地铁支线项目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下同);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4,000,000元;

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2006年6月1日前以现金形式缴清上述注册资本;

具体每笔资金交纳时刻为:

第一笔资金为人民币114,000,000元,在项目公司注册时到位;

第二笔资金为人民币114,000,000元,在项目公司成立后6个月之内到位;

其余资金在2006年6月1日前到位。

(二)乙方应在项目公司组建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项目公司出具项目公司承诺履行附件1《合同条件》中规定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确认书。

(三)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金额:

人民币(大写):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第二卷《BT投资建设协议合同及附件》除外)

5、投标文件的澄清

6、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将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不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一式贰拾肆份,正本陆份,副本壹拾捌份。

甲方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乙方执正本肆份,副本壹拾陆份。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刻:

2005年04月08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乙方:

公司

日期:

附件1合同条件

附件2中标通知书

附件3招标文件(第二卷《BT投资建设协议合同及附件》除外)

附件4里程碑表

附件5签发竣工证书前的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6签发竣工证书后的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

附件8京投公司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资金的担保书

附件9乙方对项目公司履约的担保书

附件10项目公司对[****公司]与[公司、公司、公司]签署的《某地铁支线BT投资建设合同》确认书

附件11****公司收购[中铁工程某地铁支线项目有限公司]股权承诺函

附件1

合同条件

第一条定义和讲明

1.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本合同条件(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给予的含义。

1.1.1文件

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列出的其他文件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步的文件。

2.“甲方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讲明以及按照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3.“投标书”指乙方向甲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股权转让价格及投融资方案文件、澄清和谈判过程中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资料等。

1.1.2人员

1.“甲方”指****公司。

2.“乙方”指其投标书己被甲方同意的当事人。

3.“”指乙方依本合同为建设工程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购该公司的股权。

4.“”指公司。

5.“指甲方拟托付的公司。

6.“分包商”指投标文件中差不多确定的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乙方或项目公司为完成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

7.“一方”或“另一方”指订立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同时包括经承诺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3日期、时刻以及期限

1.“基准日期”指甲方同意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3.“开工日”指工程施工开工日期2005年月日。

4.“完工日”为2008年月日。

指项目公司承担的BT工程完成后,通过BT工程机电设备系统测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发完工证书的日期。

5.“竣工日”指支线工程竣工甲方向项目公司签发竣工证书的日期,或甲方向项目公司签发视为竣工证书的日期。

6.“约定竣工日”指2008年月日。

7.“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起至签发竣工证书后一年。

8.“质保期”按本合同第9.1条规定执行。

9.“日”或“天”指一个公历日,一年指365天。

1.1.4证书

1.“完工证书”指甲方向项目公司签发确认BT工程完成的证明文件。

2.“竣工证书”指甲方确认支线工程竣工并向项目公司签发的证明文件。

3.“履约证书”指甲方向乙方签发的确认乙方已履行完合同全部约定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合同价格”即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包括工程投资、建设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质保期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发生的费用及合同责任期内所发生的财务费用、自有资金的收益等。

2.“支付日”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日期。

1.1.6其他定义

1.“项目”或“工程”在本合同条件中指BT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投资、建设的本BT工程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项目公司的设备除外)。

4.“BT工程”系指本合同范畴内的工程,包括其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要紧工程内容有:

施工前期预备(不含征地及房屋拆迁)、土建工程()及轨道工程、供电及一样机电系统等工程的施工、采购、安装及建设治理等。

5.“非BT工程”系指支线项目中除BT工程以外的内容,要紧包括核心机电系统工程等。

6.“支线工程”本合同条件中特指包括BT工程和非BT工程的地铁支线工程的总称。

7.“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项目公司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外表、仪器。

8.“材料”指由项目公司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资。

9.“项目公司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0.“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2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在对合同进行讲明时不应考虑。

1.3讲明

1.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包括”应明白得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3.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4法律和语言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适用语言为汉浯。

1.5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讲明的,如果在文件中显现模糊或歧义时,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第二卷《BT投资建设协议合同及附件》除外)

5.投标文件的澄清

6.投标文件

1.6通讯联络

1.不管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讲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2.不管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

3.由甲方发给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以及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发给甲方的全部文件,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传真发送。

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如下:

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公司、公司

(1)通知在如下情形下被视为差不多交付:

A.如果是采纳信函方式,则当信函通过当面交付、快递或邮寄(挂号信,要求收讫回执)交付至上述地址时;

B.如果采纳传真方式,则当收传真方确认差不多实际收到完整并能够识不的传真之时。

(2)如果甲方、乙方或项目公司对上述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作出任何细节改动,应在采纳该改动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1.7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咨询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竣工日之后的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布,然而法律要求的除外。

1.8遵守法规、规章和法律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应遵守国家或北京市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任何规章,以及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并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乙方应在合理的时刻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刻和工程竣工时刻,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中国法律。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和权益

2.1甲方的一样义务

1.甲方已托付有关单位分时期实施本工程前期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场地的预备工作由项目公司承担。

2.甲方应按照第八条规定向乙方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和谐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4.负责支线工程与十号线工程的接口治理的和谐工作,并负责BT工程与非BT工程接口治理的和谐工作。

5.在项目公司要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申请为了工程建设、融资、注册登记以及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2.2甲方的一样权益

1.甲方有权(或授权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治理有限公司)对工程的投融资、建设等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甲方的这些活动。

2.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质保期内的修理。

3.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4.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查。

5.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益。

2.3工程建设监管

1.甲方有权托付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本合同对本工程的投融资、人员构成及变更、工程招标与分包商合同签订、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施工安全、合同治理、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

2.工程建设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治理权时必须在甲方的授权范畴内进行。

此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2.4监理机构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工程监理机构,监理费用由甲方支付,监理机构受甲方、项目公司治理。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的施工图及有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

2.5设计

设计单位已由甲方托付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治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为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

设计服务合同中包括由项目公司代位履行工程初步设计后的合同治理职责的内容,此后的设计合同费用仍由甲方承担,但必须经项目公司签证认可后方能支付。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和权益

3.1乙方的一样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时刻组建项目公司、确保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的股权向甲方转让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第7.23款竣工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承诺在组建项目公司时,形成股东会决议,要求项目公司出具履行本合同条件中由项目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确认书。

3.必须同意甲方托付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在甲方的授权范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工作。

3.2乙方的一样权益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本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2.如果甲方无力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5.2款要求京投公司支付。

3.乙方能够用甲方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向金融机构以质押方式进行融资。

第四条项目公司的义务和权益

1.负责筹措本工程投资款额,按打算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

2.由项目公司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业要紧求的或合同或由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对工程的稳固、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3.项目公司应在约定竣工日前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项目公司应为该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治理、工程技术、监督、项目公司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完全明白得甲方的需求及第7.6.1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

项目公司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显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纳第十一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项目公司。

4.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项目公司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固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5.依法纳税。

6.在合同责任期内应对工程、财产和人员伤亡进行保险。

7.项目公司应按第7.21条规定配合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BT工程质量咨询题。

8.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

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9.项目公司应保证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10.项目公司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负责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外表修理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

11.项目公司应按北京市有关档案治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提供给甲方。

12.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咨询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

13.必须同意甲方托付的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在甲方的授权范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工作。

14.项目公司应在银行设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同意甲方监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项目公司须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对帐单等有关资料,以便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形。

项目公司须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形讲明,对工程有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有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施工治理过程中,可不能因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结算纠纷而阻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5、项目公司有义务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治理和和谐。

第五条担保

5.1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对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5.2京投公司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担保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京投公司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担保书。

如果显现甲方无法按期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且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按担保书的要求,要求京投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违约赔偿金。

第六条融资

1.乙方能够用甲方出具的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向金融机构以质押方式进行融资。

融资合同签署后5日内,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和向乙方及/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的贷款人必须持融资合同正本向甲方登记备案。

乙方及/或项目公司此类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除非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就已设置担保(包括质押)的内容,乙方及/或项目公司不得重复质押融资。

2.乙方及/或项目公司能够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的需要资金,其融资方案及协议应报甲方备案。

3.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及/或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同时,项目公司亦不得对外以保证的形式进行担保。

第七条建设

7.1履约保函

乙方应从第三方处自费取得一份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履约保函,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付给甲方。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及以上分行提供,应采纳合同条件附件5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保持到签发履约证书后28天。

在签发竣工证书后7日内,乙方履约保函的金额调整为1000万元人民币。

7.2工程和谐和治理

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和谐和治理工作,包括为本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的设计、勘察及关联合同单位等。

同时项目公司应与工程范畴内各有关单位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进行和谐,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并服从甲方托付的监管单位对项目的监管。

工程总体进度打算必须服从附件4《里程碑表》的规定。

7.2.1关联合同

任何其它合同,其履行与本合同有关者,或本合同之履行与该合同有关者,均应由甲方明确该合同为“关联合同”。

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有关工作和谐并为关联合同提供服务。

关联合同的承包商名称,在本项目开标之日,可能仍未确定。

项目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而对以后指定的关联合同承包商有异议。

7.2.2关联合同服务

项目公司应于合同规定的时刻,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刻,和谐项目公司与关联合同承包商的工作。

项目公司应提供关联合同承包商一切合理机会并参与和谐治理,使其能办理其工作。

7.2.3其他承包商的工作机会

除第7.2.2条规定外,项目公司应按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或甲方的雇工,凡经雇用于工地或工区邻近为办理未包括于本合同内的附属工程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机会,且不应造成不必要之不便。

7.3工程招标

1.本工程的主体结构由乙方或其中具有资质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若为联合体中标)承担。

项目公司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专业施工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有体会的企业承担。

2.项目公司在招标之前必须拟定招标方案报甲方及北京市有关招标治理机构批准方可实施,并将结果报甲方备案。

7.4分包商

项目公司应对其任何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如同项目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项目公司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其它分包商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程序,并报甲方备案。

7.4.1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项目公司或乙方承担了连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责任期限终止后仍连续存在,则乙方应在合同责任期限终止时,将分包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及相对应的权益无条件转让给甲方。

7.5质量保证

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

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项目公司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质量治理及质量保证的实施方式须符合附件3《招标文件》中第三卷《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方式办理。

7.6现场数据

7.6.1甲方提供数据

1.甲方应在投标截止日前的15天,将其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

同样地,甲方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及/或项目公司。

2.乙方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书产生阻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具体情形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3.乙方应负责核实和讲明所有此类资料。

除7.6.1第4款外,甲方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甲方应对如下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a)在合同中规定的由甲方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b)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标的讲明;

(c)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7.6.2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按照第7.6.1条规定外,乙方应认真调查地表以下条件,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对工期、费用的风险。

7.7进场路线

1.乙方应被认为已完全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项目公司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爱护。

项目公司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

项目公司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甲方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纳或其他缘故引起的索赔负责。

3.甲方不同意在修建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连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7.7.1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项目公司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专门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项目公司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7.8工程进度

7.8.1进度打算

1.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三份按中标投标文件中进度打算进行细化的进度打算,供其参考。

进度打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公司打算实施工程的程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材料与设备的运输、施工、安装、检验与测试等各个时期;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要紧事件与活动;

(c)按照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甲方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以及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打算的编制应按本合同附件3《招标文件》中第三卷《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标出最早开始、最早终止、最迟开始、最迟终止的日期及其他规定要求的书面格式。

3.项目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打算采纳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讲明给甲方备案。

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形下,进度打算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换。

若工程进度与进度打算不符,甲方可通知项目公司修改进度打算,并要求项目公司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打算并修正进度。

7.8.2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方。

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0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

报告应连续至承包商完成所有工作为止。

进度报告的实施方式须符合本合同附件3《招标文件》中第三卷《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7.9安全措施

项目公司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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