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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全手册(2005版)

(第一至六章)试题

1、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2、《保全手册》适用范围为本公司签发的非基金险类人身保险合同。

3、保全服务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速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

4、合同保全服务的申请人一般为投保人,具体保全项目的申请人资格需根据合同条款及保险公司的保全规定确定。

5、保全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全申请相对应的申请书

(3)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证件。

(4)公司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及证件。

6、犹豫期撤单、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等业务处理结果的生效时间追溯至本公司受理客户申请的时日。

如果客户是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则生效时间追溯至信函寄出邮局的邮戳载明日期。

7、、合同保全涉及收费处理,且保全处理结果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则以本公司收到足额交费,及客户确认回执的次日零时为批单、批注生效时间。

8、

(1)除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续期交费宽限期间一般为60天。

(2)、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日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日的次日始算起。

(3)、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月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月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算起。

(4)、宽限期间内交付保险费,不计收利息。

(5)、根据《民法》附则关于期间的规定,宽限期最后一天如遇双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作为宽限期的最后一天。

9、

(1)、复效补交保费的利息计算规定:

宽限期内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间应补收利息。

利息计算时间从失效日期开始算起开始算起,至公司受理投保人复效申请之日止。

欠交的第二期及以后保险费利息计算时间从应交费日次日开始。

(2)、垫交保险的利息计算时点:

从垫交日期起至本公司受理垫交还款申请之日止。

10、总颁98版、及以前各版本的计息利率:

各版本补交保险费利息计算适用的利率标准如下表所示:

96版前营销险种0。

6%,96版及以前版直销险种0。

75%

97版险种0。

55%,98版险种0。

5%

补交保险费利息计算方法:

按照上表利率以单利方式计息,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11、总颁99版及以后各版本险种的补交保费利率按年利率5.85%以复利方式计算。

12、补交多期保险费时,总的补交利息为补交各期保险费利息之和;如发生多次垫交时,总的垫交利息为自动垫交各期保险费利息之和。

13、各地方性险种如条款中没有约定补交保险费利率先及利息计算方法的,参照上述总版99版的处理办法执行。

14、保险服务只收取适当工本费,不收服务费。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业务批单,不收工本费。

15、要求重新出具保险合同的保险服务,如保险合同补/换发等,一般应收取工本费10元。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收取工本费10元。

16、客户办理保全过程中,如果提供的身份证件与保险公司所留存的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时,则以户籍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居民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为18位时,若除增加外其他号码保持不变,则视同一致。

17、客户提出的保险合同借款、保费自动垫交、权益转换、减额缴清等保全服务申请,无论保费交付方式是趸交或期交,保险公司一律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以后且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方可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总版2003版鸿盛终身、鸿鑫两全险种的趸交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办理借款业务。

18、上报疑难、问题请示件时上需报资料所包含:

《保全业务上报审批表》、申请相关资料、上报单位补充说明资料等。

19、保全疑难、问题件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公司应在《保全业务上报审批表》中记录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所有上报件有羝资料整理归档。

20、保全是对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护,保险公司一般经过客户申请、受理初审,经办、复核、单证缮制与清分、日结归档等六个处理阶段。

21、办理保全服务申请时,客户须用签字笔或碳素墨水在申请书逐项填写,如有涂改,客户须加盖印章或签名确认。

22、受理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料。

(2)确认申请时间是否有效。

(3)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4)查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5)查询保单状态。

(6)若保全项目需暂留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出具《资料交接凭证》。

23、复核是指保全审核人员通过核查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保全经办结果等,以确定合同变更处理结盟果是否准确、合理、合规,并签署审核意见的过程。

24、批单或批注是保全处理结果的书面反映,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全人员在制作过程中须仔细审核批单的打印、盖章、粘贴、清分等每一道工序,确保正确无误。

25、续期保费收取方式主要有保险公司直接收费和银行代理收费。

26、保险合同续期应收金额等于主险应收金额加上允许续保的附加应收金额后,减去该保险合同的预交保费和抵交保费。

27、如主险带有附加险,则在主险保险费划款的同时划转附加险保险费。

但如果是附加险续保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前提下划转。

28、主险当期保险费未收取的情况下,不得单独收取附加险续保保险费。

29、银行代理收费,在代理形式上分为银行自动转帐和银行代收两种。

30、保费垫交是指:

合同有垫交约定,且在规定的交费日至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付保费,若。

31、保费自动垫交的时点为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

32、对于银行转帐付款并且具有一定转帐周期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置为待中止状态,宽限期后第一次划帐仍未成功时,做垫交处理。

33、首次垫交保费发生时,要将保险合同置为垫交状态,打印《保费垫交/抵交/预交转实收凭证》,送达投保人。

34、垫交还款:

指保险合同处于垫交状态时,投保人补齐所有欠交保费及利息,并恢复正常交费的处理。

35、垫交还款应由投保人提出。

投保人自保险合同开始垫交保费之日起,至该合同效力中止时,均可办理垫交还款手续。

36、公司自受理投保人垫交还款申请之日起,不再计算垫交保费的利息。

垫交还款时必须一次性交刘所有垫交的保费及利息。

37、保费预交:

投保人向公司提交交纳保险费或所交金额超过应交保费金额的差额部分。

38、保费抵交是指:

在合同有效前提,投保人在交费期内以红利、利差抵交相应期间的续期保费。

或经生存受益人同意,选择以给付的生存金抵交续期保费。

39、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是指:

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交齐欠交保费及利息,经公司审核同意,从而恢复合同效力的操作。

40、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申请人:

投保人。

申请时间: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件内。

41、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应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有关的补告知问卷、就诊资料等。

42、申请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时申请减保的,可先办理减保,再按减少后的保额恢复效。

43、对于投保人在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同时所交纳的欠交保费,公司只能先以暂收费形式收取。

44、所有复效申请件均须提交核保处理。

对核保人员决定不能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合同,打印《谢绝恢复合同效力通知书(个人)》并通知投保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对投保人不同意核保决定的保险合同,做解除合同处理。

45、投保人接到《交款通知书(个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欠费及利息,如果超过时间仍未交费,则本次复效申请作废,应重新提出复效申请。

46、、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一年期附加险只能解除,不能恢复效力,长期性附加险虽可恢复效力,但必须在主险恢复合同效力后才能办理。

47、复效件的体检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48、对预定利率为2.5%以上险种,凡效力中止两年以上的保险合同,一律不予办理复效。

49、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及恢复是指:

P20。

50、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申请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投保人证有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

51、投保人由于工程停顿可到本公司申请办理合同效力中止手续。

在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团体)》时,应注明申请中止合同效力的时间及工程停顿原因。

保险合同累计有效期间之和不得超过条款中规定的保险期间。

建工意外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恢复的日期为本公司复核通过次日。

投保人申请合同效力中止时不允许同时预订复效日期,只能在确定复效日期后提交申请。

52、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包括通讯地址、住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客户联系方式变更申请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提交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

客户通讯地址指本公司与客户联系的地址,住所即客户的家庭地址。

通讯地址/住所的变更应同时提供相应邮编及电话号码。

53、姓名、文字变更包括姓名变更与保险合同文字错误更正,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客户更名、投保时填写笔误或公司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合同所载内容与客户现姓名等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办理姓名、文字变更。

凡本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均可办理姓名文字变更。

54、姓名、文字变更申请人:

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资料更正无须受益人签名)。

申请时间:

保险期间内任意时间。

提交资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保险合同;被更正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如果是客户姓或名变更,则需要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55、办理姓名、文字变更时,本公司需留存被更正人身份证明及户籍部门变更证明的复件。

56、若为客户投保时填写笔误或本公司操作错误,验证客户身份证号码无误后即可变更,无需客户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更正姓名,仅更正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姓名,不得易人。

57、凡投保单内容正确而签发的保险合同内容出现错误,需收回原保险合同做注销处理,按差错标志重新打印配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维持不变,但应注明打印日期及次数记录。

58、性别、出生日期错误更正申请人:

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59、被保险人出生日期申报错误,其真实年龄仍在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直接查阅费率表计算保险合同的应交保费,并与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费对比:

(1)如果因被保险人年龄误告,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合同的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2)如果投保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本公司可采取下列二种处理方式:

1)通知投保补交差额及相应利息,合同的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2)按照实付与应付的比例降低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保持不变,保险公司按照降低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60、被保险人性别申报错误,其真实怀别仍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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