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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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质技监质发[2006]241号
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
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公告》(2006年第136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中的验配眼镜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发证。
国家局还配套下发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规定了省级发证的有关要求。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用,省局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工作一并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发证工作
1、省级发证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公告,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为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中的验配眼镜。
2、办理程序。
对于第一批省级发证的两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局按照《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5]250号)要求受理企业申请,并录入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将纸质申请材料报省质量协会许可证工作部。
审查计划由许可证工作部拟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申请单元,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核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申请单元,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证书式样。
许可证空白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下发省局,套印省局公章,由省局负责打印证书有关信息内容。
4、收费。
自2006年11月1日起,上述二类产品的审查费、公告费由企业直接向省局交纳,账户名称: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
03329-113301040005718,开户行:
农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二、关于委托加工备案工作
1、委托加工备案的管辖及工作程序。
从2006年11月1日起,省局委托各市局负责委托加工备案工作。
若委托加工双方一方在外省、一方在我省的,由我省企业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备案申请;若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委托加工双方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由所在地市局完成双方备案工作;若委托加工双方分别在我省两个地区的,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区市局提出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区市局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然后持该报告到被委托方所在市局完成双方备案。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材料种类、数量、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备案规定的,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在5日内退还企业,并说明理由。
2、委托加工备案材料审查。
委托加工备案的材料的审查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对应产品的实施细则执行,标识标注方式按照《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3、委托加工备案档案管理。
各市局要建立委托加工企业备案档案库,及时将已备案的委托加工申请书录入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将企业申请材料归档管理,每季上报一次委托加工备案汇总表(附件2)。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省级发证的两类产品企业申请受理和委托加工备案审查、审批工作。
附件:
1《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公告》
2、委托加工备案汇总表
3、推荐使用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文本基本式样
4、委托加工备案材料审查注意事项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36号
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现公告如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第一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为:
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组织上述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发证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2
市第季度委托加工备案汇总表
上报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备案时间
委托方名称
许可证号码
被委托方名称
许可证号码
委托加工产品
公正单位
公证号
附件3:
推荐使用委托加工合同文本基本式样:
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被委托方)
为发挥双方优势,开拓市场,现就甲方委托已方加工×××产品(注意要与获证产品名称、范围相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质量:
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以列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
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数量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也可以列出具体数量)。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标识标注式样:
如双方均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第一种:
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
(与营业执照一致)
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种:
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
(与营业执照一致)
被委托方厂名:
被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委托方未获得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则只能采用上述第二种标注方法。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
甲方委托已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六、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超过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七、争议的处理: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附件4:
委托加工备案审查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备案只是许可证管理的一个备案,其它事项尽量不要在委托加工备案材料中出现。
一、实行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在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除防伪技术产品外,其它产品均实行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二、材料审查
1、申请书及委托加工合同中委托加工的产品及单元规格必须与获证产品一致。
2、委托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应有前一年度的年检合格记录,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或覆盖委托加工的产品。
3、申请书及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被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必须与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地址一致。
4、申请书中委托加工标识标注一栏中只按规定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标志。
其它内容不在备案规定之内,不要填写。
5、采用推荐合同基本式样中第一种标注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双方任何一方许可证的有效期。
采用第二种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期。
委托加工备案的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三、申请材料、企业情况的核实
各市局要对委托加工双方提供的备案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不管采用何种标注方式,双方中获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核实工作由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要保证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等规定行为。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由代理机构代办。
四、省局备案意见栏的填写
委托加工一方在我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局在对应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备案”,并由经办人签字;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由所在地区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委托加工双方在我省两个地区的,经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市局出具核实意见后,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
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企业情况核实表”中必须明确“符合备案条件,同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