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综合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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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规定并贯彻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合法性,根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托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备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加人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依照订立仲裁合同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仲裁人构成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给付钞票和有价证券申请,以支付令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
为迅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祈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一)普遍合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在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订立催收文献。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她诉讼,也许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她适合采用诉讼方式情形。
(二)合用民事诉讼条件
1、订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未商定提交仲裁裁决或商定不明。
2、本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虽有有关公证,但公证机关回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合用民商事仲裁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到仲裁合同。
2、仲裁合同合法有效。
(四)合用民事督促(支付令)条件
1、祈求给付钞票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祈求给付钞票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拟定,并写明了祈求所依照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她债务纠纷。
(五)合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条件
1、各方当事人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执行证书。
(六)合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商定实现担保物权事由浮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有关手续材料齐备。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一种常用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故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解决债务纠纷;
同步,依法收贷能迅速、精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用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弊端在于成果不可控制性,由于当前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浮现“赢了官司输了钱”不正常现象,这些状况变化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
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一)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要及时采用有效办法防范风险。
为尽量控制债务人/担保人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积极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用诉前保全,力求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
尽量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办法,获得对担保物处置权。
(二)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步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合法性。
(三)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效期及效力状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用有关办法。
(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1]详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二)——处置抵质押物与减免息
处置抵质押物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商定实现抵质押权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清收处置方式。
(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抵押权必要有效;
(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批准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债务。
(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现场核查状况确认抵质押物现状和登记有效性,若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有关部门重新核算。
(二)告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方式,如果采用变卖或折价办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成,应采用拍卖方式进行。
(三)采用拍卖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拟处置抵质押物进行评估拟定处置价格。
(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进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钞票流局限性状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助于缓和债务人资金紧张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公司在刚刚浮现经营困难状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也许会影响其还款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导致处置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晰,处置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批准处置或者提出异议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她债权人查封在先,虽然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她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一)国内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
质押涉及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以动产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
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
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保证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前提。
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前提。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状况,尽快回收钞票和其他资产。
减免息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步调动债务公司还款积极性,减轻公司承担,依照财政部、银监会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恰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状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予以免除所有或某些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清收处置方式。
(一)减免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利息。
(二)减免息合用范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级别为BBB级(含)如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如下。
(四)贷款为依照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一方面坚持“先还后免”,规定在还款人所有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前提下,才干批准合用减免息政策。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1、有助于调动公司还款积极性。
2、有助于减轻债务人承担。
3、有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化解和准备金回拨。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公司经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她债权人采用诉讼追索时,会导致我行被动。
(一)采用减免息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运用减免息合同故意迟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的确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依照还款筹划分环节按比例减免(合同规定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
之前已归还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还款人应以钞票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
虽然财政部财金[]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也许会形成损失,因而,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予以减免息。
(四)与债务人订立减免息合同,并商定当还款人违背合同未按期归还所承诺贷款本息时,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涉及已减免利息某些和承诺减免利息某些)减免,并从减免息方案实行前时点起恢复计息。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合同生效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各项手续。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三)——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和中小公司与涉农债务减免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
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钞票偿还债务;
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浮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她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准时足额用钞票偿还债务;
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钞票偿还债务;
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批准;
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某些或所有债权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方式处置变现,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钞票清收处置方式。
以物抵债合用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断或建设项目处在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三)债务人已宣布破产,银行有破产分派受偿权。
(四)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钞票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干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其她状况。
(一)以物抵债工作流程如下:
(二)抵债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如下:
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所抵偿债权回收率是100%,本息不受损失。
1、抵债资产处置时也许要形成损失。
2、形成多环节税费,成本加大。
3、受抵债资产自身属性、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处置环节不可控因素增多。
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以物抵债和抵债资产处置是紧密相扣、有机结合两个环节,通过以物抵债接受抵债资产需在规定处置时限内予以处置,而办理以物抵债时对拟抵债资产选取关系到抵债资产处置难易限度及我行债权最后受偿状况,因而这两大处置类型面临风险是互相交织互相影响。
(一)流动性风险
我行对抵债资产处置时限规定如下: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获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其她权利抵债资产应在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获得日起两年期限;
动产应自获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因而,该类项目一方面面临流动性风险,若抵债资产不具备较好流动性,则后续变现难度较大,不但难以满足处置时限规定,还将带来较大变现损失,减少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
对于流动性风险,在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尽量选取市场受众面广、交易活跃、易于变现资产。
(二)市场风险
抵债资产价格与市场情形密切有关,市场价格走势以及市场交易活跃限度会影响抵债资产变现价值。
因而,应当对抵债资产所属市场进行分析,抓住有利市场时机处置抵债资产,规避市场风险。
(三)法律风险
办理以物抵债时,应优先选取产权明晰、权证齐全资产作为抵债资产,若抵债资产权属不明、欠缴税费或存在其她法律瑕疵,则面临处置环节法律风险,直接关系到抵债资产能否顺利处置以及处置价格高低,从而对我行债权回收带来不拟定性。
(四)操作风险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较为常用操作风险有抵债资产保管不善而导致抵债资产价值贬损;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选取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不履职尽责、提供虚假信息;
行政、司法干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等,此外,在处置方式选取、分期付款下我行权益保障、关联公司回购、款项收取与抵债资产过户衔接等方面也存在操作风险。
对于操作风险,在制定以物抵债方案时,要严格按照行内关于规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还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所提供有关报告审核;
接受抵债资产后,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抵债资产,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抵债资产价值贬损;
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要合理选取详细处置形式、拟定处置底价及付款方式等,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中小公司与涉农债务减免
中小公司与涉农贷款减免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债务人提出申请,在充分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基本上,对债务人贷款予以减免清收处置方式。
(一)合用于境内分行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中小公司和涉农贷款。
(二)中小公司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记录局关于印发中小公司原则暂行规定告知》(国经贸中小企[]143号)规定范畴拟定;
涉农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记录制度〉告知》(银发[]246号)规定范畴拟定。
(三)债务人信用级别为BBB(含)如下。
(四)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她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能力。
(五)债务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暂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资产。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行细则》(中银执文[]62号)有关规定,采用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贷款。
(七)实行贷款减免后,债务人、担保人、其她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贷款减免合同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中小公司与涉农贷款减免有利之处在于该处置方式可以协助债务人渡过暂时资金困难,延续生产经营,使债务人不因特定期期浮现非持续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
对银行而言,运用该政策暂时让渡某些债权利益,可以存续与债务人授信关系,牢固了客户基本,稳定了市场份额,从而可以在中长期获利。
中小公司与涉农贷款减免弊端一是合用条件受特定期期限制,仅合用于境内分行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贷款,对于不符合该特定期期条件中小公司与涉农贷款则无法减免,因而,该处置方式不具备普遍合用性。
二是对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和经营前景分析判断缺少简便且易于执行原则,即对该处置方式合用条件判断具备一定主观性,这会导致合用对象范畴扩大或缩小。
(一)信用风险
一是制定减免方案前,借款人或保证人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导致偿付能力局限性假象以图获取我行更多债务减免。
二是在减免方案执行过程中,还款方(如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方代偿人)未能或不乐意按照与我行事先商定还款筹划履行偿债义务,导致我行不良资产损失。
对于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化解信息不对称。
综合运用我行核心银行系统信息、金融同业信息、外部信息等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偿债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有效资产状况、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调研,在此基本上制定减免方案。
另一方面要提供缓释工具,规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旦客户违约,我行可以及时执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二)操作风险
一是方案不具备可行性,详细体当前不符合方案合用条件和详细规定,如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经营前景不符合减免规定;
债务人存在实收资本局限性、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形;
债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状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容易形成债权利益损失。
如通过处置抵押物能全额收回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债务承办人具备偿付能力等状况下采用了本方式;
在可以通过只减免某些利息增进剩余本息偿还状况下减免了所有利息甚至某些本金;
对于还款期限较长项目,我行在还款期间未采用有效债权权益保障办法而导致债权悬空情形。
对于操作风险控制,重点要加强对方案合用条件和详细规定审查,同步,要保证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债权利益。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四)——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含和解)
混合性债务重组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债等资产处置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一)混合性债务重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所有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存在困难公司。
(二)在重组后还款期间内,可预测公司具备正常经营性钞票流入,扣除成本后具备偿还我行贷款本息能力。
(三)公司自身具备一定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战略投资者。
流程阐明:
无新增授信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在尽责审查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意见。
有新增授信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就方案中资产处置内容提出意见。
其中需要注意事项涉及:
(一)判断原则:
对于新增授信判断以项目整体授信余额与否增长为原则,项目授信整体余额增长则为有新增授信;
项目授信整体余额未增长,则为无新增授信。
(二)材料整顿:
方案申报阶段,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应按照资产处置规定整顿材料,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应按照债务重组规定整顿材料,交由一种部门(模块)进行申报,可共用一份行发文。
(三)意见综合:
在尽责审查阶段,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或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中有一方意见为“否决”,则最后尽责审查意见为“否决”;
如有一方意见为“有条件批准”,则最后尽责审查意见为“有条件批准”,批准条件即为“有条件批准”方所提条件;
如双方意见均为“批准”,则最后尽责审查意见为“批准”。
与其她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调节、对担保品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处置。
因而,在保证债务人经营前提下,债权人普通可以获得较高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也许获得重生机会。
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也许承担风险也更大,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她公权力(如法院)介入,因而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贷后管理来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不拟定性较高。
(一)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筹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理解债务重组筹划,判断债务人经营趋势,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二)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债务人经营状况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公司多维度考察债务人经营状况,特别关注重组后经营性钞票流变化状况。
破产重整(含和解)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也许或已经发生破产因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但愿再生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清理,以期挣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法律制度。
其重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或者公司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但有重整价值公司所采用拯救办法。
依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关于规定,破产重整合用规定为: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备法律明确规定期限规定,申请重整前需理顺有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到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规定
1、所处行业具备较高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2、所处行业具备可预期乐观前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3、具备成熟完备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操作人员。
4、拥有一定研发力量(人员、设备),可产生技术优势。
5、具备良好外部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区交通、周边产业、稳定而专有销售渠道)。
6、得到地方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大力扶持。
无
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国内破产法律价值观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向转化,债权人权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