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部门职责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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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10.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
产学研"
结合等工作;
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11.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
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
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12.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3.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
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14.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
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
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15.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
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16.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
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
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
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13、财政部主要职能是: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
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
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
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
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
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
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
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
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
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
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定铁路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国家铁路各项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负责铁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拟定铁路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成果鉴定;
推动和指导铁路改革;
任免铁路企业和铁道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负责国家铁路财务工作,安排使用全路建设基金和资金,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
统一管理全国铁路调度指挥工作,监督、检查全行业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
管理国家铁路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负责国家铁路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职工队伍建设等。
21、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
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
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
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7、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
审计署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
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
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电总局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组织参与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
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
是国务院负责宗教事务方面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能为:
(1)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2)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研究宗教理论问题。
(3)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6)支持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7)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8)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气象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
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