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委托代证项目任务承揽企业服务合作协议含计费标准和企业信息采集附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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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从事业务,甲方需要自由职业者为该项业务提供【可选择添加以下服务:
(信息服务、技术服务、业务推广、市场推广等)】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2、乙方具备可为甲方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为其所提供的服务、质效标准及考核结果核算并向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的生产经营收入(以下统称为“发包费(税后)”)等】。
3、乙方为甲方筛选的自由职业者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体。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基于乙方所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费用。
2、甲方应当在其平台/网站上公布业务规则,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受甲方业务规则的约束。
3、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的服务内容不违反法律、不有伤社会风化、不有损乙方筛选的自由职业者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充分保障乙方及自由职业者各项权益的有效实现。
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定期/不定期对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甲方同意届时接受并配合乙方进行业务查询、通过调单核查单笔交易详情等工作。
5、甲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及其他不得使用乙方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活动的特点、性质不符合乙方服务范围的情形),相关国家机关介入调查时,甲方及有关人员须应要求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调查。
6、特别提示:
甲方知晓并确认乙方向甲方筛选的自由职业者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体,下列人员不属于自由职业者范畴:
6.1与甲方(含关联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人员;
6.2甲方(含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6.3其他不适用于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乙方服务范围之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筛选仅限于对自由职业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乙方对自由职业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以及甲方安排的服务内容,就自由职业者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细则,自由职业者应遵守前述服务标准细则,乙方应敦促自由职业者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服务标准细则,但该等敦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敦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
乙方为使自由职业者满足甲方业务需求产生的业务合作,不导致乙方与自由职业者之间构成劳动/劳务关系,且乙方对自由职业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4、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数量、质效标准及考核结果核算自由职业者生产经营收入。
6、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虚假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为他人虚假交易提供服务、帮助或便利行为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虚假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为他人虚假交易提供服务、帮助或便利的,乙方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
(2)乙方可视情况暂停相应服务;
(3)如遇相关国家机关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相关国家机关的指示行事。
7、乙方获取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已经自由职业者本人授权同意,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对自由职业者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或基于合法并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需要,甲方(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从乙方处获取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披露给任意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造成乙方相应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承担该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获得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XX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第四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就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双方就服务费具体结算方式及支付规则的约定详见附件一。
3、甲方需在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商户账户、以便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在综合服务平台中,乙方为甲方设立的商户开设子账户,甲方向该子账户进行的支付操作可被乙方确认为甲方的支付行为。
乙方根据单次实际收到甲方支付金额开具发票。
如甲乙双方就该事项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4、乙方收取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甲方向乙方支付足额服务费后,申请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乙方为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地址:
7、甲乙双方确认并保证上述账户信息/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8、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所导致的一切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2.1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含)未纠正的;
2.2因乙方宣传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甲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2.3其他乙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的,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含)未纠正的;
甲方因前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相应损失。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3.1甲方在合作内容里涉及要求乙方安排自由职业者从事违法、有伤社会风化或者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活动的;
3.2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含)未纠正的;
3.3因甲方的宣传过失,给乙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致使乙方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
3.4因甲方具有本协议项下违约或违法行为导致乙方行使中止履行权,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含)甲方未能纠正的;
3.5其他甲方拒绝或未能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其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的,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含)未纠正的;
乙方因上述情况解除本协议的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相应损失。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6、协议期限内,一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另一方可视为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2、若任意一方违背了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任意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书面违约提醒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或采取必要的经济补救措施后的30个自然日(含),未收到违约方书面回应的,除了在法律或资产方面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3、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国政府机关不授予或调整甲方、乙方相应经营资质或权利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遭受该行为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声明、承诺与保证
1、本协议项下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本协议任意一方已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另一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披露内容真实、准确、无遗漏。
2、协议双方同时声明和承诺: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本协议任意一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且不会对本协议任意一方以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第八条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意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
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应为: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终止后5年。
第九条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通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通知,双方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系统通知、短信提醒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计费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合计,计费办法如下:
发包费(税后)=自由职业者实得的经营收入(税后);
综合服务费=发包费(税后)*综合服务费费率;
服务费=发包费(税后)+综合服务费。
服务项目
费用结算
综合服务费费率
%
结算方式
口自助结算口结算后台口结算接口
收款人签约方式
口乙方平台接口口乙方微信&
二维码口乙方纸质合同
报税风险管理配置
单人/月税前经营收入额度限制
10万元
单人/年税前经营收入额度限制
注:
1.单个自由职业者通过服务平台(全平台)获得的单月分包费(税后)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9.8万元。
2.甲方在符合“关联方”定义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择是否与关联方合并为集团适用上述综合服务费阶梯费率。
附件二客户信息登记表
项目
内容
客户单位名称
法人姓名
办公地址
邮寄地址
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开具发票类目
业务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邮箱
业务说明
账号及开户行
联系电话
Email
备注:
1、请将表格填写完整
2、认证手机号:
登陆系统收验证码的手机号
3、认证邮箱:
账户名及查收邮件的邮箱
4、另附营业执照及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