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对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的影响证券论文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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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上市既为治理结构带来了新问题,同时也为治理结构的改善带来了强大压力。

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而言,我们更多的是在谈论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对于上市的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大量小股东的出现,由于融资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发生,上市时的虚假陈述、上市后的自我交易和内幕交易就成为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问题。

国有企业上市时的虚假陈述在我国屡见不鲜。

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业务前景并不很好,但是为了实现上市和从证券市场融资,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时候就存在着包装、虚假陈述的现象,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对重大事实进行有意隐瞒,对证券投资者进行蓄意欺诈,使证券投资者承受了重大风险。

国有企业上市后的自我交易非常普遍。

自我交易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同国有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之间,上市公司通过自我交易向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实现利益转移。

如上市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产品、劳务或承租资产;

上市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资产、回购股权及收购企业;

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从上市公司以低息拆借资金,甚至根本借而不还,最后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方法抵消债务;

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设立合股企业,母公司高估人股资产从而多占股份或以此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作贷款担保,但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不还贷从而将责任转嫁给上市公司,等等,都是自我交易的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的动因,主要是国有的控股母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造成的。

一方面是因为优质资产和赢利性强的业务都被集中起来上市,而学校、医院等庞大的非经营性资产,赢利能力很差的业务以及退休职工和在职冗员都放在国有的控股母公司,一旦上市融资的目的实现,上市公司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就成了一种“赡养义务”;

另一方面,国有控股母公司的经营机制比上市公司更僵化、经营行为更加缺乏约束,使控股母公司像一个资金漏斗和无底洞,而上市公司就是当然的资金源。

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赡养”了国有控股母公司,但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小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它们无力阻止这种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它们只能看着资金和利润的流失,看着上市公司逐步在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中变成空壳,而他们的投资回报和债务偿还却失去了应有的保障。

通过自我交易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利益已经引起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上市公司因此而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中。

为了解决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的问题,加快国有股的减持、尽快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是十分重要的。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现象也很常见。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从内幕交易中牟利,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同外部机构勾结起来“做庄”,操纵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被严重扭曲。

4.小股东利益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上市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新问题:

即使上市有利于国有企业融资、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甚至也有利于国有股的溢价升值,但如果这些“有利于”是建立在对小股东掠夺的基础上,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股的溢价升值也是不值得肯定的。

如果国有企业上市后的生存、发展对小股东的利益构成损害并且得不到制止,证券市场将会失败,最终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捷克等不少东欧国家都见证了证券市场失败,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5.证券市场对治理结构的压力

但是,不能不肯定上市后证券市场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经营机制彻底转换带来的巨大压力。

上市后,企业的决策、监督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的业绩必须要经过独立的会计师的审核,企业财务必须要有基本的透明度,特别是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这方面的法律和监管更严,这对于减少失误、提高效率、改善业绩,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尽管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乃至中介机构在业绩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都有很多的造假行为,但小股东的呼声和“用脚投票”行为必将给上市公司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上市公司也将越来越难以忽视这种压力。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张文魁

来源:

国研网

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_经济法论文

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

采取这种方式融资,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长期的低成本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比例、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企业上市后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机制也可以给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更重要的是,企业上市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额资金,实现快速扩张,迎接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军团的挑战。

从股份制试点到股票上市,我国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最具增长潜力的代表。

今天,股票上市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目标。

为使企业家们能够对上市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有所了解,进而能够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实现筹资目的,笔者将以境内A股发行上市的要求为例,结合实践经验,分三期对企业上市初期、中期、后期三个时期应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以下介绍企业上市融资初期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应具备的条件,主要见于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比较庞杂,主要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

具体来说,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独立性方面

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三)规范运作方面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方面

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募集资金投向方面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企业上市的一般流程

企业上市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

从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要前提是企业须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家企业要想实现上市筹资,必须首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当然,如果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已经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省掉企业股份制改造环节。

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现上市一般都须经历以下程序:

改制与设立→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与上市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聘请中介机构,拟订改制重组方案,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寻找企业与上市要求之间的差距,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申报阶段,保荐机构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在申请文件审核阶段,中国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企业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这一阶段称为路演、询价与定价阶段。

最后在发行与上市阶段,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三、初期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如果我们将企业上市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在不同阶段所应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大相径庭。

具体到初期,笔者认为,企业至少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

(一)弄清上市融资的利弊,审慎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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