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三稿)2015.07.1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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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内容大纲1劳动合同订立和续订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2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4女职工的特别保护问题01劳动合同订立和续订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劳务关系劳务关系VSVS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招聘广告制作及发布员工录用登记表制作及填写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02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制定修改A、程序合法B、内容合法且合理C、重点内容:

岗位职责、对员工的惩罚工会组织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中的作用和意义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加班工资争议防范3、绩效工资、奖金等可变的、激励性的劳动报酬争议防范4、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变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0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几种类型

(1)劳动合同解除

(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解除A.劳动者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1、协商一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37条):

2、提前30日书面通知3、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法38条):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6、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7、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9、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1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B、用人单位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1、协商一致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法39条):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

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9、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法41条):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作用和意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注:

劳动合同法43条监督2、办理员工离职及结算手续需注意的事项3、恶意请假或自动离职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04女职工的特别保护问题1.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女职工特别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关于婚假和产假的规定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产前检查和生育报销以及待遇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关于“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2、同工同酬的理解和适用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女职工特殊假期的规定婚假:

3天;晚婚的:

15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六章)产假:

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

113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42天;晚育的:

12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六章)哺乳期:

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纪念假:

三八妇女节:

半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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